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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2-12-21
    2. 【标题】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bf/201212/20121208507450.html

    7. 【法规全文】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4、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5、 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
       七、获得商务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八、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团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九、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窃取、泄露涉及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一、各单位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五、主要概念及指标解释

     1、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一经济体通过投资于另一经济体而实现其持久利益的目标。
       2、直接投资企业
       指境内投资者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1)子公司
       境内投资者拥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并具有该境外企业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主要成员的任命权或罢免权。
       (2)联营公司:境内投资者拥有该境外企业10-50%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
      (3)分支机构:即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的非公司型企业。
       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的常设机构或办事处、代表处视同分支机构。
       3、对外直接投资额
       指境内投资者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投资,包括股本投资部分、利润再投资部分以及与公司之间债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投资部分。
       银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仅包括股本投资和其他投资(即境内银行在境外分行所享有的长期债权)。
       (1)股本投资:指境内投资者在其境外分支机构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
       股本: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股本”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当期股本资本的减少记作当期负流量。
       新增股本: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股本增加额乘以中方股权份额,其中包括境内投资者当年实际缴付的股本和由投资收益转增的股本。股本增加额为该企业年末、年初资产负债表“股本”项目相减之差。
       (2)利润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者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未汇给境内投资者的利润部分。
       当期利润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与期初数的差额,当期利润再投资为负数记入当期负流量。
       利润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为负数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存量。
       (3)其他投资:指境内投资者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者与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借贷。
       其他投资:境内投资者当期提供给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的贷款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的增加;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归还当期或以前年度境内投资者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负流量,同时应调减当期存量。
       4、反向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10%的投资。
       5、当期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本加上当期利润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者的新增负债(指当期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
       当期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简称流量):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本加上当期利润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者的新增负债(指当期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减去当期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
       6、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股本期末数加上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加上期末对境内投资者的负债(指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
       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简称存量):等于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减去境外企业累计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
    7、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用货币计量的价值总和。
       8、负债总额:反映报告期末企业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
       9、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按股比计算),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10、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11、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2、利润总额:是企业在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13、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境(内)外企业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境外企业与中国境内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相关从业人员不纳入境外企业年末从业人员统计。
      14、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出口总值:指通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出口的各种货物价值的总和。
      15、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口总值:指通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进口的各种货物价值的总和。
      16、对所在国上缴税金总额 :指境外企业按照投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
      17、对境内投资者分配的投资收益:指境外企业依据境内投资者直接投资占有的权益份额分派给境内投资者的收益部分,包括红利、利润再投资、利息等。
      18、对境外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指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构成反向投资,境内投资者依据境外企业直接投资占有的权益份额分派给境外企业的收益部分,包括红利、利润再投资、利息等。
      19、 实际汇回利润 : 指报告期内汇回境内投资者的当期利润及以前年度利润的总和。
     20、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总称。 兼并指境内投资者(或通过其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
    企业)在国(境)外合并其他境外独立企业的行为。收购指境内投资者(或通过其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在国(境)外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方式购买境外实体企业(包括项目)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或项目)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并购事项的统计界定:
       (1)境内投资者直接与卖方签订并购境外实体企业(或项目)协议以及实施并购的行为活动纳入并购事项统计。
       (2)境内投资者通过其境外企业与卖方签订并购企业(或项目)协议以及实施并购的行为活动纳入并购事项统计。
       (3)境内投资者之间的境外企业股权转让不纳入并购事项统计。
       上述(1)中所涉及并购企业(或项目)的最终控股比例不得小于10%;(2 )中所涉及并购事项不受最终控股比例限制。
       21、实际交易额:指根据收购协议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卖方的各种资金总和。
       22、月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末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
       23、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指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或再投资方式拥有、控制国(境)外农业类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活动。
      24、自有资金:是指境内投资者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毋须偿还的那部分资金。
       25、统计原则的界定
      (1)本制度执行国际非统一体系,即仅统计境内投资者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完成的直接投资活动。
       (2)国家(地区)的统计界定
       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按直接东道国/直接投资国体系(国际上称为非统一体系)确定直接投资的流出/流入国家(地区)。即按对外直接投资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统计。
       (3)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的行业分类的界定
       境内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见附录一),按销售收入份额最大的产品的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境外企业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执行。
       (4)货币转换和计价原则
       境内投资者调查表(FDIN1表),填报的内容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其余报表的金额单位均以美元作为统一货币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规定的折算率折合为美元。
       经营活动有关指标(如:营业收入、出口总值、进口总值等)按实际交易价即以市场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资产、负债、权益等存量指标按帐面价值计算。
       (5)报告年份的界定
      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均按日历年度上报;以财政年度反映的境外企业的数据须调整为日历年度或按最近一期财政年度报表的数据填报,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6)其他统计界定
       A.凡境内投资者在境外企业中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投资,均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B.为承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或代表处纳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范畴。
       C.子公司获得由境内直接投资者担保的借款,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D.参加国际组织的投资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E.以提供技术并收取管理费的跨境服务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F.境外企业若被其他国家企业收、并购,记作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的减少。
       G. 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者,且均拥有10%以上的股份,可作为上报单位分别报送按股权比例计算的相应指标。
       H.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投资控股比例大于或等于10%不计入反向投资。
       I.报告年度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达到控制企业10%或以上的投票权的境外企业纳入报告年度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追加投资金额记作当期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累计直接投资净额金额(即存量)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部分计算。
       J、分支机构的投资额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可移动的资产)金额统计。
      K、境内投资者之间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获得境外企业10%以上股权记入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由于股权置换而丧失或减少境外企业股权,记入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减少。
       L、分支机构(包括金融类)的投资额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可移动的资产)金额统计。
       M、境内银行(或存款公司)放在其境外支行或子公司内的存款不属于直接投资。
       N、境内银行(或存款公司)通过境外支行或子公司吸收的存款不属于直接投资。
       O、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的技术储备(即:为防范现有风险的实际储备,提前支付的保费,赢利保险业务储备,以及未决索赔的准备金)不属于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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