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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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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12-12-21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bf/201212/20121208507450.html
  • 【全文】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12}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实际和特点,对2010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基本情况月报表(FDIY3表)和我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统计月报表(FDIY4表)。

  二、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类作物种植基本情况的“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年报表(FDIN6表)。

  三、将“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月报表(FDIY1)中的“货币投资”指标细划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将“其他投资”调整为“无形资产投资”。

  四、将“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5表)中的“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指标调整为“年末从业人员数量”。

  五、对“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月报表(FDIY2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卖方情况、协议并购情况、并购资金来源等指标,对“实际交易金额”指标进行了细化。

  六、将“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表(FDIN1表)中“年末从业人数”指标的统计单位由“人”调整为“千人”。

  七、将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所属行业参照分类调整为国家统计局2011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10]520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2012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http://hzs.mofcom.gov.cn/accessory/201301/1357432441132.doc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商 务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2012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总说明…………………………………………………………………………………………6
报表目录………………………………………………………………………………………8
调查表式
综合报表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N1表)… ………………10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N2表) ……………11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金融N3表) ………………………12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Y1表) ………………………13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Y2表)……………………14
 (二)基层报表
 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FDIN1表)…………………………………………………………15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N2表)……………………………………………………………16
 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益分配情况(FDIN3表)……………………………17
  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FDIN4表)………………………………………18
  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5表)………………………………………19
  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FDIN6) ……………………………………………………… 20
  对外直接投资情况(FDIY1表)……………………………………………………………21
  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FDIY2表) ……………………………………………………22
  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FDIY3表)………………………………………………………23
  境外经贸合作区情况(FDIY4表) ………………………………………………………24
附录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25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27
国别(地区)统计代码………………………………………………………………30
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37
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39
主要概念及指标解释 ………………………………………………………………………40







总说明


  (一)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参股、兼并、收购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 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拥有或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三)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
  (四)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五)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1、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2、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金融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4、境内投资者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外汇局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六)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和非公司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对外投资并购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等。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对外直接投资额;反向投资额;对外直接
投资净额;实际交易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额;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额;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等。
  (八)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境内投资者为中央企业、单位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
境内投资者为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的,直接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报表。
其他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4、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中央企业)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5、外汇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统计资料,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部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6、商务部负责汇总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并报国家统计局。
   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涉及的所有境外企业均按1、2、3渠道报送。
  (九)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月后30日内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每年1季度,商务部根据月度统计数据生成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初步数据,同比计算基期为上年度统计初步数据。
  对外公布的对外直接投资月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度利润再投资测算的月度利润再投资,商务部根据测算比例将月度利润再投资分摊到有关行业、地区、省份等。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月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年度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十)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十一) 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法人单位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填报。
   境内投资者所属行业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十二)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20号)同时废止。







二、 统计报表目录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提供单位 报送、提供日期
及方式 页码
(一)综合报表
FDI金融N1表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
年报
全部金融业境内
投资者
国家外汇管理局
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纸介质
10
FDI金融N2表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FDI金融N3表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FDI金融Y1表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别地区分组) 季报    同上 同上 季后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纸介质 12
FDI金融Y2表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季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二)基层报表
FDIN1表 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 年报 全部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网络传输 15
FDIN2表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FDIN3表 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FDIN4表 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FDIN5表 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续表)


FDIN6表
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
年报
全部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网络传输
20


FDIY1表
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月后10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网络传输
21
FDIY2表 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FDIY3表 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FDIY4表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报表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
(按国别地区分组)
表 号:FDI金融N1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 商合函[2012]1129号
有效期限: 两年                  
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0   年     计量单位 :万美元 、家
境外企业家数 当年流量 年末存量
总额 总额
新增
股本 当期利润再投资 股本 利润
再投资

1

2
3 4 5 6 7

合计
一、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
……

非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
   3.国家(地区)代码见附录三。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
(按国民经济经济行业分组)
表 号:FDI金融N2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 商合函[2012]1129号
有效期限:两年
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0   年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标
  
