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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振华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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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焦作律师、焦作好律师、焦作市律师、焦作市好律师、焦作刑事律师、焦作市刑事律师赵振华律师、焦作优秀律师、焦作市优秀律师 赵振华,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郑州大学法学本科,1993年开始法律工作,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现任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监督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焦作市解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具有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才库”成员,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驻焦作市看守所义务咨询律师。
自1994年以来,先后担任焦作市解放印刷厂、沁阳鼎昌实业公司、河南蓝宇公司、焦作鑫安集团有限公司、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中远橡胶公司、焦作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双禾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中艺传媒有限公司、东方今报焦作分社、焦作华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现代农业公司、河南众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科龙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凯普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等几十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赵振华律师执业近20年来,已办理了一千多件律师业务。涉及资金几十亿多元。曾经办理:焦作市政府与中央电视台关于焦作影视城的合建工作做合同起草工作,为沁阳鼎昌公司收购中台合资的周口泰勇公共建设公司进行全程法律服务,参与审查涉及香港.澳门、广东多方经济合同,处理过香港美达多公司银行信用证的调查事件,为焦作市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多次被大众传媒关注的重大业务。
办理过上市公司与韩国SHIN.BAN公司的重大买卖合同的谈判签订。
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金融债权;多次处理公司运作、改制、企业资产抵押、担保、重大建设工程招投标见证;
为多家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的股份制改造、天使投资、风险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私募融资等业务进行全程法律服务。
成功的为河南省影响较大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制造贩卖毒品、杀人等犯罪进行了辩护。
经过10年努力成功代理了涉及外商、银行、国企、私企等组织重大涉外股权转让、侵权案件,为国有企业避免了几千万元的或有债务。
主办了多起金融诉讼业务,以调解等方式为金融机构快速收回借款近亿元。用一封律师信为中信银行焦作市分行及时收回贷款1500万元,被业界传为佳话。
多年来,对赡养、抚养、工伤、劳动报酬、交通事故等案件的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2012年1月,组建“进城务工人员维权律师团”,义务为广大务工人员追回工资等报酬几十万元。
组织撰写的论文《论公司法律事务中律师职能的缺失》、《企业产权改革中管理层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新公司法框架下股东知情权及其诉讼救济》、《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非公有制经济法律风险防范》等分获专业论坛优秀奖、一等奖、二等奖及全国会议大奖。
2004年开始在焦作电大授课至今。期间多次为当地中小学校、军队、企业进行法治安全讲座。
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在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法律事务部主持工作。
2004年8月,因工作成绩突出被“记大功一次”。
2005年下半年,为多家公司收购资产管理公司及银行不良债权提供方案的论证、策划、实施。
2006年3月到4月在中国政法大学进行了《公司法》和《劳动法》方面的进修学习,为河南省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2007年7月,开始为电视、报刊等传媒法制栏目做专业点评。
2008年4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2009年3月,被焦作市司法局、焦作市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2009年3月,入选焦作市南水北调法律服务律师团。
2009年4月,以法律专家身份参加焦作市“双百千万工程”。
2009年12月,被中国民主建国会焦作市委员会授予“优秀会员”。
2010年1月,任焦作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
2010年7月,受聘焦作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
2010年8月,入选焦作市司法局重点工程建设律师服务团。
2010年11月,受聘焦作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焦作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
2010年12月,荣获“首届河南百姓满意的律师”荣誉称号。
2011年06月,受聘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2011年11月,受聘焦作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专家指导组成员。
2012年12月,因为连年业务排名第一,被评为“劳动模范”。
2013年05月,受聘焦作市政府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
2013年05月,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工作、金融保险业务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证券业务专业委员。

擅长法律领域:股权投资、私募融资、债务追讨、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抵押担保、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收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
擅长交流语言:英语
执业证号:14108199510464930
电话号码:13707689030
:2432462821
电子邮箱:ZHAOZHENHUA689030@163.COM
赵振华律师的博客:://BLOG.SINA.COM.CN/ZHAOZHENHUA689030
 
