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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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第七十六条 誓师大会仪式
旅级以上单位执行作战或者其他重大任务前,可以举行誓师大会仪式。
举行誓师大会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布命令;
(四)任务部队代表讲话;
(五)其他代表致辞;
(六)首长讲话;
(七)集体宣誓;
(八)奏唱军歌;
(九)仪式结束。
仪式现场可以悬挂军徽或者军兵种特色标识、战斗标语,插荣誉旗帜等。
司号员吹《出征号》,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宣布命令,以宣布任务命令指示为主,也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同时宣布表彰奖励命令;任务部队代表讲话,可以宣读决心书,也可以宣读挑战书、应战书。举行誓师大会仪式,可以视情邀请地方领导、官兵家属参加、致辞。集体宣誓时,由一名领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团级以下单位举行誓师大会仪式,可以根据实际简化程序。
第七十七条 码头送行、迎接任务舰艇仪式
舰艇执行海上护航、出国访问、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具有国际影响的重大任务时,可以举行码头送行、迎接任务舰艇仪式。
举行码头送行任务舰艇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地方领导致辞;
(四)部队首长讲话;
(五)奏唱军歌;
(六)向首长请示启航;
(七)舰艇离码头;
(八)仪式结束。
仪式开始前,任务舰艇组织舰员分区列队;在码头面向舰艇设站席主席台和任务官兵亲属、送行官兵、军乐队就位区,送行首长和军地领导以及编队指挥员或者舰长、政治委员在主席台就位;军乐队奏《仪式曲》,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向首长请示启航后,奏《欢送进行曲》。
举行码头迎接任务舰艇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准备;
(二)奏《欢迎进行曲》;
(三)向首长报告返航;
(四)向编队指挥员或者舰长、政治委员献花;
(五)仪式正式开始;
(六)奏唱国歌;
(七)地方领导致辞;
(八)部队首长讲话;
(九)奏唱军歌;
(十)仪式结束。
仪式开始前,任务舰艇组织舰员分区列队;任务舰艇驶近码头时,军乐队奏《欢迎进行曲》;分区列队舰员和码头欢迎人员听令挥手致意,舰艇带上第一根系缆时停止挥手;向首长报告返航后,奏《人民军队忠于党》,编队指挥员或者舰长、政治委员接受献花;奏《仪式曲》,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
第七十八条 凯旋仪式
部队圆满完成作战任务或者其他重大军事任务归建时,可以举行凯旋仪式。
举行凯旋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准备;
(二)奏《欢迎进行曲》;
(三)任务部队指挥员向首长报告;
(四)向任务部队代表献花;
(五)仪式正式开始;
(六)奏唱国歌;
(七)地方领导致辞;
(八)部队首长讲话;
(九)奏唱军歌;
(十)仪式结束。
凯旋仪式通常在部队驻地的车站、机场、码头等场所举行。仪式现场可以在适当位置设置“凯旋门”(标兵持枪分列于“凯旋门”前两侧,欢迎队伍分列于“凯旋门”后两侧)。司号员吹《凯旋号》,任务部队指挥员向首长报告。向任务部队代表献花时,通常安排地方群众代表献花。
第七十九条 授装仪式
授装仪式,通常由旅、团级单位组织实施。
举行授装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宣读授装命令;
(四)授装、接装;
(五)宣读接装誓词;
(六)首长讲话;
(七)仪式结束。
授装仪式应当列队举行。播放《仪式曲》,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授装首长宣布授装命令后,播放《荣誉曲》,接装首长出列至授装首长前适当位置,向授装首长行举手礼;授装首长将授装证书授予接装首长;接装首长双手接授装证书,向后转,向接装部队列队人员展示证书后入列。接装时,接装部队指定装备战斗编组,列队行进至新列装装备前适当位置,成一列横队立正;待接装首长下达“接装”口令时,装备战斗编组分别进入装备各战位,编组人员按照本条令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就位。
授枪时,应当举行授枪仪式。授枪仪式通常以连为单位组织,参照授装仪式的程序实施。授枪、接枪时,授枪首长呼点被授枪人员姓名,被授枪人员答“到”并出列至授枪首长前适当位置,向授枪首长行举手礼;授枪首长将枪授予被授枪人员,并高声呼点被授枪人员姓名、枪支型号和编号;被授枪人员双手接枪,携枪成立正姿势,听到“入列”的口令后入列。
