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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许霆案件回复法家梁剑兵

    [ 龙城飞将 ]——(2009-11-3) / 已阅11129次

      第一份司法文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认定:被告人许霆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村向阳路西4巷3号。
      第二份司法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认定:被告人许霆住山西省襄汾县。
      第三份司法文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认定:许霆户籍地襄汾县四家湾矿(自报)。案发前在广东省广州市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当保安,租住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某出租屋。
      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最终载体,是法院向社会公众和舆论展示司法公正形象最直观的平台,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广东省三级司法机关的这种令人不可思议的草率和错误必然严重地影响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感。

      法家梁剑兵 2008-03-24 20:00:51
      要实现这个转向,有个重要的拐点,那就是许霆案的判决书在认定犯罪事实方面存在明显而重大的错误!
      前面说过,广东省高院裁定,广州市中院关于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许多网友可能认为这个依据只是官样文章、公文套话而已,对案件本身的定性和量刑并无实际的意义。
      但是,几乎所有的讨论者,甚至包括许霆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关注案件的定性是否正确、量刑是否过重的时候,都忽略了一个可能影响案件未来发展方向的重要细节,那就是司法机关在对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时出现了明显的错误,这将有可能影响到案件未来的发展方向。

      法家梁剑兵 2008-03-25 18:11:12
      固然说本案件的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充分,符合一般社会情理,但是并不符合司法程序正义和办案质量标准的要求,更不是辩护律师应该说的话。
      因为本案件的事实确实是不清楚的、证据确实是不充分的。
      飞将阁下还可能不太明白的是:在持续十多年的司法改革中,我国已经在基本理论和具体规则上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二分了。
      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印证,是证据不足,不能给被告人做有罪认定的。
      上述原则和明文规定,已经发展成我国刑法的一大重要原则:谦抑原则。
      在本案中,许霆的行为固然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从律师的工作方向角度看,应该坚持认为控方指控属于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否则,就将案件在战略战术上的主动权通通交给了控方以及法院。在这种被动局面下,一旦最高院在相关意见中认定许霆的行为为盗窃罪,此案定性即为铁案!
      请问飞将,如果这样的局面出现,你将如何说话呢?

      法家梁剑兵 2008-03-25 18:20:15
      龙城飞将可能没有听说过我们律师行当里的一句行话:一审诉讼打案件,二审(包括重审和再审)诉讼打法院。意思是说,当案件到二审以后,主要的工作任务是解决原审判决本身的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  因此,我们往往把一审叫做“偏重于事实的审判”,把二审以后叫做“偏重于法律适用的审判”。
      所以,本案重审的重要目的是一个法律监督过程啊。诚如我所说的:
      无论如何宣判,有四个“无误”是司法机关绝对不能绕过去的:
      1、司法裁判必须作到认定被告人许霆自然情况确实无误;
      2、司法裁判必须作到认定事实清楚无误;
      3、司法裁判必须作到证据认定或排除理由明白无误;
      4、司法裁判必须作到适用法律正确无误。

      法家梁剑兵 2008-03-25 18:34:33
      从有关的记者报道中管中窥豹,我已经感觉到,起码在本案件的基本事实上:许霆提取的款项次数真的是171次吗?许霆真的是提走了175000元整吗?我猜想,对此可能是只有许霆的口供,而无其他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与许霆的口供完全吻合并确实印证的。
      比如,按照我的简单推理,提款171次是不可能提到175000元整的——因为许霆每次都是以千元为单位取款的。
      不信你们可以“复原现场”,自己去提款机以千元为单位取款,你就会发现,你是不可能“以千元为单位”在取款171次的情况下得到175000元整的。
    当然,以上猜想都是我早在一个月前就已经存在于脑海中的简单推理而已,我的推理是否正确全靠对证据进行分析印证。遗憾的是,我必须尊重本案承办律师的工作和想法,目前不能看到相关证据了。

      法家梁剑兵 2008-03-25 18:47:15
      也就是说:根据许霆自己的口供,在每次都以千元为单位取钱的前提下,除非许霆有170次取1000元,1次取5000元,才可能在171次取款下得到175000元整的。
      但是,ATM机的一次取款的限额是3000元。所以这个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吧?
      那么,假如1次3000,1次2000,需要172次取到175000元。

      经纶_吴义春 2008-03-25 19:52:04
      楼上的朋友,其中有四次每次取2000元,共计171次,这在二审补充的银行材料中有所反映,呵呵,估计判决很快就会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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