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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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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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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工伤,二次成功获赔 工人A在企业B工作,2003年A在工作中受伤,B在为A治疗结束后,便与A 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办案经过: 工人A于2004年4月委托本人为其代理本案。随后本代理人其先后提 出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05年2月裁 决:B向A支付工伤待遇约3万元。 B不服,向法院起诉。当时,刚好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 例》的〈办法〉颁布,生效日是在当年6月1日。由于B的起诉,致使仲 裁决没有生效,本人发现这其中大有文章可做。(《条例》虽然规定 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这二个赔偿项目,但没 有明确这二个项目的赔偿标准,所以实践中一般是不支持的)。为此, 本人在法院开放时,适当放弃了部分赔偿金,与B达成调解协议:B支付 A2.8万元,但不许另行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这二个赔偿项目。 调解后由于B没有主动履行,后经执行于5月履行。 6月1日,《办法》生效。本人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没有 受理,随后,向法院起诉。一审支持,B应再次支付约3万元。 B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后经中院法官的详细释明,B终于同意 支付。在此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B再次支付2.5万元,并立即履行。 最终,本案B共向A支付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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