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黄页首页
| 登录黄页 | 修改登录资料 | 帮助 

 曲柏杰  律师 主页

 首页 | 最新动态 | 业务范围 | 服务方式 | 成功案例 | 主要客户 | 主要论著 | 联系方法 | 照片相册 | 所属团队 | 留言簿
公告信息
欢迎登录曲柏杰律师网站  
    咨询电话:22839175,13390137926 :250788600,电子邮箱:BOJIE@126.COM,
 
 
 
曲柏杰律师是您最可以依赖的朋友!办事讲诚信,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已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最新动态
“经济全球化趋势与法治建设”国际研讨会  
由中国法学会和国际法律学协会共同主办,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承办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与法治建设”国际研讨会于2005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 
 
研讨会的主题为:经济全球化趋势与法治建设,下设四个分题:1.全球化与合同法;2.中外合同法的发展;3.全球化、法治与经济;4.中国的涉外仲裁制度。与会中外发言人皆为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 
 
本次研讨会吸引了来自17个国家和地区的120多位知名学者、法官、律师、法律顾问以及政府官员出席。我国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司法部、中国贸促会,以及部分大型跨国公司也派代表与会。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世界各大法系互相借鉴、互相融合的趋势正在发展,世界各国的法学界、法律界越来越重视相互之间的法学交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加强对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有理由相信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必将有力推动相关民商法特别是合同法理论和实务的比较研究,为跨国投资经贸纠纷的解决以及我国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 
 
研讨会的主办单位之一国际法律学协会于1950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下成立,原名为“国际比较法学委员会”,1955年改为现名。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法学会1996年加入该协会,并一直与该协会保持友好交流关系,这是该组织第一次在中国举行学术研讨会。  
 
 
 
 
 
 
国际贸易摩擦与跨国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及纠纷解决方案高级论坛即将召开  
 
 
国际贸易摩擦与跨国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及纠纷解决方案高级论坛邀请函 
 
 
自2001年我国政府在“十五计划”中提出“走出去”的战略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从事国际商品与服务贸易和境外投资活动。但因缺乏对世界各国贸易环境和有关投资法规的透彻了解,中国企业遭遇了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纠纷等一系列贸易和法律问题,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海外生存考验。 
中国企业在海外业务中共同面对、亟待解决的种种困惑和法律问题,也是对我国律师界提出的一个历史性考验,更是一个历史性机遇,我国十多万执业律师也将伴随着中国企业的海外业务和跨国经营发展的市场需要走向国际化,在涉外领域拓展广阔的市场空间。为了向我国执业律师和从事外贸、海外经营人士以及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专业人士提供最为权威、实用的知识与经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与欧美著名律师事务所联袂举办“国际贸易磨擦与跨国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及纠纷解决方案”高级论坛。邀请国际贸易纠纷与知识产权专家、资深外国律师权威解析欧美贸易法律环境、深度剖析精彩案例、现场出谋划策答疑解惑、个案跟踪独到指导。 
这是国内首次由欧美著名律师主讲、以国际贸易和海外投资为主题、从法律和律师实务的角度,对中国企业的国际贸易纠纷和跨国经营问题的指点迷津。竭诚欢迎我国相关领域的学者、律师和跨国经营企业家、进出口贸易公司管理人员、出口型生产企业管理和经营人员出席活动。 
 
