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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2-18
    2. 【标题】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3. 【发文号】工商外企字〔2014〕3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wstzqyj/201402/t20140227_142230.html

    7. 【法规全文】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委员会委员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原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原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6 其他有关文件
    7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第4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17】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事项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备案事项 文件名称
    分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其他材料,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负责人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8】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4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 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 其他有关文件
    8 营业执照正、副本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第5项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19】(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 合同、章程
    5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7 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9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1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第4 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5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6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8、第6项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9、第9项仅适用于依法实行实缴登记的企业。
    10、第10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0】(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 其他有关文件
    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2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分支(办事)机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 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6 其他有关文件
    7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2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及印章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4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 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 其他有关文件
    8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不需提交。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6、第5项清算报告或文件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四、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3】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 隶属公司章程
    5 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7 前置审批文件
    8 其他有关文件
    9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5、第7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2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4 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5 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6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 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注册证)。






    【2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营业场所(地址)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4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 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6 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5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注册证)。







    【2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4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6 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5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注册证)。







    【2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期限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4 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5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 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分支机构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营业期限。
    6、第3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第4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8、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注册证)。






    【2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
    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4 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5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 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6、第3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第4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8、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注册证)。





    【2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企业类型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5 隶属企业企业类型变更证明
    6 其他有关文件
    7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8 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5项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注册证)。






    【30】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 其他相关文件
    6 营业执照正、副本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3项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5、第4项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3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5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6 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8 其他有关文件
    9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企业。
    5、第5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及印章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5 其他相关文件
    6 营业执照(注册证)正、副本
    7 公章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3项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企业。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3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6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7 资信证明
    8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9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10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
    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3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5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在设立时一并办理名称核准。
    5、第5项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6、第6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7、第7项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8、第9项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9、第10项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0、第11项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1、第12项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2、第14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3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 其他有关文件
    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3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 其他有关文件
    7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决议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3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
    代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 公证文件
    5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其他有关文件
    7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第4项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7、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3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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