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下放、合并和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下放、合并和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下放、合并和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 11 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下放、合并和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下放、合并和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德睿
2014年10月29日
2014年4月以来,按照省编办(省审改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经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10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20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2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18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后,仍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共223项,其中:市级权限行政审批事项109项,市级实施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及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行政审批事项67项,省级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37项,省属驻常单位行政审批事项10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下放和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认真做好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梳理和优化工作,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大力提升审批效率。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继续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往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项)
2.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项)
3.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项)
4.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8项)
5.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23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项)
实施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市、县水利局
1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市、县林业局
2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预审办法》(林资发〔2008〕247号)
市、县文物局
3
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
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县地税局
5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6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市、县地税局
7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8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9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10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附件2
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项)
实施
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项目
类别
备注
市民
政局
1
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登记与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2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
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市财
政局
2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第17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3
市本级工业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非税收入减免审批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10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4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29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26条;《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第8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5
市本级短期培训、收费审批
《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综字〔2006〕47号)第5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市人
社局
6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
行政许可
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市工伤保险处
7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25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
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市文广新局
8
市州级报社记者证发放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7条、第12条
行政许可
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市文广新局
9
设立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或者是从事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业务(含互联网从事批发业务)初审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下放、新增、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8号)
行政
许可
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市规
划局
10
权限内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5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9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市国
资委
11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核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26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市外
侨办
12
因公出国(境)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市地
震局
13
实施大型爆破作业备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4条
行政
许可
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14
省外单位来常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备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行政
许可
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15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32条
行政
许可
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市无线电管理处
16
非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5条
行政
许可
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市蔬
菜办
17
征用市城区蔬菜基地审批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8条
行政
许可
调整为管理服务事项
市消防支队
18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下放、合并和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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