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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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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被从轻判处案 发布日期:2005-10-8 14:24:00 点击次数:83 李某,男,54岁.回族,河北省人,小学文化,自2000年起就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农贸市场卖羊肉.因其为人真诚,从不缺斤短两,不卖不新鲜的肉,所以回头客颇多,生意也算兴隆. 2003年,李某的摊位附近新开了一个卖羊肉的摊位,摊主是个20多岁的小伙子.两人因争夺客户发生过一些不愉快. 这天,两人又发生了口角,小伙子仗着自己年轻力壮,跑过来要打李某,李某见势不好,随手抓起卖肉用的刀子一挥,本意在吓唬小伙子,但不料小伙子收不住脚,李某挥出的刀把小伙子的脖子划伤了,经鉴定,小伙子所受伤为轻伤. 事情发生后,李某的家人赶快就把伤者送到医院救治.李某没有参加救治也没有离开摊位.周围群众报了警,当警察来到现场时,李某主动承认是自己伤了人. 在接受讯问时,李某如实交代了伤害对方的过程,但因其文化水平的问题,李某一直强调自己是好人,是“受害人”,说小伙子本不是回民冒充回民,他自己卖假羊肉反而污蔑李某卖假羊肉.被揭穿了还要打人,自己是为老百姓出气等等. 席公民律师接受委托为李某提供法律服务和辩护.了解了上述情况后,多次会见在押的李某,反复向其讲解法律规定,想使李某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创造判缓刑的条件. 不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性格倔强的李某,仍然强调自己是正当防卫,并激烈攻击受害人.还当庭提出要求受害人“赔偿”自己长期被关押的经济损失.在这种尴尬的情况下,席公民律师及时向法庭陈述了以下辩护意见: 1、李某伤害他人的行为虽然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其没有直接的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小,与一般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有很大区别. 2、李某伤害他人的后果不严重,且其家属积极救治伤者,并主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3、因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导致一些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发生,李某对这种行为深恶痛绝,尽管其没有采用适当的方式处理与同行的关系,以至引起本案发生,但他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4、李某虽然没有投案自首,但在被讯问时主动承认伤害他人的事实.由于其文化水平的问题,他虽然没有当庭认罪,但他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的不当性.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法庭对李某从轻判处. 法庭基本采纳了席律师的辩护意见.因当时李某已经被羁押近七个月,法庭考虑到制作判决和判决生效还有一段时间,便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 根据实际案例编辑 席公民律师 2005年10月8日来源: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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