一、论坛主题 
讲座主题为“中国企业国际贸易摩擦与跨国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及纠纷解决方案”。 
主要涉及中国企业在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美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海外业务中面临的法律困境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运作程序及纠纷处理。 
二、外国著名演讲律师及内容 
1.主讲人:LEORA BLUMBERG (中文名:白莉雅) 
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反倾销部,南非注册律师; 
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国际贸易顾问; 
国际律师协会会员,并担任其C1(贸易和竞争法)委员会副主席; 
香港大学法学院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院专业咨询委员会成员; 
南非北部省法律社团成员。 
主讲题目:"ANTI-DUMPING ACTIONS AGAINST CHINESE EXPORTERS: DEFENCE AND STRATEGY".《应对中国出口反倾销行为的防御与策略-美国业务》。 
2.主讲人:JASON MA (中文名:马锋) 
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注册外地律师(中国); 
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知识产权部; 
亚洲商业部成员。执业范畴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法和中国诉讼。 
主讲题目:“IP: CHALLENGES FOR CHINESE COMPANIES”《知识产权:对中国企业的挑战》FOCUSING ON 337 INVESTIGATION PROCEEDINGS AND IP LITIGATION IN USAGAINST CHINESE COMPANIES(重点是关于美国337调查程序以及美国对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 
3.主讲人:JEAN-MARIC SLAVA(中文名:萨尔瓦) 
法国德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反倾销部。 
执业领域:国际贸易、关税与运输。 
主讲题目:《欧盟反倾销立法及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4.主讲人:OLIVIER MONANGE (中文名:石川) 
法国德尙律师事务所,亚洲事务部。 
巴黎上诉法院律师,毕业于巴黎政治学院。 
1996-2000法国驻华工商会副主席,自1986年起开始在华工作。 
擅长领域: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时装、纺织、旅游)。 
主讲题目:《海外投资模式及社会、税务、政策》。 
5.主讲人:白露 
法国德尙律师事务所,比利时分所合伙人,国际知名律师。 
主讲题目:贸易磨擦和海外投资 
6.主讲人:劳尔 
法国德尙律师事务所,西班牙分所合伙人,资深贸易磨擦问题专家。 
主讲题目:贸易磨擦(欧盟) 
7、主讲人:SUSAN (中文名:苏珊) 
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首席代表 
主讲题目:《海外投资及跨国并购业务》 
三、论坛形式 
1、从参会者中选择十名代表(重点推介企业)现场自由发言(限时),陈述本单位遭遇的问题,希望解答甚麽问题,要求给予甚麽帮助。 
2、外国著名律师专题演讲并回答自由发言提出的问题。 
3、每一专题演讲完毕后安排20-30分钟自由提问,演讲人回答问题。 
4、重点推介企业与外国律师的场外交流,沟通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要求。 
四、日程简要 
10月24日 
8:30-9:30 会议报到 
10:00-12:00 论坛开幕。特邀领导、国内专家、企业代表发言。 
12:00-13:00 午餐,休息。 
13:30-17:30 专题演讲。每一专题穿插20至30分钟自由提问,演讲人解答问题。 
10月25日  
9:00-12:00 专题演讲,其中穿插自由提问。 
12:00-13:00 午餐,休息。 
13:30-17:00 专题演讲,其中穿插自由提问 
五、参会须知 
1、参会者接到论坛邀请函的一周内,填写“参会回执”表并传真至中国贸易报社,同时交付会务费。 
2、普通参会者会务费每人 800 元(注:中国贸促会会员企业、中国贸易报理事单位享受此优惠价)。该费用含报名费、参务费、资料费和两顿午餐。 
重点推介企业参会者会务费每人1800元,此费用除包括以上会务服务外,与主讲律师特别交流以及获得主办方会后跟踪服务等内容。 
会务费可按以下地址汇款: 
户名:中国贸易报社 
账号;0200253009024901486 
开户行:工行西坝河中里分理处 
3、旅费、住宿、早晚膳食由参会者自理。相关事宜建议委托旅行社代办。另外,论坛会务组可以协助参会人员代订酒店、机票。 
4、论坛安排重点推介的企业自由发言。由于名额有限,按报名时确认发言的顺序给予安排。 
5、参会者可在WWW.CHINATRADENEWS.COM.CN上发表意见。大会将负责向外国律师事务所和演讲人传递意见。 
 
主办:中国贸促会中国贸易报社 时间:2005年10月24、25日 
地 点:凯康国际酒店多功能厅(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15号) 
联系人:付振玲  
电话:010-64166887、64166870 传真:010-64183747 
 
中国贸易报社 论坛组委会 
 
 
 
 
中国合同法与国际接轨的动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 
 
 
 
 
 
 
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市场一体化,市场一体化意味着市场规则一体化,而市场规则一体化则意味着对法治精神的共同遵循。所以,经济的全球化可以理解为交易规则的全球化、经济社会法治观念的全球化。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中国迄今为止条文最多、内容最为丰富的一部民事法律。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不仅仅在其确立了一整套完备的交易活动的游戏规则,其更为深远的历史价值在于,这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第一部由学者、法官、律师、立法官员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加、并付诸全民讨论的民事基本法律,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主动顺应世界法律发展趋势、主动与国际公约、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基本民事法律。《合同法》所具有的里程碑意义已经被国内外法学界充分认识和重视。而在这部法律已经施行六年后的今天,我们更应关注的是,在上个世纪即将结束的最后时期,是什么因素将中国的合同立法活动推向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是何种原因促使中国的立法者自觉地将本国的合同制度与国际规则相衔接?我认为,推动中国合同法主动寻求与国际契合的动因在于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发展商品经济所产生的契约制度需求,培育市民社会所产生的私法精神需求,以及统一交易规则所产生的制度整合需求。 
 
