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银行、快递服务站等
市政公用设施
公厕、垃圾收集站(点)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的配建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并按下表执行。
学校
类别
千人
指标
(生)
班级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班额数
(生/班)
备注
合计
生均
合计
生均
小学
80
18
6714
8.29
16200
20
45
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24-36班。
2)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组60m直跑道。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24
8464
7.84
20560
19
30
9689
7.18
23350
17
36
11437
7.05
27560
17
初中
40
18
9084
10.09
22500
25
50
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24-36班。
2)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组100m直跑道。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24
11734
9.78
30000
25
30
13542
9.03
33750
22.5
高中
20
24
11734
10.09
30000
25
50
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30-36班。
2)运动场宜设置200-4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
3)普通高中应根据规划服务人口规模均衡布置。
30
13542
9.78
37500
25
36
16245
9.03
45000
25
第五十九条 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十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规划建设应按下表执行。
学校
类别
千人
指标
(生)
班级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班额数
(生/班)
备注
合计
生均
合计
生均
幼儿园
40
6
2200
12.2
2706
15
30
1)幼儿园办学规模宜为6-12班。
2)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9
3145
11.6
5011
18.5
12
4046
11.2
6498
18.1
第六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应按相关规范配建医疗卫生设施,其中每1-1.5万人应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
第六十二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第六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应按相关规范配建居民健身相关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室外用地应结合集中绿地、广场设置。
第六十四条 应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六十五条 新建住宅区每300-1000户应配建一处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配建标准按0.2平方米/户计算,且宜与社区服务中心集中设置。
第六十六条 住宅区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三)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六十七条 住宅区配建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配建停车位指标按附表三《中心城区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规定执行;
(二)住宅区停车配套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三)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四)住宅区中应适当考虑中小型货车临时停车位;
(五)住宅区地面停车位不得影响步行通行及侵占消防通道。
第六章 城市交通规划管理
第一节 道路交通
第六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布局应当符合“窄马路、密路网”的理念,构建级配合理的道路系统。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15%-20%,人均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m2。中心城区建成区路网密度应当达到8km/km2,支路密度宜达到4.0-6.0km/km2。
第六十九条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当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的要求,干道系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当实行交通分道。城市道路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与道路主体同步规划建设。
第七十条 道路净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规划净高应当不小于5.5m,支路规划净高应当不小于4.5m。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规划最小净高须经技术、经济论证;
(二)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当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当不小于2.5m;
(三)道路跨越铁路时应当符合《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隔离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的机动车道应当设置中央隔离带,次干路宜设置中央隔离带;
(二)隔离带应当协调城市景观,当统筹考虑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轨道交通功能时等,其宽度不得小于4m。
第七十二条 道路交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叉口交叉形式、渠化控制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的规定;
(二)平面交叉口转角路缘石最小转弯半径宜符合下表规定。
右转弯计算行车速度(km/h)
30
25
20
15
路缘石转弯半径(m)
无非机动车道
25
20
15
10
有非机动车道
20
15
10
5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次干路及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二)在大型公共建筑、小区出入口应当配套交通集散、临时停车场地;
(三)建筑基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者两条以上时,宜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通行小汽车的地块出入口,双向行驶时宽度不应小于6m,不大于8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m,不大于6m,单向行驶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考虑车辆快进慢出的要求。通行大型车或者特殊车辆的出入口宽度应当满足相应车辆通行要求;
(四)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交通设施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交通设施类型
最小距离(m)
计算方法
交叉口
主干路:70
次干路:70
支路:30
从道路红线交叉点起算
人行横道、过街天桥、人行地道
5
按拟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与交通设施外边缘的
最近距离计算
轨道站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
15
公园、学校、儿童、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
20
第七十四条 桥梁隧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与城市景观、风貌相协调,车行道宽度与道路车行道宽度一致,并应当统筹布置管线设施。可燃、易燃管线不宜利用重要交通性桥梁跨越河道;
(二)隧道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的要求,隧道横断面不宜采用对向行车同孔布置,单向单车道隧道应当设置应急车道;
(三)严禁在隧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者腐蚀性液体、气体管线。
第二节 公共交通
第七十五条 轨道交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当征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二)轨道交通站应当统筹设置公交站、出租车停靠站、公共停车场,站点设施应当统筹行人过街功能,并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七十六条 常规公共交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线公交站间距为800-1000米,普线公交站间距为500-800米,支线公交站间距为300-500米,市中心区应当缩小站间距。主干路应当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次干路和支路宜采用港湾式停靠站;
(二)交通枢纽设施出入口100m范围内应当设公交首末站,并且需统筹设置换乘设施;人流集中区域、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当设置公交首末站。首末站用地规模不应小于1000m2。多条公共交通线路共用首末站时应当设置枢纽站;
(三)交通枢纽、人流集中区应当配套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或者候客点。
第三节 慢行交通
第七十七条 步行交通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步行系统由步行道、步行专用路和过街设施构成,形成串联景点、服务中心、交通节点、社区中心、商业中心等功能区的连续网络,并且须保障行人安全和连续性,符合人行道设置相关要求;
(二)人行过街设施应当保障行人过街的安全与便捷,交叉口范围须设置人行过街设施。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应当设置立体过街设施。生活性主干路、次干路应当体现以人为本,优先考虑平面过街。路段设置的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宜满足下表要求;
用地
道路等级
居住、社服
商业、办公
工业仓储
高强
一般
高强
一般
次干路、支路
150m
200m
150m
250m
350m
主干路
一般性
300m
250m
3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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