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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张大眼绑架案始未 
 
 
 
案情:张大眼伙同其兄弟共三人,合谋绑架某市富翁的儿子李明明。某日在光明小学门口,开一辆黑色的出租车,绑架成功。张大眼等人,从李明明口中获知联系富翁的电话,索要1千万人民币。因索要不成功,将人质李明明杀死。后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将张大眼兄弟三人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只要杀害人质,没有任何的余地处死刑。 
 
某中级法院以绑架罪判处张大眼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无其徒刑。 
 
我们辩护的重点意见: 
 
1、如何理解处死刑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第239条中的“处死刑”和第48条“应当判处死刑”含义相同。因此,处死刑有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2、被告张大眼犯有死罪,是否一定要执行死刑呢? 
 
(1)张大眼的犯罪动机。张大眼年过40岁,没有老婆和孩子,家中有一老母常年有病,后老母患有严重疾病,张大眼四处借钱,由于家情贫困,没人愿意错钱给他,很少能筹到钱,眼看老母生命垂危,张大眼便和兄弟两人协商了本案绑架案的发生。从上述可知,张大眼的犯罪动机不是十分恶劣的,相反的,是为母治病而犯法,是一个孝子,动机是从善的,在从善的过程中,走偏了路,为母走上了不归之路。 
 
(2)张大眼的一惯表现。张大眼接受教育不多,在四同邻居中很少和人发生冲突,和邻里和气相处,性格内向。邻里有什么事,只要找到他,都能帮忙,经常帮助人。在他的40年生活中没有过犯罪记录和受过治安处罚。 
 
(3)张大眼的悔罪态度。张大眼犯罪后,十分痛苦,他自己都不清楚自己糊里湖涂的做了些什么,现在他明白了,犯了死罪,他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4)张大眼有坦白的情节,在公安机关逮捕后主动交待了自已的全部罪行。 
 
(5)张在眼仍有挽救的可能。张大眼有望通过劳动教育改造,不再危害社会。 
 
3、综合以上意见,张大眼虽犯有死罪,但存在有让人可惜,同情成分。虽然动机、一惯表现、悔罪态度、坦白、仍有挽救的可能,不是法定从轻情节,但人民法院仍应考虑上述情节,酌情从轻。在判处死刑同时,考虑缓期二执行,即在保留死刑执行的可能下,考察张大眼是否有再犯的可能。 
 
最后,本案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大眼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大眼,听到判决结果后,感动政府对他的宽大处理,激动的大哭,表示以后决不再犯法,一定在狱中好好伏法,从重做人。 
 
(注:文中使用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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