一、中国合同法与国际接轨的外在动因:发展商品经济的契约制度需求 
 
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表现,合同法律制度必须要以商品经济为依托。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为特点的农耕社会,即具有马克思所言的亚细亚制度特征。重农抑商的经济性格产生了安土重迁、守常畏变的社会观念,呈现出“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社会场景,导致发展商品经济所需的人员流动和财产流通严重缺乏,并进而导致近代以前的中国法律制度民刑不分,使以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民法无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清末开始的变法修律运动,初步建立起一系列具有现代债法特点的合同法律制度,并完成了我国合同法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然而,合同法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度中断。1949年以后,国家宣布要消灭商品经济,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全面的计划经济。除了限量供应的个人消费品外,所有的社会财富均由国家统一分配。在这种体制下,所有的社会经济组织都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仅仅是国家计划指令下的生产者,不担负任何从事商品流通的职能,合同制度也从社会生活中彻底消失。1979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合同法律制度在中国又得以重生。1981年12月13日,中国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其后又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但这些合同法律制度仍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完全谈不上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正式宣告,将彻底告别计划经济体制而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的、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现代合同法律制度的问题也就摆在了立法者面前。发展商品经济对契约制度的需求体现在: 
首先,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经济的核心是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本质上就是利益交换关系。随着中国私营企业的大量涌现以及国有企业逐渐转换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合同开始真正成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形成的利益交换关系,从而迫切要求有一个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预期。 
其次,自1979年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始,至其后颁布的《外资企业法》(1986年)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大量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外资的引进不仅带来先进的契约观念,而且要求中国合作者也应遵守国际规则和通行惯例。 
再次,债法不同于物权法,不具有强烈的民族性和地域性,世界各国的财产流转规则共性远大于个性。其时,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合理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例和制度规则极为必要。值得指出的是,《合同法》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和吸收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大陆法系国家,如《合同法》(第18条)关于要约撤销的规定受益于《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合同法》(第403条)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则明显受到英美法系广义代理理论的影响。 
最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的重新分配,从而要求市场主体必须遵循国际通行的商事活动规则。中国政府于1986年12月11日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予以核准,这意味着《公约》从1988年1月1日生效之日起,即对我国具有约束力。同时,1994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虽不具有国际公约的效力,但具有合同立法的范本价值。中国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成员国,自然应该吸收《通则》所总结的一些国际商事活动广为适用的规则和惯例。例如,《合同法》(第60条)借鉴了《公约》第9条内容,第一次在中国民事基本法律中规定了惯例的效力;《合同法》(第126条)借鉴了《公约》(第10条)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合同法》(第4条)的合同自愿原则的思想渊源来自于《通则》第1条关于缔约自由的规定。事实上,《合同法》在中国合同法律制度史上第一次使用的“合同的订立”等立法语言,显然也来自《公约》、《通则》等国际法律文件。 
 
