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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玉龙  律师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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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著
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能否同时享有?  
问:2004年5月的一个星期一早上7点30分,穆某在上班的必经路线上,在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出租车撞伤,经鉴定构成七级残疾。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因为穆某是在上班的必经路线上被撞伤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请问:穆某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吗? 
 
 
答:在2004年1月1日以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这种情况有明确规定,总的原则是不能同时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如果职工已取得或能取得民事赔偿,那么企业对于一次性赔偿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长期性待遇企业仍然可以发给职工;如果职工不能获得民事赔偿,企业应当给予职工工伤待遇。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保险条例》取代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上述规定也随之取消。另外,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生效。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按照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的工伤待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综上所述,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在2004年1月1日以前,不能同时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而自2004年1月1日以后,特别是2004年5月1日以后,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可以说新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更加人性化,也更加合理,因为毕竟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赔偿,赔偿的依据和赔偿的主体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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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杀能否得到保险赔偿  
问:2003年4月17日,李某为其六岁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六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李某。2004年3月10日,李某的妻子赵某携带女儿跳楼死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认定赵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受益人李某支付保险金?  李某的朋友  
答: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第二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依据上述规定,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都将被保险人的自杀作为免赔理由。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遏制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因此,在理论上和保险实务中,一般都认为适用免责条款的自杀必须是故意自杀。而本案中的李某之女,属于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智力状况和认知水平较低,无法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预见行为的后果,而且是与其母一起跳楼,很显然是身不由己,所以不构成故意自杀,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李某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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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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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305212880 
   
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   
问:李某被王某等人砍伤后,怀恨在心,后纠集多人与王某等人斗殴,,殴斗中,将王某砍成重伤。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在聚众斗殴中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由于聚众斗殴是聚众犯罪,参与人数往往较多,对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无疑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于没有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是否也应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呢?本人认为,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他参加者则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李某纠集多人将王某砍成重伤,应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拒不执行判决构成犯罪吗?   
问:某公司欠我货款60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只好诉诸法院,2004年3月20日法院判令该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货款,但2004年4月29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在接受了该公司的债务人抵款货物服装、百货等(约38万元)以及现金人民币6万元后,却对生效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将货物转移、出售,并为逃避还款责任而搬迁办公地点和关闭手机,使我和法院均无法与之联系。不久前,法院又查明,又有20多万元的财物被丁某擅自处置,导致法院的判决无法完全执行。请问: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根据《刑法》第313条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尽管该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了妨碍执行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13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虽然单位不构成本罪,但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本罪。本案中,丁某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并非消极的不履行债务行为,而是一种积极抗拒执行的行为,主观上属直接故意,且客观上造成了权利人数十万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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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有权起诉吗? 
问:我于2003年6月28日给妻子林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单上投保人为我,被保险人为妻子林某,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林某,身故受益人为我。2003年12月22日,妻子因与我吵架,气急之下从5楼阳台跳下来,造成重伤。2004年2月18日,我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林某自残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我有权起诉吗?   
答:你无权起诉。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而“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此看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投保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提起诉讼的权利只能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投保人并不享有申领保险金的权利。当然,投保人具有变更、解除和中止保险合同的权利,如果是有关合同变更、解除和中止所引发的纠纷,提起诉讼的权利无疑是投保人所有。本例中,被保险人林某生存,只有林某享有申请保险人赔付医疗保险金的权利,因此,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林某,而你作为投保人在本案中无权起诉。 
 
 
 
夫妻离异,保单如何分割?  
问:2001年3月,我丈夫为我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我丈夫。2004年1月,我们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3年保费,总计9300元。保单归我,由我继续缴纳保险费。但我丈夫要求我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请问:我前夫的要求合法吗? 
 
答:9300元保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前夫要求获得一半的补偿是合法的。而10万元的保险金属于预期利益,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利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所以,保险金不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你前夫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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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能重复征收吗?  
问:我们夫妻俩是农村人,2003年超生一胎,已交纳了社会抚养费。现在到城市打工,当地居委会又让我们交纳社会抚养费,请问,社会抚养费能重复征收吗?  
答:2002年9月1日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此条规定,居委会不应向你们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居委会强行征收,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你们可以下达征收决定的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以下达征收决定的机关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复议要注意什么?  
<问:我和邻居因小事发生争执,他先推了我一下,我还手将他打伤。后我被行政拘留三天,而他未被拘留。我想提起行政复议,不知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针对本例,提起行政复议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你应当自拘留执行完毕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你既可以向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赔偿的项目及数额依据《国家赔偿法》来确定。第四,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最长不超过九十日。第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不收费是一大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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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问:齐某在与朋友一起喝酒时,由于不胜酒力,酩酊大醉,后来,朋友和他开了一句玩笑,他大怒,失手将朋友打死。醒酒后,齐某懊悔不已。问: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尽管齐某酒醉后失手将朋友打死,主观上并非故意,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刑法〉〉并未将醉酒的人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因此,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问:出租车司机李某晚上载客时,被三名持刀歹徒威胁,要求其交出出租车及全部现金,李某面对三名持刀歹徒毫不畏惧,与三名歹徒英勇搏斗,致两名歹徒重伤,一名歹徒死亡,李某自己也身负重伤。问:李某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答: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李某在防卫时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看来,李某对于正在进行抢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死两伤,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上述规定,对于打击暴力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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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恃才高,犯了何罪? 
 
问:我朋友能在数秒内对他人按下的20多位数字和银行卡号“过目不忘”,然后通过科技手段制作假卡,把原卡上的钱全部取光。他通过这种手段获得现金近20万元。问:他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你朋友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94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本案中,你朋友,使用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非法获利近20万元,已属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4条,199条之规定,你朋友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15周岁,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问:我同学今年15周岁,2004年1月因涉嫌强奸一15岁女孩而被捕。请问:他今年才15岁,尚未成年,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答: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此款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年满16周岁(绝对刑事责任年龄),犯任何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你同学年仅15周岁,如果实施了强奸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呢?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此款规定,你同学已达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作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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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以旧充新,消费者可要求双倍赔偿 
问:2003年12月18日,我在某电讯商场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一部,价款为1998元。2003年12月28日,我发现该手机中存有20多个陌生的电话号码,通过查询,得知该手机的前机主曾于2003年10月16日在同一商场购买了同品牌的手机一部,后因发现该手机上端有一裂痕,该商场于2003年11月17日给予退换。而我发现所购手机上端确有一较深裂痕。为此,我找到商场,但商场拒不予以退换,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之规定,协商不成,还可以选择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当然,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本例中,经营者违反了哪些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经营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依法求偿权。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本例中,经营者以旧充新,欺诈消费者,您不但可以要求商场收回手机,退回购机款,还可以要求商场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手机价款的一倍,就是说,商场收回手机后,您可以拿回3996元。 
妇女的承包权不能剥夺 
问:我于2003年10月1日出嫁,到婆家后,婆家所在村没有给我分地,而我娘家所在村以我出嫁为由于2003年12月将我的承包地收回,娘家所在村的做法合法吗? 
答:不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你原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在新居住地又未取得承包地,娘家所在村仅以你出嫁为由收回承包地的做法就是违法的,如协商不成,可提起仲裁或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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