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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1. 【颁布时间】2023-4-4
    2. 【标题】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3. 【发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304/t20230410_354486.html

    7. 【法规全文】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关键部件寿命公示和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工作;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电梯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六十九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七十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七十一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电梯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七十二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电梯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七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七十四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电梯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质量安全总监职责》《电梯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电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电梯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电梯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七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电梯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电梯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电梯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电梯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七章 起重机械



      第八十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起重机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起重机械生产等否决建议,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十二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起重机械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十三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起重机械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八十四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八十五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八十六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八十七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八十八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八十九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起重机械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九十一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起重机械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起重机械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十二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九十三条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八章 客运索道



      第九十五条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进行客运索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时,应当开展有关客运索道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保证其所设计的客运索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危险。

      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客运索道,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指导并协助解决客运索道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九十六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七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责任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客运索道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客运索道生产等否决建议,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八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客运索道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九十九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客运索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客运索道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零一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零二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零五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客运索道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零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客运索道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客运索道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九十七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九章 大型游乐设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进行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设计时,应当开展有关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性能的风险评价,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保证其所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危险。

      对本单位制造并已经投入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指导并协助解决大型游乐设施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大型游乐设施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大型游乐设施生产等否决建议,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大型游乐设施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大型游乐设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二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大型游乐设施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十章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车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场车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场车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场车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场车生产等否决建议,场车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二十九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场车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场车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场车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三十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场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场车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场车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场车型式试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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