[ 杜相希 ]——(2010-1-25) / 已阅19513次
6. 业务范围
7. 资产及会计事项
8. 公告事项
9. 章程变更事项
10. 内部规章制定、修改及废除事项
②公团变更章程应经法务部长官批准。[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2条(登记)公团在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成立。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3条(高管人员及任期)①公团设理事和监事职位。理事人数不超过14人,其中1名为理事长,监事人数为1人。②理事长由法务长官任命,理事和监事由理事长提名报法务长官任命。③理事长和理事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为2年。[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4条(高管人员职务)①理事长代表公团并全面负责公团事务。理事依据章程规定履行公团事务并在理事长确有不可避免事由无法履行职务时按章程规定顺序代行理事长职务。②监事对公团事务和会计进行监察。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5条(资格丧失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团职员。
1. 非大韩民国国民者
2. 具有《国家公务员法》第33条规定情形之一者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6条(职务解除)①有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者,当然解除职务。②人事任免权力人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行使解除权。
1. 因身体或精神障碍很难或不能履行职务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团造成重大损失
3. 违反职责或具有不适当履行职务行为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7条(理事会)①公团设立理事会审议和决定公团重要事项。②理事会由理事长和理事组成。③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并担任会议主席。④监事列席理事会并可发表意见。[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8条(职员任免)公团职员依章程规定由理事长任免。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9条(公团所属律师)①公团设置专职从事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②公团专职律师任免及相关事项等本法未尽事宜由法务长官批准的公团规章确定。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20条(法律援助委员)①理事长为履行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职责必要时可委任律师担任法律援助委员。②法律援助委员委任及相关事项由法务长官批准的公团规章确定。[全文修订 2008.3.28]
第21条(业务范围)为实现第1条规定的目标,公团在以下领域开展工作。
1. 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制度的调查研究
3. 开展尊纪守法意识宣传
4. 其它必要事项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21条之2(犯罪受害者保护/援助)公团在履行法律援助业务时可为犯罪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和援助以切实有效保障犯罪受害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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