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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著
保险金的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问题研究(转贴)  
作者:张华 时间:2007年08月01日10时47分  
 
 
保险索赔时效是否等同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在保险行业理赔业务中以及涉及到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诉讼中都经常遇到,观点也不尽相同,许多学者也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作为曾经保险从业十余年的一名律师,现就该问题阐述一下本人的见解。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时效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之分。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消灭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某项请求权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则该权利消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届至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赔付的请求。这是一项请求权,这个权利也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否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将失去该请求权。之所以如此,是鉴于保险标的特点而为,促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权利行使,有利于保险人尽快定损理算,补偿经济损失,并起到稳定社会关系的作用。因此,保险法中设立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时效。 
 
 
 
当然,由于非人寿保险一般属于短期合同,而人寿保险一般属于长期合同,并由于两个类别的合同请求赔付(赔偿或给付)的原因不同,请求权人对索赔期限的注意度就会有所差别,故两种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会有长短之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保险法》规定的上述时效,与我国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不同。虽然同为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但诉讼时效是一种依赖公权力支持的胜诉权的消灭时效,而索赔时效是作为民事主体实体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二者的适用范围是不一样的。过了诉讼时效,实体权利并不丧失,仍然可以向义务人主张其权利;过了索赔时效,实体权利丧失,也就是说索赔请求权归于消灭,不能再提出索赔请求。 
 
 
 
另外,在保险理赔实务中,保险人往往以条款或特别约定的形式规定相应索赔期限、通知期限等,应当如何认定此类期限呢?本人认为,此类期限应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种义务,对当事人双方都有一定约束力,违反则适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导致保险金请求权的丧失或放弃。保险合同中的此类约定不得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或索赔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尤其不能违反公平原则。特别是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属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条款,而《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化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保险合同中的索赔时效不同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二年或五年的索赔时效一旦届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就不能再向保险人提出任何形式的保险金赔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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