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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主要论著
关于谢锐的无罪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公诉人: 
我是谢锐的辩护人,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谢锐可能不构成故意妨害公务罪,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案件的事实比较清楚: 
1、谢锐当日摆摊虽有违反城管的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行为。 
2、当城管执法到来时,谢锐的态度是知错就改,脱离违法行为,到小巷子里去。 
3城管执法具有不当性。根据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谢锐已经知错就改,已经得到执法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追赶执法,如果确有必要给予以行政处罚的,也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4、谢锐收拾摊具的不当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当城管追赶执法时,谢锐收拾摊具的行为不违法任何法律。至于在收拾摊位时不小心将水滴在执法人员手上,此行为既不违刑罚,也不违法行政法,充量造成执法人员手伤害的也是民赔偿问题,据了解执法人员的手没形成医疗费的损失。可见谢锐的行为具有不当性,但不具有违法性。 
5、谢锐的行为,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只是在收拾摊具时不小心的行为。 
二、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有四个构成要件:主观、客观、主体和客体。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是故意妨害公务的行为。2、客观方面是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由此可见,谢锐既没有妨碍公务的故意,也没有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方法,而且是情节显著轻微。 
三、国家工作人员不是金枝玉叶,挨不得碰不得,而是人民的公仆。碰一下人民的公仆就成为阶下囚,比古代的皇帝还要牛。 
四、谢锐不以犯罪论处,合民意、合法意。 
以上意见望公诉人认真考虑。 
辩护人: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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