舰艇、飞机、导弹等大型装备授装仪式由军兵种规定。
第八十条 舰艇入列、退役仪式
舰艇入列、退役仪式,由旅级以上单位组织实施,通常在舰艇停泊的码头举行,也可以在舰艇甲板、机库举行。
举行舰艇入列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升国旗,奏唱国歌;
(三)宣布入列命令;
(四)授予军旗;
(五)部队首长讲话;
(六)授旗首长讲话;
(七)奏唱军歌;
(八)仪式结束。
仪式开始前,按照规定在舰艇甲板适当位置设舰艇仪仗队,必要时设码头军乐队,码头参加仪式的人员在指定区域就位。播放《仪式曲》,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不具备码头升国旗条件的,可以只奏唱国歌;仪式开始前将国旗系在主桅旗绳上,待授旗后由舰艇组织升国旗(不奏国歌)。如安排宣读贺电、贺信,在部队首长讲话之前进行。邀请驻地政府、舰艇命名城市、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仪式时,如安排互赠纪念品,在授旗之后进行;如安排致辞,在授旗首长讲话之前进行。
举行舰艇退役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舰艇退役命令;
(四)退役舰艇首长讲话;
(五)首长讲话;
(六)移交军旗;
(七)奏唱军歌;
(八)仪式结束。
举行舰艇退役仪式当日的升旗时间,组织隆重升国旗。仪式开始前,参加仪式的人员按照规定位置就位;首长登舰时,执行相应等级的迎接首长舰艇礼仪。播放《仪式曲》,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
多艘舰艇同时举行入列、退役仪式,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组建仪式
团级以上单位举行组建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组建命令;
(四)授予军旗;
(五)组建单位首长讲话;
(六)授旗首长讲话;
(七)奏唱军歌;
(八)仪式结束。
播放《仪式曲》,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授予军旗时,根据实际可以组织迎军旗、送军旗,按照本条令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邀请地方政府、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仪式时,如安排互赠纪念品,在授旗之后进行;如安排致辞,在授旗首长讲话之前进行。
中央军委组织的组建仪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转隶交接仪式
军队建制单位改变领导管理关系时,可以举行转隶交接仪式,由移交、接收单位的共同上级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监交方)组织实施。
举行转隶交接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宣读转隶命令;
(四)交接文书签字;
(五)转隶单位首长讲话;
(六)移交单位首长讲话;
(七)接收单位首长讲话;
(八)上级首长讲话;
(九)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十)仪式结束。
播放《仪式曲》,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交接文书签字时,移交单位、接收单位、监交方代表向主席台首长敬礼后,在签字席就座签字(监交方位中间,移交单位位监交方左侧,接收单位位监交方右侧);签字完毕后起立,三方相互敬礼、交换移交文书,面向主席台首长敬礼后,离开签字席,回到原座位。
第八十三条 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举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晋升(授予)军衔命令;
(四)颁发晋升(授予)军衔命令状;
(五)更换(佩戴)军衔标志服饰;
(六)奏唱军歌;
(七)仪式结束。
播放《仪式曲》,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颁发晋升(授予)军衔命令状时,播放《人民军队忠于党》,首长齐步行进至主席台前方中间位置站立,晋升(授予)军衔人员依次齐步行进至首长面前,向首长行举手礼,首长还礼后,与晋升(授予)军衔人员握手,向晋升(授予)军衔人员颁发晋升(授予)军衔命令状,晋升(授予)军衔人员双手接过命令状后,成立正姿势(左手持命令状,自然下垂),再次向首长行举手礼,首长还礼后,再次与晋升(授予)军衔人员握手,并与晋升(授予)军衔人员(站在首长左侧,右手掌心向上、四指扶命令状成立正姿势,命令状正面朝前)合影留念。晋升(授予)军衔人员自行齐步行进至会场外更换军衔标志服饰,首长返回主席台。晋升(授予)军衔人员更换(佩戴)军衔标志服饰后,播放《荣誉曲》,晋升(授予)军衔人员集体返回会场,齐步行进至主席台前,分别向位主席台的领导和主席台下与会人员行举手礼,尔后统一向左(右)转,齐步回到原位。仪式结束后,首长与晋升(授予)军衔人员集体合影留念。
