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办 公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等
文教卫体
影剧院
泊位/100座位
≥10.0
体育场馆
≥5.0
幼儿园、小学
泊位/100学生
≥10.0
中学、大中专院校
≥6.0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医院
二甲、三甲医院
≥2.5
一般医院及社区医院
≥1.0
注:1.表中车位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计算,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和外轮廓尺寸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要求控制;
2.纳入计算的每个车位都要求能够独立进出,子母车位等镶套式车位按照单个车位进行计算。
第五十二条 城市饮用水源地、堤防及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控制。
新建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及指标应依据规划供水量确定,并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和专项规划的要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不小于10 米宽的绿化防护带。 新建、改建建(构)筑物与现状水厂、泵站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10 米。
第五十三条 新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一定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
第五十四条 在规划区内建设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应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设置公共厕所。
第五十五条 城市消防设施布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消防站
消防站布局应当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5分钟内到达辖区边缘为标准。中心城区普通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大于4.2平方公里,其他地区不大于7.0平方公里。
消防站应当设置在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路的临街地段,且位于片区适中位置。消防车库门应当面临城市道路,距离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小于50米。
(二)消防给水
城市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应设置安全水池。城市道路消火栓应设置在人行道上,间距不大于120米,道路交叉口一般应当设置消火栓;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消火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大于2米。
第五十六条 新建加油(气)站、CNG加气站、液化气储备站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200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其与站外民用建筑的安全距离应在自身用地范围内控制。
规划区内加油(气)站平均服务半径宜为900-1200米。 加油(气)站进出口距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主出入口不小于50 米,距城市道路交叉口不小于80 米,距桥隧入口、铁路平交道口等交通密集点不小于100 米。
第五十七条 新建天然气门站和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宜位于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标高的区域。
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应采用区域调压站。中、低压调压站服务半径500-1000 米,应当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尽量避开闹市区。调压站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规划区内35-10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控制宽度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确定,具体控制宽度见表8.2,其中220千伏及以上高压走廊应结合现状或改造线路控制宽度,35-110千伏线路宜沿城市次干路架设,35千伏以下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
表8.2 35-10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控制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单位:千伏、米)
线路电压等级
高压线走廊宽度
线路电压等级
高压线走廊宽度
1000(750)
110
220
≥40
500
≥75
66,110
≥25
330
≥45
35
≥20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与
1-500千伏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见表8.3。
表8.3 建筑物的外墙与1-500千伏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千伏、米)
线路电压等级
最小水平距离
线路电压等级
最小水平距离
500
≥20
35-110
≥10
154-330
≥15
1-10
≥5
第五十九条 燃气走廊内不得建设除燃气设施以外的建(构)筑物,燃气走廊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的要求。
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中压燃气管(沟)道的净距应当不小于3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管道)、通信电缆(管道)的净距应当不小于1.5米。
第六十一条 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满足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
(二)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等;
(三)户外广告不应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及消防安全;
(四)户外广告不应影响交通安全,不得妨碍人流通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定在本规定实施后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规范、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本规定附录1为准,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出具规划条件或审定建筑方案,且按原规划条件或建筑方案实施建设的项目,可按照当时施行的技术规定执行。
名 词 解 释
1. 三区四线
“三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
“四线”是指:城市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商住分离
商住分离指商住混合项目中商业与居住在功能、布局和交通上分离,其规划布局模式可综合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建筑与用地完全分离,住宅的裙房或低层部分无商业;二是临街为商业建筑,内街住宅裙房或低层部分设置为商业;三是项目场地标高与周边较大坡度道路存在高差的,利用地形高差布置沿街商业,商业屋顶作为居住小区场地、商住基本互不干扰的;四是住宅裙房或低层部分为商业,但不共用出入口。
3.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凸柱、飘窗、空调搁板等)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本规定中的建筑间距计算为相邻建筑各自退让的半间距之和。
4.建筑密度
指各类建筑外轮廓的垂直投影面积与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5.建筑系数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
6.容积率
指建筑物各层计容建筑面积总和(含地下层计容建筑面积)与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7.绿地率
指规划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8.绿色建筑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9.装配式建筑
建筑的部分或全部构件在工厂预制完成,然后运输到施工现场,将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组装而建成的建筑。
10.项目建设净用地
指建设项目实际可实施建设的用地,不包括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绿化与广场等用地。
11.建筑架空层
指建筑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2.用地兼容性
指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相近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使用的规定。
13.相对布置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为相对布置。(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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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筑半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凸柱、飘窗、空调搁板等)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15.建筑计算高度
平屋顶建筑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计算,女儿墙屋面建筑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的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本规定所指建筑计算高度适用于建筑间距计算和日照分析等,有机场净空、气象观测、通信控制等要求的建筑按相关要求计算建筑控制高度。
低层、多层和高层等各类建筑划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执行。
16.错位布置
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
16
17.山墙
本规定所指山墙为条式建筑的外墙中短边所在的外墙面。其中居住建筑不得开设居室窗,其长度多、低层建筑不应超过14米、高层建筑不应超过20米;非居住建筑不得作为主要功能用房的自然采光面,且长度不超过20米。
18.相对高度
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置且夹角小于或者等于45度时,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建筑相对布置但夹角大于45度或者错位布置时,相对高度为两建筑最近点所属外墙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同一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楼屋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
19.室外地坪起算点
指根据原始地形地貌标高和建筑的功能需要所制定的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的室外标高值,一般以建筑出入口所对应室外现状或规划道路、广场等标高为准,当建筑各方向所对应道路、广场等标高不一致时,以标高最低处为准。
20.建筑相对面
建筑相对布置时,产生相对关系的面。若A建筑A1面的正投影面与B建筑的两个或者以上面(即:B1面、B2面……)相交,则B1面、B2面……中与A1面夹角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为A1面的相对面,与A1面夹角大于45度的,视为与A1面不产生相对关系,不是A1面的相对面。如图所示,B1面是A1面的相对面,B2面不是A1面的相对面。
20
21.建筑退台
建筑的某一层或几层的建筑面积由下向上逐渐减少,下层减少的部分建筑成为上层平台。
22.建筑退让
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及城市“四线”等的距离。
23.规划用地红线
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权属分界线。
24.居住空间
居住空间指具有居住特征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使用空间,包括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和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室和宿舍,养老院、托老所的卧室和活动室等。
25.景观开敞面
指临城市主次干路、河流、公园、山体等城市公共界面的建设项目,从项目外部的城市界面通往项目用地内的视觉开放面。包括通透式出入口、广场,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绿地的垂直空间,临街建筑间距,通透连廊、顶盖、门楼等。景观开场面的进深自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物,且场地标高能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
26.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由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构成。地下室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半地下室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被掩埋长度超过建筑外墙周长2/3的房间。
27.林荫停车场
指在停车位间种植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式绿化方式进行遮阳,满足绿化遮阳面积达到停车场面积30%以上的地面停车场地。
28.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指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
29.子母车位
前方或底层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形式称子母车位形式。前方或底层车位称母车位,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称子车位。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R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工业用地
仓库用地W
公用
设施用地U
绿地G
建设项目
第一类R1
第二类R2
第三
类R3
行政
办公
A1
文化A2
教育
科研
A3
体
育
A4
医疗
卫生
A5
文物
古迹
A7
商业
服务
业设
施B
第一类M1
第二类M2
第三类M3
普通W1
危险品W2
露天
堆场
W3
G1
/
G3
G2
1
低层独立住宅
▲
▲
2
多层住宅、其它低层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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