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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8-5-16
    2. 【标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银保监发〔2018〕2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62968A93BE7E4AD88595DDF3EFB931A6.html

    7. 【法规全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7)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鉴定机构(详见释义9.)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5.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产品转换

    1.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投保人可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或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转换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2.投保人在申请产品转换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产品转换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本公司接受投保人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符合税延政策规定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账户价值转入,转入时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残疾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全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二十条 年龄、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真实年龄和性别进行更改;如已领取养老年金,将按真实年龄和性别重新计算养老年金领取标准。



    第二十一条 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或退还产品账户价值等事项时,实际给付金额多于应付金额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的差额部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或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释义

    1.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0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2.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被保险人实际办理退休时的年龄小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以实际退休年龄为准。退休年龄应为周岁年龄,周岁年龄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3.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保协寿〔2007〕9号)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以及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新修订或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等内容,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4.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或者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5.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身体全残: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认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7.保单生效对应日:指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认可鉴定机构: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或者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A款产品账户利益条款



    第一条 产品账户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为投保人投保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A款产品建立产品账户。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或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计入产品账户后,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第二条 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1)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高于2%。

    (2)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2.产品转换费

    (1)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每次按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不高于0.5%。

    (2)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本公司将申请产品转换时的产品账户价值按以下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保单年度(详见释义1.)
    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

    第1保单年度
    3%

    第2保单年度
    2%

    第3保单年度
    1%

    第4保单年度及以后
    0%




    第三条 结算利息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在每个结算日(详见释义2.)或产品账户注销时,根据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详见释义3.)结算产品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



    第四条 产品账户价值的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产品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人每次交纳保险费后,产品账户价值按该次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2.产品账户价值转入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向该账户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

    3.本公司进行账户结算后,产品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等额增加;

    4.产品账户价值转出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从该账户转出金额等额减少,并按转出金额扣除产品转换费后的余额转出;

    5.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产品账户价值的情形,产品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第五条 释义

    1.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2.结算日:本公司每月至少结算一次,原则上每月一日为结算日。

    3.保证利率: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B1款产品账户利益条款



    第一条 产品账户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为投保人投保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B1款产品建立产品账户。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或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计入产品账户后,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第二条 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1)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高于2%。

    (2)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2.产品转换费

    (1)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每次按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不高于0.5%。

    (2)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本公司将申请产品转换时的产品账户价值按以下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保单年度(详见释义1.)
    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

    第1保单年度
    3%

    第2保单年度
    2%

    第3保单年度
    1%

    第4保单年度及以后
    0%




    第三条 结算利息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在每个结算日(详见释义2.)或产品账户注销时对产品账户进行结算。

    在每个结算日结算时,本公司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详见释义3.)结算产品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

    在产品账户注销结算时,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详见释义4.)结算产品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



    第四条 产品账户价值的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产品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人每次交纳保险费后,产品账户价值按该次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2.产品账户价值转入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向该账户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

    3.本公司进行账户结算后,产品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等额增加;

    4.产品账户价值转出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从该账户转出金额等额减少,并按转出金额扣除产品转换费后的余额转出;

    5.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产品账户价值的情形,产品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第五条 释义

    1.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2.结算日:本公司每月至少结算一次,原则上每月一日为结算日。

    3.结算利率:本公司每月至少确定并公布一次结算利率,并于每月结算日后的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保证利率。

    4.保证利率: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B2款产品账户利益条款



    第一条 产品账户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为投保人投保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B2款产品建立产品账户。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或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计入产品账户后,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第二条 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1)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高于2%。

    (2)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2.产品转换费

    (1)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每次按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不高于0.5%。

    (2)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本公司将申请产品转换时的产品账户价值按以下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保单年度(详见释义1.)
    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

    第1保单年度
    3%

    第2保单年度
    2%

    第3保单年度
    1%

    第4保单年度及以后
    0%




    第三条 保证收益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在每个季度末或产品账户注销时,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详见释义2.)计算产品账户保证收益(详见释义3.),并将保证收益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



    第四条 保单分红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每季度对上一季度该类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根据该类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并将分配的红利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参与下一次保单分红。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第五条 产品账户价值的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产品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人每次交纳保险费后,产品账户价值按该次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2.产品账户价值转入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向该账户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

    3.本公司计算保证收益后,产品账户价值按保证收益等额增加;

    4.本公司分配红利后,产品账户价值按分配的红利等额增加;

    5.产品账户价值转出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从该账户转出金额等额减少,并按转出金额扣除产品转换费后的余额转出;

    6.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产品账户价值的情形,产品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第六条 释义

    1.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2.保证利率: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保证收益:根据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复利计算所得的收益。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C款账户利益条款



    第一条 产品账户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为投保人投保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C款产品建立产品账户,产品账户下设有投资账户。



    第二条 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1)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高于1%。

    (2)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2.资产管理费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365。

    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根据投资账户类型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有权对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进行调整,但该比例最高不超过1%,并将提前通知投保人。

    3.产品转换费

    (1)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每次按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不高于0.5%。

    (2)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本公司将申请产品转换时的产品账户价值按以下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保单年度(详见释义1.)
    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

    第1保单年度
    3%

    第2保单年度
    2%

    第3保单年度
    1%

    第4保单年度及以后
    0%




    第三条 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本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本公司根据投资账户的投资策略决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第四条 投资账户评估

    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账户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资产评估日由本公司确定,每周至少有一个资产评估日。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是指投资账户下各项资产的价值总和扣除投资账户运作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付的各项款项、税金及其它负债后的净值。

    若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者其他本公司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本公司无法评估投资账户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者延迟进行评估。



    第五条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以投资单位为计量单位。本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日投资账户评估结果,计算并公布该日投资单位价格。投资单位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投资单位价格分为投资单位卖出价和投资单位买入价。

    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投资单位买入价等于卖出价。



    第六条 投资单位数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投保人每次交纳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或转入该产品账户的金额,用以购买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的投资单位数,计算公式如下:

    买入的投资单位数=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或转入该产品账户的金额÷投资单位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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