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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1. 【颁布时间】2014-2-25
    2. 【标题】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铁路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nra.gov.cn/zwzc/flfg/gfxwj2/201403/t20140314_5466.htm

    7. 【法规全文】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国家铁路局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3.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当按不合格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6.3
    交付检验
    ▲1.应当按产品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出厂产品的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2.出厂检验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专职人员进行。






    3.对检验合格产品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安全文明生产
    8项






    7.1
    文明生产
    ▲1.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清洁、明亮,工作场地条件要满足生产规模的需要,并对设施、设备加强维护保养。






    2.研制、生产场地布局应当合理,零件、物料放置有序,并进行必要的标识。






    7.2
    安全防护
    1.应当制定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制度。应当具备防火、防雷、防爆等有效措施,并编制相应应急预案。






    2.危险部位应当有防护装置。安全设备应当经国家法定部门定期确认并有相应证书。






    3.使用危险品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按国家规定执行。






    4.静电敏感器件及设备应当具有静电防护措施和防静电储存措施。






    7.3
    环境和劳动保护
    1.生产废水、废气、废料排放、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及卫生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应当制定职工健康保护制度,采取防护措施,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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