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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湘富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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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高级律师欧湘富现执业于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深圳市),为该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二年,硕士研究生毕业,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先后担任市级人民政府和上市公司等二百多家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的法律顾问,曾任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主任和省级重点高新科技企业独立董事。业务重点:1、刑事辩护和刑事被害人代理,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民事法律事务代理(家庭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其他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3、房地产,工程建设,物业管理等法律事务代理;4、个人合伙,设立公司及公司兼并重组、股权转让,承包租赁,破产清算代理.5、商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金融保险、项目融资、证券纠纷案)代理。 6、商标专利、著作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法律事务代理。电话:(0755)82816103(办)   传真:82816855 手机:13714729462,13823613759 E—MAIL:OUXIANGFU@163.COM SZOUXF@YAHOO.COM.CN,,:435682499,MSN:SZOUXF@HOTMAIL.COM,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大城市大厦24楼
 
欧湘富 --主页

个人简介:

高级律师欧湘富从事律师二十二年,湘潭大学法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现代经济管理方向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先后多次担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曾任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主任。1997年起在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执业,2000年调至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为该所合伙人。先后多次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或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是深圳市专家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专家,湖南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是湖南中大高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100家重点高科技企业)独立董事。  
其主要从事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合同起草审核、各类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处理、股权转让、产权出让、股份制改造、企业兼并重整收购、破产清算、企业承包租赁、商标专利与商业秘密、房地产及工程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处理,及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重大疑难行政纠纷案件的代理,各类案件(刑事、民商事、行政纠纷)的诉讼、仲裁、调解与执行。  
业务领域涉及高新技术产业、信息科技、生物化学、制造业、服务业、建筑和房地产、金融保险等多个行业。  
欧湘富律师有丰富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曾先后担任了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属下十多个局级行政机关和深圳市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商业银行华新支行、香港美竹集团有限公司等四百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担任这些法律顾问单位以及中国化学工程深圳公司、深圳市铭可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明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香港联丰表壳厂有限公司及其宝安龙华联丰表壳厂、香港震亚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所属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白泥坑震亚制品厂、深圳市新永丰实业有限公司、保丽童装有限公司(香港)及其深圳公司、东莞市樟木头毛织二厂、深圳市协城兴服装有限公司、确美利(深圳) 服装有限公司、天宝利(深圳)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冠X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台资)等单位和个人的代理人,承办了上万余宗各类民商事和行政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及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其中有几百宗是省内外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大要案,标的额超过五千万元至三亿的有三十余宗。曾为不同行业的客户包括二个上市公司处理大量日常法律事务和重大复杂的法律纠纷,包括为公司管理和商业交易起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商事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件,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理客户参加诉讼和仲裁等,并就客户提出的法律事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书。。  
欧湘富律师有较为扎实的书面表达功底,其论著曾在武汉大学出版社和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其论文曾在国内多家大学学报及《深圳特区报》、《南方都市报》、《深圳法制报》、《深圳商报》《衡阳日报》、《香港商报》、《晶报》、《星辰律师》等报刊杂志上发表。他是广东电视台、深圳电视台、深圳广播电台、南方特区报、深圳特区报、晶报及深圳法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法制栏目的点评律师。  
他在深执业十余年,他谙熟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买卖等各类合同及公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经常为采购方或供应商起草、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和标书,对供应商的资质和经济实力设置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变化或违约行为提出解决办法,并参与处理直至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赢得较多当事人的信赖和高度评价。又如,深圳市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经济开发区某公司购销合同产品质量赔偿纠纷案,天津某公司从他人那里购买了假冒新世纪饮水公司的专利产品“安吉尔”大型自动饮水机出现质量问题,天津某法院却冻结了新世纪饮水公司几十万元存款并判决该司赔偿二百多万元,欧律师代理深圳市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虽失败诉,但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最终大获全胜,分文不赔。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从他人转包一工程,发包方拖延上百万元工程款不付并在法院判决后突然人走楼空,几十名建筑工人要到政府静坐,欧律师为其另辟蹊径,代理其状告深圳市南头城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个建设方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规定,间接致使施工方不能拿到工程款。法院采信了欧的意见,判决上述二公司连带承担全部工程款赔偿责任。  