举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可以邀请军人亲属参加。
晋升(授予)军衔仪式与宣布命令会议一并举行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首次单飞、停飞仪式
飞行学员符合首次单飞条件的,可以举行首次单飞仪式,通常由飞行院校组织实施。达到飞行最高年龄或者有突出贡献的飞行人员停飞时,可以举行停飞仪式,通常由旅、团级单位组织实施。
举行首次单飞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颁发首次单飞证书;
(四)向首次单飞人员献花;
(五)首次单飞人员代表讲话;
(六)飞行教官代表讲话;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军种军歌;
(九)仪式结束。
播放《仪式曲》,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举行首次单飞仪式,可以邀请首次单飞人员的亲属参加。首次单飞证书,由军兵种统一制作。
举行停飞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宣读停飞命令;
(四)停飞人员向战机告别;
(五)向停飞人员献花;
(六)停飞人员代表讲话;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军种军歌;
(九)仪式结束。
播放《仪式曲》,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宣读停飞命令后,停飞人员通常先向战机敬礼告别,再向在飞人员移交飞行头盔,然后接受献花(可以安排停飞人员的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同事献花)。
第八十五条 开学、毕业典礼仪式
军队院校在每学年开学时,应当举行开学典礼仪式;在学员毕业时,应当举行毕业典礼仪式。开学、毕业典礼仪式通常在室内举行,也可以在广场、操场等室外举行。
举行开学典礼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学员代表发言;
(四)教员(教官)代表发言;
(五)首长讲话;
(六)奏唱军歌;
(七)仪式结束。
播放《仪式曲》,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举行有新入学生长军官学员参加的开学典礼仪式时,在学员代表发言后、教员(教官)代表发言前,可以安排一名新学员家长代表发言。在广场、操场等室外举行开学典礼仪式时,可以在仪式开始后组织升国旗。
举行毕业典礼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命令、决定、通知等;
(四)颁发证书;
(五)授予学位;
(六)学员代表发言;
(七)教员(教官)代表发言;
(八)首长讲话;
(九)奏唱军歌;
(十)仪式结束。
授予学位,可以与毕业典礼一并举行。播放《仪式曲》,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宣读命令、决定、通知等,通常宣读毕业命令、授予学位决定、定职定衔通知、奖励通令等。颁发证书,可以先颁发优秀学员证书,再颁发毕业证书;人数较多时,可以颁发给学员代表。研究生学员授予学位,通常与毕业典礼一并举行。学员在现场组织者的指挥下,齐步行进至主席台适当位置,由院(校)主要领导或者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逐个颁授学位证书。
军队院校学员结业时间与毕业时间一致的,结业典礼可以与毕业典礼一并举行。结业典礼与毕业典礼一并举行时,通常不组织授予学位。单独组织授予学位或者单独组织结业典礼,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军委领导,军兵种、军委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出席毕业典礼仪式,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举行开学、毕业典礼仪式,可以邀请学员亲属参加。
其他担负培训任务的单位举行开学、毕业典礼仪式,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军人退役仪式
举行军人退役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迎军旗;
(四)宣读军人退役命令;
(五)退役军人代表讲话;
(六)首长讲话;
(七)退役军人宣誓、向军旗告别;
(八)送军旗;
(九)奏唱军歌;
(十)仪式结束。