二、中国合同法与国际接轨的内在动因:培育市民社会的私法精神需求 
 
与肇始于古希腊的西方市民社会传统不同,中国历史上形成的宗法思想与当代中国厉行数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成为一个单位社会。社会由两极结构构成,一极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和政府,另一极是大量分散和封闭的单位。单位处于资源垄断者的地位,城市社会中的公民个体只有服从于所属的单位,才能获取特定的社会身份和个人利益。单位制社会和市民社会是完全相悖的社会结构。随着社会改革进程的推进,中国单位制的社会控制体系正逐步被打碎,个体利益正逐步被伸张,一个新的市民社会形态正在孕育,《合同法》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私法精神正开始弘扬。私法精神是一种以个体利益为指向的价值诉求,是一种以权利本位为标识的规则理念。具体而言,私法精神应该包括三个基本元素:主体意识、意思自治和财产观念。所谓主体意识,是指每一个社会成员——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被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而看待,他的独立人格被充分地尊重和保护;所谓契约思想,是指立法者要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从事市场交易、享受交易成果的权利;所谓财产观念,是指立法者要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和法定原则支配个人财产的权利。我们可以看到,通过近二十余年的民事立法,私法精神的各个基本元素正在中国渐进生长。 
1、《民法通则》对主体意识的培养。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被称为“中国的人权宣言”,它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民法通则》最重要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承认了“私”的存在。这种承认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民法通则》首先赋予了私权利的合法性。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矛盾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传统中国社会只有义务观念,没有权利意识,再加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公权力毫无节制地肆虐横行,导致私权利几无生存空间。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显得格外珍贵。如《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们完全可以这么认为,此项以现在的眼光看来十分单薄的条款,有可能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史上私权利诞生的第一声啼哭。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了私权利的平等性。《民法通则》不仅界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且将民事主体的平等性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从而明确了公法和私法、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分野,为私权利在中国社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此外,《民法通则》正式使用了严谨的“法人”概念而纠正了当时通行的“单位”概念,这一开拓性创举对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产生了深远影响。 
2、《合同法》对意思自治的倡导。《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民事主体所能享有的意思自治十分薄弱。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被行政部门利益驱动的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不当干预、法力无边的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粗暴压制。在合同法律制度领域的一个典型例证就是合同无效制度被过分放大,使得合同当事人变成了噤若寒蝉的夜行者,总得时刻提防不知从何处飞来的行政干预大棒。毫无疑问,对绝对契约自由的修正、对消费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契约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如1998年7月修订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关于上门销售时买方合同撤销权的规定)。问题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各国社会的发展程度完全不一样,它的立法价值和适用效果也完全不一样。就中国而言,在《合同法》施行以前,限制、剥夺当事人合同自由的事例比比皆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并非多了,而是少了。正是鉴于私法精神在我国仍十分缺无的实际状况,《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第4条),在合同订立的公共规则(第二章)、合同内容的文义解释(第125条)、合同内容的补缺性条款(第61条、第62条)、无效合同的法定主义(第52条、第53条)、合同的协商解除(第93条)等诸多方面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放在了优先的地位,保护了交易安全,使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3、《物权法》对财产观念的塑造。我国历来就存在“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古训,但由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很长一段时间社会对财产的认识被严重扭曲,财产的有无、财产的多少成了划分社会成员阶级属性的直接依据,无财产反倒成了社会成员能否享有普通公民身份的必要前提。在这种荒唐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对财富的创造热情被强行熄灭,社会成员往往视财产为祸水而唯恐避之不及,私人财产所有权几乎与罪行与丑恶同义。改革开放以后,财产在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悄然转变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极为紧迫的要求:要定分止争,必须通过《物权法》实现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要物尽其用,必须通过《物权法》建立他物权制度尤其是用益物权制度;要对财产权人实行同等保护,必须通过《物权法》打破依所有制划分所有权类型的窠臼,彻底破除所有制迷信。当前,经过全民讨论的《物权法》已经进入极为关键的审议阶段,《物权法》草案很难说在规则理念上臻于完美,立法技术上也有诸多不成熟之处,但作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一旦得以颁布施行,仍将对我国社会全体成员财产观念的塑造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人们的主体意识和意思自治,归根到底,要以独立财产为依托。缺乏《物权法》对财产的专门保护,私法精神无从塑造,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更无从谈起。 
私权观念的形成,成就了交易主体的基本条件,剔除了财产交换主体的身份外衣,而平等竞争的需求,则直接创造了中国交易规则与国际接轨最重要的动机。 
 