行业 当年流量 年末存量
总额 总额
新增
股本 当期利润再投资 股本 利润
再投资
甲 1 2 3 4 5 6

合计
金融业
银行业
证券业
保险业
其他金融活动
非金融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行业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
   3.行业分组见附录一。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表 号:FDI金融N3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
 有效期限:两年                                   
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0  年 计量单位:万美元、家、人
 
  指标
 

行业
 /国家(地区) 境外企业家数
资产
总额 负债
总额 所有者权益
利润
总额
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
年末从业人员 数
其中:中方
实收
资本
甲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一、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
……

非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活动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按国别地区分组)
表 号:FDI金融Y1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商合函[2012]1129号
有效期限:两年                                         
综合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  年 1- 月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标

行业/国家(地区)

直接投资额

其中:新增股本


1
2
合计
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非洲
**国家(地区)
欧洲
**国家(地区)
……
……
非金融业
亚洲
**国家(地区)
非洲
**国家(地区)
欧洲
**国家(地区)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及地区分布本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季后20内向商务部提供。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表 号:FDI金融Y2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
有效期限: 两年                                                
综合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  年 1- 月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标

   行业

直接投资额

其中:新增股本


1
2

合计
金融业
银行业
证券业
保险业
其他金融活动
非金融业
  按国民经济经济行业分组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季后20日内向商务部提供。
   3. 行业类别见附录一。



(二)基层报表
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
表 号:FDIN1表
企业(单位)名称: 制定机关:商务部
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统计局
单位所属行业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有效期限: 两年
         20  年      计量单位:人民币千元、千人、个
指标 代码 数值
甲 乙 1
资产总额 1
负债总额 2
所有者权益总额 3
营业收入总额 4
利润总额 5
年末从业人员数 6
年末境外企业个数 7
 其中:子公司 8
    联营公司 9
    分支机构 10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反映报告年度拥有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由该境内投资者填报。
   2.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年后6月20日前报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该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标识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填报时按其规定的法人单位代码填写。
   4.单位所属行业代码(见附录一)。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单位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国家有关法规性文件对企业进行的分类。其中企业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性质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参照该标准填写(见附录二)。
   6.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分别根据填报单位企业年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7.营业收入总额、当年利润总额:分别根据填报单位企业年终会计报表“损益表”中“营业收入总额”、“当年利润总额”项目的数值填列。
   8.年末从业人员数:是指年末境内投资者所有登记在册的从业人员,但不包括境外企业的从业人员。
   9.年末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个数:指填报单位在报告年度年末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境外企业数目。
10.境内投资者应负责将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录四)分派给下属境外企业填报。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表 号:FDIN2表
企业(单位)名称: 制定机关:商务部
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统计局
单位所属行业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有效期限:
20  年        计量单位:万美元、人
 
  指标
 
  境外
 企业名称 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 设立
日期 设立
方式 行业
类别 当前
状态 中方持股比例(%) 年末从业人员数
其中:中方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1 2 3
合计
**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
续表
资产
总额 负债
总额
所有者权益
(中方) 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 利润
总额 对所在国缴纳
税金总额
对境内投资者的负债 实收资本
(中方) 未分配
利润

4 5 6 7 8 9 10 11 12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所拥有的境外企业(包括金融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活动情况,由境内投资者负责收集、汇总数据并予以填报。
   2.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年后6月20日前报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指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所在的国家和城市(国别地区代码见附录三)。
   4.设立日期和和行业代码:设立日期指境外企业的实际设立日期;行业类别(见附录一)。
   5.设立方式:指境内投资者设立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含办事处、代表处等)。
   6.当前状态:指境外企业年末时点的存在状态,包括:筹备设立、正在经营、暂停经营和撤(注)销。
   7.中方持股比例:指境外企业章程中所注明的中方持有的股份(百分数)。
   8.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分别根据境外企业年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是指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应属于中方的部分;实收资本是指中方所拥有的部分;未分配利润是指中方拥有的部分。
   9.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根据境外企业年终会计报表“损益表”中“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项目的数值填列。
   
