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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1. 【颁布时间】2023-4-4
    2. 【标题】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3. 【发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304/t20230410_354486.html

    7. 【法规全文】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本合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场车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场车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场车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场车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场车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场车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场车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场车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场车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场车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场车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场车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场车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场车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场车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场车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场车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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