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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8-9-27
    2. 【标题】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3. 【发文号】国发〔2018〕3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0/10/content_5329182.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应急管理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3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4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应急管理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文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6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7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8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9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卫生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
    4.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5.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6.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7.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0


    医师执业注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
    4.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最多可申请同一类别的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1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中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人员证书和用以证明申请机构有从事涉外调查管理能力的人员证书准入条件。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2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交通运输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放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3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放宽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两岸资本设立且在两岸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4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放宽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5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3.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6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7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
    5.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调整为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
    6.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探索实行信用监管。
    7.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8.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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