三、中国合同法与国际接轨的技术动因:统一交易规则的制度整合需求 
 
如同当代中国城市风貌日新月异的变化一样,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也以世界史上从未有过的速度进行着自己的合同立法建设。但在《合同法》颁布以前,经济快速发展导致过于急切的制度需求,使得穷于应付的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体系混乱不堪,主要体现为:其一,立法模式的二元分立。财产流转关系被划分为计划体制内的财产流转关系和计划体制外的财产流转关系,与此相对应,合同被取分为经济合同和民事合同,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其二,立法体例的三足鼎立。同时存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效力位阶相等、相互独立并行不悖的单行法,合同法律关系被人为切割。其三,合同规则的支离破碎。上述三部单性法规十分单薄,所有条款加在一起合计有一百四十五条,无法解决社会生活中复杂的合同关系。作为应对之策,各行政部门颁布了几十个条例规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几百条司法解释和批复。这些数目庞杂的法律文件内容重叠矛盾,极大影响了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适用。由此,制定一部体系合理、规则统一、内容完备的《合同法》,已经从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张提升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广大市场主体要求统一交易规则的强烈愿望,最终变成了整合合同法律制度的历史机遇。从1993年11月全国人大正式确定立法规划开始,经过五年的立法进程,统一《合同法》终于颁布生效。作为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现代法律,《合同法》在诸多制度规则的安排上努力体现既与世界接轨,又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立法思想。这些制度规则可以概括成以下几类: 
1、走在世界最前沿的制度设计。例如《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规则,既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人在法定情形下的中止履行权(第68条、第69条、第94条),又为预期违约的受害方提供了救济方式(第108条),比《公约》相关规定(第71条、第72条)和英美法上的“默示毁约”制度比较而言,能更好地平衡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既鼓励了交易,又防止了对法定解除权的滥用,从而可以称为世界上目前最为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还界定了合同书面形式的涵义并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新型类型(第11条),充分考虑了合同形式载体在信息社会里的新发展。 
2、完全来自于国外先进经验的制度规则。例如《合同法》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第4条),关于缔约责任的规定(第42条、第43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第39条、第40条),关于合同后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的规定(第54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专章规定(第14章)等。 
3、作为国外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产物的制度规则。《合同法》共有428条,其中有25条使用了“合理”一词,其数量之多开创中国民事立法之先河,它意味着对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赋予,更蕴涵着立法者对交易习惯的尊重。同时,针对中国目前法官队伍职业素质不高的现实状况,《合同法》又刻意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譬如对合同无效情形的严格法定(第52条)。此外,《合同法》关于附条件承诺效力(第30条)的规定,在《公约》、《通则》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关立法例基础上,区分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两种情形。就中国社会生活中合同意识淡薄的现状而言,《合同法》谨慎肯定的态度显然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类似的规则还包括《合同法》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上对被代理人可非难性要件的抛弃(第49条)。 
4、完全根据中国实际所做的制度创新。《合同法》里面有很多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例如,为增加普通民众的合同意识,《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无法定拘束力的提示性法律条款;在《合同法》分则规定了对无名合同的类推适用(第124条);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频频出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合同法》独创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制度(第286条);关于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的规则,《合同法》没有采用《公约》、《通则》以及绝大多数国家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立法例,而是按照货币之债和非货币之债来区分履行地点,并以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和当事人是否清楚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补充性判断依据(第61条、第62条和第141条);为解决“三角债”问题,《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第72条)和撤销权(第73条);为鼓励民事主体不惧市场风险积极缔结合同,《合同法》确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对债务人的适当保护规则,包括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标准(第113条)、守约方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第119条)、质量异议期限限制(第158条)、合同撤销权期限限制(第55条、第75条)等一系列规则。 
5、适应中国转型时期特征的过渡性制度安排。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合同立法必须充分尊重和考虑本国国情。《合同法》包涵诸多体现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特征的制度规则,譬如,关于计划合同的规定(第38条),关于以批准登记作为特定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第44条),关于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规定(第110条),关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规定(第63条)。此外,一个过渡性特征明显也富有争议的立法安排是针对中国社会信用严重缺失状况,为强化当事人的合同预期,《合同法》在立法审议的最后时刻放弃了情势变更条款 。 
 
总而言之,今天我们探讨中国合同法与国际接轨的内在动因,可以获得以下启迪: 
一部合同法史,就是一部商品经济发展史。只有合同不再是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而真正成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才谈得上合同法律制度的存续和发展。 
一部合同法史,就是一部私法精神弘扬史。回首中国近二十年的民事立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到一幅线条清晰的私法精神素描图画:以《民法通则》为起点,以《合同法》为承接点,以正在拟定中的《物权法》为延伸点,私法精神的价值诉求被立法者缓缓地表达,私法精神的规则理念被社会大众慢慢地接受。 
一部合同法史,就是一部全球性观念和本土性特征的交融史。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世界各国债法的一体化固然是无法抵挡的历史潮流,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法的规则设计和理念选择会完全一致。一部有生命力的合同法,无疑应是国际经验和本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鉴于此,我们可以认为,世界合同法必将进入共性和个性同存、世界性与民族性并蓄的时代。 
 
 
 
 
 
 
 
 
 
 
 
热烈庆祝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曲柏杰律师成为北京08奥运会顾问律师!


法律图书馆 | 律师黄页 | 增加律师资料 | 修改律师资料 | 登录帮助

Copyright © 1999-2020 法律图书馆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