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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著
一个新闻宣布我国三部法律“失效”?  
 
昨天(7月27日),看了中央二套的“经济半小时”节目。笔者突然有了一个不吐不快的感觉。 
央视二套的“经济半小时”讲的是东莞工厂惊现“娃娃工”,内容是东莞有很多的加工厂利用暑假学生放假的机会大量招收“假期学生工”,而被招的“假期学生工”基本都是不满十六岁的少年。同时,“假期学生工”在工厂每天需要做十小时以上的工作。 
 
通过这个不满半个小时新闻片,笔者的内心再一次被深深的刺痛了。因为这个不满半个小时的新闻片至少使三部我国现行的法律“失效”了。 
一、1991年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从家庭、学校、社会各个层面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然而,事实上却是很多家庭、学校、社会各个角度对未成年人进行迫害。“东莞工厂惊现娃娃工”说明了在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在这里没有任何的效力。因为送学生出门打工的是家长、陪同学生打工的是老师、接受学生打工的企业是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这里“失效”了。 
二、1994年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一部事关每一个劳动着的法律,同时又是目前被遭到破坏最严重的法律。该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事实上,不论是在开放的广东、福建还是在内地山西、陕西,每时每刻它都在不停的遭到破坏。我们讲:“小孩子不会撒谎”,“东莞工厂惊现娃娃工”事件里,娃娃工讲到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十小时以上。在那里,难道就没有享受纳税人税收的工作人员?还是他们只拿工资不办事?众所周知,在我国的广东,医院最是发达,因为每一个乡镇里都有医院。但是,医院里最是发达的是骨科恐怕知道的人就不多了吧?知道为什么吗?因为在广东,高强度、长时间的超负荷劳动使得很多打工者在疲劳工作时被机器压伤、不得不进行各种截肢手术。在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唯一能够体现出来的就是事后给一小部分的补偿。劳动保护就免提了。 
三、1986年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在这个不满半个小时新闻片里,几乎每一个被访对象都谈到一个共同的话题“出来打工的目的就是要挣学费”。这就是我国的未来、祖国的花朵明确告诉我们他们出来打工的目的。本应由国家、社会承担的义务教育责任从1986年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那一瞬间就一直压在本应享受快乐的他们身上。哪一个义务教育部门不在利用这样、那样的名目、借口在收取高额的学费?也许《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压根就不曾生效? 
我们经常听到的是我国法律如何如何不健全。但是笔者以为,在我国最严重的就是有法不依而非无法可依,一部法律不是一立而就的。他需要靠人去实施、去执行。如何真正的保护祖国的未来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一部不足半个小时的新闻片让笔者的联想如此之多…… 
也许是笔者过虑了! 
但愿如此!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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