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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草读《最高人民法院关速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武志国 ]——(2009-12-1) / 已阅30721次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解读: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实践中,案件被依职权并非依据管辖异议的裁定移送管辖以后,是否允许被告向受移送法院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明确。“下放性转移”和“上调性转移”,当事人不仅无法影响决定转移的过程,事后亦无法对此进行救济。另外,反诉案件的级别管辖如何确定也不明确。反诉时诉讼标的是否合并计算、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的计算民诉法均无明确规定。



    武志国 woo_eye@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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