士兵退役仪式,通常以连(营、旅)为单位组织实施。军官退役仪式,由团级以上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组织实施。播放《仪式曲》,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组织迎军旗、送军旗,按照本条令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不组织迎军旗、送军旗。向军旗告别时,所有退役军人向军旗敬礼;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八十七条 功勋荣誉表彰颁授仪式
举行功勋荣誉表彰颁授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功勋荣誉表彰命令、通令、通报、决定;
(四)颁发荣誉标识;
(五)奏唱军歌;
(六)仪式结束。
播放《荣誉曲》,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颁发荣誉标识时,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人员或者单位代表齐步行进至主席台适当位置,转向首长成立正姿势,行举手礼;首长还礼后,双手将荣誉标识颁发给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人员或者单位代表;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人员或者单位代表双手接过荣誉标识,成立正姿势行举手礼(左手持荣誉标识,自然下垂)或者注目礼(双手掌心向上,四指扶荣誉标识,小臂向前端平,荣誉标识正面朝前);待首长还礼后,向后转,面向主席台下方参加仪式人员行举手礼或者注目礼,尔后统一向左(右)转,齐步返回指定位置。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人员或者单位代表较多时,可以列队分批次颁授。举行功勋荣誉表彰颁授仪式,可以邀请获得功勋荣誉表彰人员的亲属参加。
第八十八条 建军节庆祝仪式
团级以上单位可以举行建军节庆祝仪式。
举行建军节庆祝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迎军旗;
(四)集体宣誓;
(五)首长讲话;
(六)送军旗;
(七)奏唱军歌;
(八)仪式结束。
播放《仪式曲》,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组织迎军旗、送军旗,按照本条令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集体宣誓时,可以重温军人誓词。
举行建军节庆祝仪式,可以邀请地方单位代表参加;仪式结束后,可以视情组织装备展示、参观军史馆、慰问演出等活动。
军兵种成立纪念日庆祝仪式的组织实施,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纪念仪式
举行纪念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礼兵就位;
(三)奏唱国歌;
(四)敬献花篮;
(五)开展主题活动;
(六)行鸣枪礼;
(七)仪式结束。
纪念仪式通常在纪念广场、烈士陵园等场所举行。敬献花篮时,奏《献花曲》,抬花篮礼兵抬起花篮礼步行至规定的位置,摆放花篮并在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开展主题活动时,应当按照纪念仪式的主题和要求,组织致敬、宣誓、演讲等。
鸣枪礼的组织实施,按照本条令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迎接烈士仪式
举行迎接烈士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整理棺椁;
(三)奏国歌;
(四)向烈士敬献花环;
(五)向烈士三鞠躬;
(六)首长讲话;
(七)起灵;
(八)仪式结束。
仪式开始前,参加仪式的人员按照规定位置就位。仪式开始时,标兵就位,成挂枪立正姿势,礼兵齐步或者跑步行进至指定位置,奏《思念曲》;向烈士敬献花环时,花环置于棺椁前端;起灵时,奏《思念曲》,全体人员按照统一口令向烈士敬礼,烈士灵柩登车后,礼毕。
第九十一条 军人葬礼仪式
团级以上单位可以为参战、参训和执行其他重大军事任务牺牲的军人,举行军人葬礼仪式。
举行军人葬礼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仪式开始;
(二)奏国歌;
(三)向牺牲军人默哀一分钟;
(四)致悼词;
(五)向牺牲军人三鞠躬;
(六)行鸣枪礼;
(七)安葬;
(八)仪式结束。
参加仪式的人员按照规定着装,白花等哀悼标志佩戴于左胸适当位置(勋表下方)。仪式开始前,礼兵在规定位置就位。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司号员吹《哀悼号》。听到“默哀”或者“鞠躬”的口令,参加仪式的人员脱帽低头静默或者行鞠躬礼。
牺牲军人棺椁覆盖国旗。
第九十二条 迎外仪仗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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