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表 号:FDIN3表
企业(单位)名称: 制定机关:商务部
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统计局
单位所属行业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有效期限:两年
20  年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标
  
 境外
企业名称 当期对外直接投资 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
净额 总额 反向
投资额 净额 总额 累计反向投资额
新增
股本 当期利润再投资 股本 利润再投资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

续表
当期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投资收益的分配 当期汇回利润
净额 总额 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
利润
11 12 13 14 15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境内投资者与其拥有的各境外企业(包括金融业)之间的投资往来情况。
   2. 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对外直接投资净额:1栏=2栏-5栏
   4.新增股本:报告期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中方股本(实收资本)期末数与期初数的差额。
   5.当期利润再投资:报告期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投资比例计算属于境内投资者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与期初数的差额。
   6.股本:报告期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期末股本(实收资本)的中方部分。
   7.利润再投资:报告期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投资比例计算属于境内投资者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
   8.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6栏=7栏-10栏
   9.境外企业对境内者分配的投资净收益:11栏=12栏-14栏
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
表 号:FDIN4表
企业(单位)名称: 制定机关:商务部
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统计局
单位所属行业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有效期限: 两年
           20  年             计量单位:万美元、万吨
指标
    
企业名称 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总值 境内投资者通过
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总值
进口主要权益油气产品
原油 成品油 天然气
甲 1 2 3 4 5
合 计
 *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境内投资者所拥有的各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
2.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本表所称进口权益油气产品是指我国企业经过核准在境外开展资源合作投资活动,并通过产品分成或资源抵付等方式获得用于支付境外投资收益的油气产品的数量。

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
表 号:FDIN5表
境内投资者名称:        制定机关:商务部
境内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直接投资企业名称: 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
直接投资企业行业代码: 有效期限:两年
期末累计直接投资净额: 计量单位:万美元、人
20 年


        指标

再投资最终投向
的国家(城区)
/境外企业或项目名称

再投资最终投向的企业或项目的行业类别



当期流量



期末存量


年末从业人员数量

其中:外方
甲 乙 1 2 3 4

合 计

**国家(地区)
   **境外企业或项目
   
   
**国家(地区)
   **境外企业或项目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的最终目的国家(地区)和项目等基本情况。
   2.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本表要求按境外企业再投资的最终国家(地区)分别填报。
   4.再投资最终投资的境外企业或项目行业代码参照附录一。
                                    

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
                               表 号:FDIN6表
企业(单位)名称: 制定机关:商务部
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统计局
单位所属行业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有效期限: 两年
20  年   计量单位:公顷、万吨

指标

国家地区、
作物名称

播种
(种植)
面积 产品总产量


当地加工产品构成


合计 销往国内 当地销售 当地加工
其他
甲 1 2 3 4 5 6 乙
**国家(地区)
   水稻
   小麦
   大麦
   玉米
   大豆
   木薯
   棉花
   甘蔗
   烟草
   蔬菜
   天然橡胶
   棕榈
   咖啡
   其他
**国家(地区)
   ……
米制品□ 其他□
面粉□ 面制品□ 其他□
面粉□ 面制品□ 其他□
玉米粉□饲料□酒精制造□食用油□其他□
食用油□饲料□其他□
淀粉□酒精制造□工业燃料□饲料□其他□
棉纺织品□其他□
成品糖□酒精□其他□
烤烟□其他□
蔬菜汁及饮料□罐头□其他□
橡胶制品□其他□
其他□
咖啡饮料□咖啡粉□其他□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类作物种植的基本情况。凡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含再投资)拥有或控股的国(境)外农业类境外企业或项目,并开展农业类作物种植的企业均需填报(我国对外援助农业示范中心不纳入统计范围)。本表由境内投资者于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2、播种(种植)面积:农作物按播种面积统计,是指报告年度实际播种或移植农作物的面积,等于实际种植(或移植)农业作物的土地面积乘以复种指数。天然橡胶、棕榈、咖啡按种植面积统计。
3、产品总产量:等于报告年度按播种面积计算的各种作物的总产量。棉花的产品总产量按皮棉产量计算;木薯按鲜木薯产量计算;烟草按生烟叶产量计算;蔬菜按各种蔬菜的产量计算;甘蔗按蔗杆产量计算;天然橡胶按按浓缩乳胶(脱水后60%浓度)产量计算;棕榈按油棕油产量计算;咖啡按咖啡豆产量计算。销往国内是指报告年度作物产品总产量中销售到中国内地的产品数量;当地销售指产品总产量中在投资所在国销售(不含经过加工后再销售的产品产量)的产品产数;当地加工指产品总产量中需将初级产品在当地经过本企业加工最终形成的可供市场销售的产品产量。
4、当地加工产品构成:主要指初级产品经过本投资企业多种加工途径最终形成的可供市场销售的产品,此项可多选。
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表 号:FDIY1表
企业(单位)名称: 制定机关:商务部
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统计局
单位所属行业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有效期限: 两年
20  年 月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标


