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娄本清 ]——(2009-11-27) / 已阅24472次
三、政策法律层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世界人权宣言》
3、《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5、《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6、《公务员法》
7、《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
8、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加强改进新形势下党建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9、贺国强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
现行刑法对非法拆迁行为,处罚明显过轻,以至难以遏制日益蔓延的非法拆迁现象。虽然法律有规定,刑法起刑点不高,但鲜见真正获罪者。个中原因应当是党委政府也或明或暗的肆无忌惮的参与其中,百姓失去房屋,流离失所,怨声载道,告状无门。法律上大多也是一面子官司,政府操纵。对于如此严重强奸民意的行为,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然不可坐视不管,等闲视之。
非法拆迁已经到了祸国殃民的地步了。对“非法拆迁”说“不”!遏制“拆迁门”事件!从法律制度层面下猛药!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责无旁贷!
三、非法拆迁罪的构成与立法建议
为此,我斗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修改刑法,增加“非法拆迁罪”。
好处:1、直观;2、震慑非法拆迁违法犯罪行为;3、遏制日益蔓延的非法拆迁现象。
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特征):
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拆迁人、建设单位。
客体:
客观方面: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拆迁过程中停水、停电,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未签书面安置协议,先开始拆房屋的;
三、)利用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同意拆除自有房屋的;
四、)雇佣社会痞子、霸头拆除房屋的;
五、)没有办理拆迁许可手续而拆迁房屋的;
六、)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七、)对被拆迁人没有安置资金保障即行拆迁的。
八、)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拆迁管理部门介入拆迁工作的。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行为达到房屋一栋及以上,即构成犯罪。
在非法拆迁中,构成其他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四、建议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具体表述为: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