主要论著
合同签订、履行等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问题 
 
在焦作市园林园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座谈会上的讲稿 
发言人:赵振华 
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为什么要有合同,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为实现经济利益而与其它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这些每时每刻都发生的、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都需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于合同法律规则予以规范,可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是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通常情况,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考虑过多的是合同能够带来的利益,而非合同风险。合同在避免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的同时,也可能由于合同约定的缺陷为当事人埋下新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 
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  
第一、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应该注意的问题: 
当前,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再加上有关部门(主要工商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往往出现 
1.1、不具备签约资格的主体单位和个人在合同上签了约,这主要表现在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例如我市某企业向一些经营部、市场里的商户供货)、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他资质证明(包工头、建筑队)、将租赁物买卖等。 
注意: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他资质证明等。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2、没有代理权限,或虽有代理权限,但是超越代理权限代理。表现在除单位负责人以外的人没有授权或授权不明而签订合同。 
应注意: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副总、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 
1.3、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与签字、盖章人不一致或为亲戚、分支机构。 
例如:市某建筑安装公司在合同上加盖资料专用章的纠纷,王强女儿代签合同。 
第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这些条款在合同当中是必不可少的。当然,由于合同的复杂性,有些条款是需要签约双方或多方另行进行约定的。 
2. 1、合同条款的概念,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2. 2、合同条款的内容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应该注意的问题:以上是《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建议还包括以下内容: 
2.2.1保密条款、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标的交付形式、结算方式等; 
2.2.2同时合同签订时对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点)的约定原则上应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仓库,结算方式的约定对于不能及时结清款项的供应合同应明确开具发票入帐后付款; 
注意:市某化工公司数百万的货款没有发票。 
2.2.3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明确货款不能交付违约金,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质量保证违约金,同时也应明确质保金的数额及支付时间。签定其他合同时应明确相应违约金; 
注意:违约金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保障。 
2.2.4如果是再次与同一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约定对方在以前所签订合同中未履行完部分的处理办法。 
2.2.5合同用语要简洁、精练。不能有“等、大约”表述。 
2. 3.合同形式 1、概念: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合同形式的种类: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 
应该注意的问题: 
A. 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并打印的形式; 
B. 传真合同应慎用或不用,非用不可的应注意保存; 
C. 合同为多页的应有骑缝章。合同有清单、附件的,清单、附件部分也应盖章。 
第三、合同内容须合法: 
3.1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咨询和案件,本来其合同就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交易的内容是严重违法的,如: 
3.1.1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 
3.1.2农村宅基地买卖,因为农村宅基地有特定身份的福利性质; 
3.1.3赌博资金往来合同等。 
3.2合法房产的五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3商品房出售前广告宣传风险: 
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以上规定,在广告宣传时一定要讲究策略,即对广告用语切忌明确具体,例如楼盘的规划指标、容积率、绿化率、配套生活设施,不要用具体的数字或设施名称来表述。可以用一些形容词来表述,例如绿化率极高、容积率极低、生活配套设施比较完善。更不要说配备了医院、学校、超市,如果能够做到这些可以大肆宣传。 
第四、合同履行中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4.1、对签订的有效合同应严格执行发货、入库等手续,保留相关原始凭证,正确、完整的履行合同。 
4.2、在销售合同中,对先付款后发货的,可以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对先发货后付款的,开具发票时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在发票联上加盖转帐结算章(或注明货款未付字样);财务在记帐时,对转帐结算的,应同时具有对方的收货证明,方能入帐。 
4.3、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对方有违约行为,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并商议解决,做出书面记录;超过半年的,业务人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第五、合同保管与保密的法律问题 
5.1、签订合同的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并建立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一)合同;(二)对方提供的各种合同资料;(三)履行合同的记录。 
5.2、防止以上合同档案内容发生遗失、损坏和灭失等现象。 
5.3、正式生效的合同应报法律事务部门一份存档留查。 
5.4、各部门应对合同实行集中管理。 
5.5、合同签订部门、签订人、经办人员、法律事务部门、合同审核人员等知道合同内容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合同内容。 
第六、 其他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对外业务中的遗留问题,当事人无论在岗与否,不宜出具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其他相关部门也不宜出具任何形式证明材料。 
第七、合同条款争议解决的约定要清楚: 
在合同条款中,这样约定“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后,由仲裁机关和法院受理管辖”,从法律上将,这样的约定是错误的,因为我国实行的是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某地的法院,不能既选择仲裁又选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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