 
 企业名称 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 境外企业行业类 别 实现直接投资的方式 直接投资额 预计投资总额

计 货币投资 实物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
金额 自有资金 银行
贷款 其他
甲 乙 丙 丁 1 2 3 4 5 6 7 8

合计
**境内投资者
**境外企业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者实际对外直接投资(包括金融类)的基本构成情况。
   2.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月后10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指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所在的国家和城市。
   4.境外企业行业代码(见附录一)。
   5.实现直接投资的方式:指境内投资者设立境外企业的方式,包括新设、收购、股权置换。
   6. 1栏=2栏+6栏+7栏 2栏=3栏+4栏+5栏
   7.货币投资:是指以货币资本形式表现的投资。自有资金是指境内投资者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毋须偿还的那部分资金。银行贷款指境内投资者为新设、并购境外企业而直接从境内银行性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其他指在货币投资中扣除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以外的资金。
   8.实物投资:是指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的投资。
   9.无形资产投资:是依据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10.预计投资总额:指境内投资者根据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为完成该项目所需投入的资金总和。
   
   
   
   
   
   
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
表 号:FDIY2表
企业(单位)名称: 制定机关:商务部
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统计局
单位所属行业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有效期限: 两年
20  年 月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标
企业名称 被并购企业(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被并购企业(项目)所属的行业 实施并购的路径 实施并购的
企业名称
并购后所占股权比重%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境内投资者
被并购企业(项目)名称
续表
实际交易金额

总计 其中
自有资金 境内银行贷款 境外融资 其他
1 2 3 4 5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内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实施对外投资并购事项的实际情况。涉及境内投资者之间的境外股权转让不属本表统计范畴。
2. 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于月后10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被并购企业(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指被并购企业的注册国家(地区)或被并购资产或其他权益所在的国家(地区)名称。
4.被并购企业(项目)所属的行业:按被并购企业主营业务或被并购资产或权益的性质分类(见附录一)。
5.实现并购的路径:指境内投资者直接与卖方签署并购协议或通过其境外企业签署协议实施并购。
6.并购后所占股权比重:指根据并购协议,交易完成后境内投资者在被并购企业(项目)中的股权占比。
7.实施并购的企业名称:指实际签订并购协议的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名称。
8.实际交易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根据收购协议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卖方的资金总和,包括境内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境内投资者在境内取得的银行贷款以及通过境外融资方式取得的款项等。
9、自有资金:是指境内投资者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毋须偿还的那部分资金。
10、境内银行贷款:是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为实施境外并购项目按一定利率从的我国境内银行性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等)取得的贷款。
11、境外融资: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1)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为实施境外并购项目依照贷款所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按一定利率从境外银行(包括我国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附属机构等)取得的贷款。(2)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依照融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从资本市场(如股票)和货币市场(如债权)取得的融资款项。
                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
                                表 号:FDIY3表
企业(单位)名称: 制定机关:商务部
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统计局
单位所属行业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有效期限: 两年
20  年 月    计量单位:公顷、万美元、人
 
