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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机场拾金案:同情弱者,保护秩序,更要遵守法律规定——与何兵副院长一些观点进行商榷

    [ 龙城飞将 ]——(2009-10-11) / 已阅28789次

      即使是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5]。

      进入案件审理阶段,根据审理的结果应当作如下处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6]。

      专家们应当补习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分析案件,不要再依据个人的好恶、道德的标准、法理的研究、方法的类推等来指导案件了。



    2009-10-0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

    [2] 参见《深圳检察:女工“捡”金,定性“侵占”,不予公诉》,《南方都市报》2009年9月26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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