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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8-5-16
    2. 【标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银保监发〔2018〕2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62968A93BE7E4AD88595DDF3EFB931A6.html

    7. 【法规全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产品账户价值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产品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产品账户价值=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卖出价。

    发生产品账户注销或产品转换时,产品账户价值按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卖出价计算。



    第八条 资产评估交易日的约定

    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申请需在资产评估日前经本公司同意后才适合该资产评估日,本公司有权约定受理参加该次资产评估日交易(详见释义2.)的截止时间,迟于该截止时间的交易申请,本公司将在下一资产评估日为投保人进行相关交易。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约定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证大多数投保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发生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或者不寻常的市场行为(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投资账户巨额卖出申请(详见释义3.)等),本公司可限制接受或者延迟执行投保人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其卖出金额。当发生巨额卖出申请时,本公司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根据该投资账户情况决定全额卖出、部分延期卖出或者暂停卖出:

    1.全额卖出:当本公司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卖出申请时,按正常卖出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卖出:

    (1)当日按不低于上一资产评估日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总数的10%进行交易,其余申请将延迟交易;

    (2)对于当日可以交易的部分,本公司将按照当日该投资账户可以进行交易的单位数量占所有申请的单位数量总和的比例,确定当日每个投保人可以交易的投资单位数量;

    (3)对于延期交易的部分,投保人可以申请取消交易;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交易申请若没有申请取消交易,将转到下一个工作日进行相应处理,且不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之后依次类推,直到全部申请处理完毕为止。

    3.暂停卖出: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卖出申请,如本公司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卖出申请;已经接受的卖出申请可以延期支付卖出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 释义

    1.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2.交易:指由于保险费分配、产品转换、投资账户转换等所导致的买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或者由于保险金领取、产品转换、解除合同、投资账户转换等所导致的卖出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时,在资产评估日发生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买卖。

    3.巨额卖出申请:指由于产品转换等所引起的在资产评估日当日的投资账户净卖出申请的投资单位数量超过上一资产评估日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的10%。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为所有投保人在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之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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