  指标
 
  境外
 企业或项目名称 租用土地(或签订承包合同)情况 购买土地(使用权)情况

累计投资额

带动国内农业机具出口 月末从业人员数量
其中:外方
租用
年限
面积 面积 使用
年限
当月 累计 当月 累计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境内投资者
**国家(地区)
**国家(地区)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类对外投资合作的基本情况。
     2、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指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或再投资方式拥有、控制国(境)外农业类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活动,我国对外援助农业示范中心不纳入统计范围。
   3、境内投资者于月后1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4、国家(地区):指农业类境外企业注册登记的国家(地区)以及农业投资类项目实际所在的国家(地区)。
   5、租用土地、购买土地情况:指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与投资所在国土地拥有者签订的土地租用(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购买土地使用权情况,面积按租用或购买合同文本中规定的数量填报。“当月”指报告期新租用和购买的土地面积;“累计”指截至报告期末在某个国家或地区拥有的租用和购买的土地面积数量的总额。租用年限按10年以上(含10年)和10年以下进行统计,若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在同一国家(地区)租用或购买年限不同的地块,相关年限按租用或购买土地面积最大的地块年限统计。
   6、累计投资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对该境外企业或项目实现的投资总额,包括境内投资者(或境外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包括自有资金、境内外银行贷款等)投入的资金总和。
   7、带动国内农业机具出口:指报告期境内投资者通过农业对外投资项目而带出的农业机具(包括耕作机械、排灌机械、收获机械、农业运输机械等)出口总值。不包括暂出复进的农业机具。
   8、月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末在农业类境外企业或项目中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
                               表 号:FDIY4表
企业(单位)名称: 制定机关:商务部
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统计局
单位所属行业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有效期限: 两年
20  年 月   计量单位:万美元、万平方米、个、人
  指标
 
企业、合作区
名称 所在国家(地区) 设立
时间 建区企业投资额 建区企业基础
设施建设投资额 建区企业实际
平整土地面积
累计 其中 累计 其中 累计 其中
1- 月累计 当月 1- 月累计 当月 1- 月累计 当月
甲 乙 丙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实施企业
**合作区
续表
入区企业投资额 月末入区
企业个数 合作区总产值 上缴东道国
各种税费总额 月末从业
人员数量
累计 其中 合计 其中:中资控股企业 1- 月
累计 当月 1- 月累计 当月 合计 其中:
外籍人员
1- 月累计 当月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我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的基本情况,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合作区的实施企业组织填报。本表要求实施企业于月后1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2.所在国家(地区):指合作区所在的国家(地区)。
  3.设立时间:指合作区的实施企业在境外设立建区企业的注册时间。
  4.建区企业:指合作区实施企业在合作区所在国独资或与外方合资设立的从事合作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的企业。
  5.建区企业投资额:指建区企业报告期(累计、当年、当月)为完成合作区建设所投入的所有资金总额,包括通过各种融资渠道(含自有资金、境内外银行贷款等)投入的资金总额。
  6.建区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指建区企业报告期(累计、当年、当月)用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包括:区内建设用地的购置费或租赁费、办公场所的购建费;区内土地平整、水、电、气、道路、通讯、热力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费;为入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配套用房建设费。该项投资额属于建区企业投资额的一部分。
  7.建区企业实际平整土地面积:指建区企业在合作区内通过拆迁、土方工程对土地表层状况进行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存在较明显的土地不同位置的高差,以达到后续施工要求而实际处理的土地的面积。
  8.入区企业:指在合作区当地完成各种登记注册手续、已与合作区建区企业签署入区协议并在合作区内已开展建设或运营的法人单位。
  9.入区企业投资额:指入区企业报告期(累计、当年、当月)在合作区内所投入的所有资金总额,包括通过各种融资渠道(含自有资金、境内外银行贷款等)投入的资金总额。
  10.中资控股企业:指中国内地投资者股份占51%及以上的合资企业。
  11.合作区总产值:指合作区建区企业和入区企业以货币表现的全部产品(货物和服务)总量,是反映合作区总体发展规模指标,包括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的工业产品产值、提供的服务业产值等所有涉及合作区行业的产值。
  12.上缴东道国各种税费总额:指在合作区内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建区企业和入区企业)根据东道国各级政府规定所上缴的各项税金和费用总和。
  13.月末从业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在合作区内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
  14.外籍人员:指非中国国籍人员。
四、附录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GB/T 4754-2011)
     