欧律师先后参加了六十多家国内外大中型合资合作项目及高速公路项目、电厂项目、房地产项目、河流防洪排渍(如湘江河)、岛上旅游开发(如东洲岛开发旅游)和三十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承发包、招投标、合资合作谈判与签约;参加了“湖南古汉” (后更名为“清华紫光”)、“金果实业”、“飞龙实业”(后更名为“金荔科技农业”)三个上市公司及大量的大中型企业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资产置换及其相关诉讼活动。如作为衡阳市人民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代表衡阳市政府和上市公司“湖南古汉集团”参与了与清华大学及清华紫光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和设立 “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谈判和合同的起草、修订;参与了湖南共创集团公司与中南工业大学合资成立“湖南中大高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的谈判和起草、修订;还为众多企业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法律服务,为委托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达数亿元。如2005年-2006年担任了深圳市昂X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X雄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辩护人,其出具的律师意见书得到了公安、检察机关的重视,大部分意见被采纳,最终获得法院的减轻判处。  
他办理了一大批港、澳、台籍人和外国人及其所办企业、公司在深圳等内地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和投资经商的民事和商事案件以及走私、贩毒之类的刑事案件,在为港、澳、台、国外人士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如担任系广东省高级法院2006年审理的外国人迈克尔、乔治等跨国走私毒品案香港籍被告人黄X华及另二起港人被告人陈志明运输毒品案,港人陈锦X及谢俊X贩卖毒品案的一审或二审辩护人;2005年度深圳最大一宗跨国走私毒品案中香港籍案犯袁X荣的辩护人,担任戚德X贩卖毒品案、东莞市樟木头镇XX二厂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台湾侨鼎XX机械有限公司走私案的诉讼代理人,马来西亚籍朱明华贩卖毒品案、台湾人谢天X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纪X峰走私普通货物案、温X军走私普通货物案、叶延X等走私普通货物案、蔡X亭走私普通货物案、王X錶走私普通货物案、宋X英走私普通货物案、赵仙X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的辩护人,担任赵X富诉吴X非法同居财产纠纷案、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侨鼎弹簧机械厂(台湾僑鼎彈簧機械有限公司开办) 与吕晓红和吕泽喜购销合同纠纷案、孔X红离婚案、何X林离婚案、李XX遗产继承案等的代理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还担任了深圳市冠X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台商)和多家港商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欧律师为三千多宗走私、贩毒、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商业贿赂、诈骗、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辩护,绝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免予起诉甚至无罪释放,其中宣告无罪的十多宗,由死刑改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有二十多宗案件(如方X光贩毒案,席世X贩毒案,周X辉贩毒案,李用学抢劫案等,深圳市宝安区陈X佳、付X友等二十多人赌博、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于X诈骗案。比如他系罗军等六人抢劫杀害原凤凰卫视台董事局副主席周一男一家五口人案中被告人胡刚的二审辩护人;系深圳市中院2005年审理的外国人迈克尔、乔治等跨国走私毒品案香港籍被告人黄X华的二审辩护人;系2005年度深圳最大一宗走私毒品案跨国香港籍被告人袁X荣的辩护人,系宋X英走私普通货物案(此案走私金额13亿元)的辩护人。他系衡阳市某县副县长闵XX受贿案的辩护人,一、二审法院均作有罪认定,欧律师为其申诉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由省高级法院提审并发回衡阳市中级法院重审,最终闵XX被宣判无罪。类似的受贿和商业贿赂等案件有三十多宗案件,经过欧律师的辩护,均取得满意的结果。系湖南全省最大“涉黑”团伙“张飞(张鸿飞)”、“幺七(袁启明)”中的主犯廖X的律师和一审辩护人之一,由于辩护得力,廖峰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而其他七名主犯均被判处死刑(该案后载于200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曾担任过全国第四号、湖南第一号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中主犯(第二被告人)衡东县某局局长宋XX的辩护人,经过欧律师辩护,一审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而第一被告人则被判处死刑。 
近几年来,他乐于奉献,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倡导建设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的口号,处理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的工伤事故、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及群体性案件(如深圳市某工业区150多名退休老干部诉市社保局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行政诉讼案,陈X英等上百人诉某厂劳动争议案、江X等26人诉深圳市社保局和第三人免税公司拒绝补交社保费差额行政诉讼案、刘X琳等23人诉深圳市社保局和第三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拒绝补交社保费差额行政诉讼案、禹邦兴等70人诉山源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刘永林、汪红英等12人诉广东X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等等、申诉人王太平、刘明军等38名员工与被诉人深圳市现代光侨玻璃钢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周德群、王金花等六人诉深圳特区华X装饰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代表陶友明等二十七名出租车承租人与出租方深圳市金华南实业运输公司管理费纠纷案,他能循循善诱,经常性沟通、及时跟踪,不辞辛苦调查取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争取人大、党委、政府部门支持,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好及时提起诉讼,平息了一大批群体性事件,办案胜诉率高,受到各方面的好评。 
他法律娴熟、法理深厚、求真务实、刚正不阿、敢辩善辩、经验丰富、优质高效,具有政府和司法机关工作经验,拥有很强的社会关系协调能力,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正义及法律尊严竭尽全力,赢得了当事人和公、检、法等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和赞誉。曾多次被湖南和广东省司法厅、衡阳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 、衡阳市和深圳市司法局、衡阳市律师协会评为全省和全市先进司法行政工作者、优秀律师、人民满意的基层政法干警记三等功一次;全省和全市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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