行业大类代码 类别名称 行业大类代码 类别名称
A 农、林、牧、渔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01  农业 53  铁路运输业
02  林业 54  道路运输业
03  畜牧业 55  水上运输业
04  渔业 56  航空运输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57  管道运输业
B 采矿业 58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59  仓储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60  邮政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61  住宿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62  餐饮业
11  开采辅助活动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  其他采矿业 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C 制造业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  食品制造业 J 金融业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66  货币金融服务
16  烟草制品业 67  资本市场服务
17  纺织业 68  保险业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69  其他金融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K 房地产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70  房地产业
21  家具制造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71  租赁业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72  商务服务业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27  医药制造业 7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76  水利管理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3  金属制品业 79  居民服务业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80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81  其他服务业
36  汽车制造业 P 教育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82  教育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83  卫生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84  社会工作
41  其他制造业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85  新闻和出版业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86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87  文化艺术业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88  体育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89  娱乐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E 建筑业 90  中国共产党机关
47  房屋建筑业 91  国家机构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92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49  建筑安装业 93  社会保障
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94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F 批发和零售业 95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51  批发业 T 国际组织
52  零售业 96  国际组织











     (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代 码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商投资企业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90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400
410
420 个体经营
个体户
  个人合伙



(三)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COUNTRY (REGION) CODE
国别地区代码 中文名(简称) 英文名(简称)
100 亚 洲: Asia
101 阿富汗 Afghanistan
102 巴林 Bahrian
103 孟加拉国 Bangladesh
104 不丹 Bhutan
105 文莱 Brunei
106 缅甸 Myanmar
107 柬埔寨 Cambodia
108 塞浦路斯 Cyprus
109 朝鲜 Korea,DPR
110 香港 Hong Kong
111 印度 India
112 印度尼西亚 Indonesia
113 伊朗 Iran
114 伊拉克 Iraq
115 以色列 Israel
116 日本 Japan
117 约旦 Jordan
118 科威特 Kuwait
119 老挝 Lao PDR
120 黎巴嫩 Lebanon
121 澳门 Macau
122 马来西亚 Malaysia
123 马尔代夫 Maldives
124 蒙古 Mongolia
125 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 Nepal, FDR
126 阿曼 Oman
127 巴基斯坦 Pakistan
128 巴勒斯坦 Palestine
129 菲律宾 Philippines
130 卡塔尔 Qatar
131 沙特阿拉伯 Saudi Arabia
132 新加坡 Singapore
133 韩国 Korea, Rep.
134 斯里兰卡 Sri Lanka
135 叙利亚 Syrian Arab Republic
136 泰国 Thailand
137 土耳其 Turkey
138 阿联酋 United Arab Emirates
139 也门 Yemen
141 越南 Viet Nam
142 中国 China
143 中国台湾省 Taiwan, Prov.of China
144 东帝汶 Timor-Leste
145 哈萨克斯坦 Kazakhstan
146 吉尔吉斯斯坦 Kyrgyzstan
147 塔吉克斯坦 Tajikistan
148 土库曼斯坦 Turkmenistan
149 乌兹别克斯坦 Uzbekistan
199 亚洲其他国家(地区) Oth. Asia nes
200 非 洲 Africa
201 阿尔及利亚 Algeria
202 安哥拉 Angola
203 贝宁 Benin
204 博茨瓦那 Botswana
205 布隆迪 Burundi
206 喀麦隆 Cameroon
207 加那利群岛 Canary Islands
208 佛得角 Cape Verde
209 中非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210 塞卜泰(休达) Ceuta
211 乍得 Chad
212 科摩罗 Comoros
213 刚果(布) Congo
214 吉布提 Djibouti
215 埃及 Egypt
216 赤道几内亚 Equatorial Guinea
217 埃塞俄比亚 Ethiopia
218 加蓬 Gabon
219 冈比亚 Gambia
220 加纳 Ghana
221 几内亚 Guinea
222 几内亚比绍 Guinea-Bissau
223 科特迪瓦 Cote d'lvoire
224 肯尼亚 Kenya
225 利比里亚 Liberia
226 利比亚 Libyan Arab Jamahiriya
227 马达加斯加 Madagascar
228 马拉维 Malawi
229 马里 Mali
230 毛里塔尼亚 Mauritania
231 毛里求斯 Mauritius
232 摩洛哥 Morocco
233 莫桑比克 Mozambique
234 纳米比亚 Namibia
235 尼日尔 Niger
236 尼日利亚 Nigeria
237 留尼汪 Reunion
238 卢旺达 Rwanda
239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Sao Tome and Principe
240 塞内加尔 Senegal
241 塞舌尔 Seychelles
242 塞拉利昂 Sierra Leone
243 索马里 Somalia
244 南非 South Africa
245 西撒哈拉 Western Sahara
246 苏丹 Sudan
247 坦桑尼亚 Tanzania
248 多哥 Togo
249 突尼斯 Tunisia
250 乌干达 Uganda
251 布基纳法索 Burkina Faso
252 刚果(金) Congo,DR
253 赞比亚 Zambia
254 津巴布韦 Zimbabwe
255 莱索托 Lesotho
256 梅利利亚 Melilla
257 斯威士兰 Swaziland
258 厄立特里亚 Eritrea
259 马约特 Mayotte
260 南苏丹共和国 Republic of South Sudan
299 非洲其他国家(地区) Oth. Afr. nes
300 欧 洲 Europe
301 比利时 Belgium
302 丹麦 Denmark
303 英国 United Kingdom
304 德国 Germany
305 法国 France
306 爱尔兰 Ireland
307 意大利 Italy
308 卢森堡 Luxembourg
309 荷兰 Netherlands
310 希腊 Greece
311 葡萄牙 Portugal
312 西班牙 Spain
313 阿尔巴尼亚 Albania
314 安道尔 Andorra
315 奥地利 Austria
316 保加利亚 Bulgaria
318 芬兰 Finland
320 直布罗陀 Gibraltar
321 匈牙利 Hungary
322 冰岛 Iceland
323 列支敦士登 Liechtenstein
324 马耳他 Malta
325 摩纳哥 Monaco
326 挪威 Norway
327 波兰 Poland
328 罗马尼亚 Romania
329 圣马力诺 San Marino
330 瑞典 Sweden
331 瑞士 Switzerland
334 爱沙尼亚 Estonia
335 拉脱维亚 Latvia
336 立陶宛 Lithuania
337 格鲁吉亚 Georgia
338 亚美尼亚 Armenia
339 阿塞拜疆 Azerbai jan
340 白俄罗斯 Belarus
343 摩尔多瓦 Moldova
344 俄罗斯联邦 Russian Federation
347 乌克兰 Ukraine
350 斯洛文尼亚 Slovenia
351 克罗地亚 Croatia
352 捷克 Czech Republic
353 斯洛伐克 Slovakia
354 前南马其顿 Macedonia,FYR
355 波黑 Bosnia and Hercegovina
356 梵蒂冈城国 Vatican City State
357 法罗群岛 Faroe Islands
358 塞尔维亚 Serbia
359 黑山 Montenegro
399 欧洲其他国家(地区) Oth. Eur. nes
400 拉丁美洲 Latin America
401 安提瓜和巴布达 Antigua & Barbuda
402 阿根廷 Argentina
403 阿鲁巴 Aruba
404 巴哈马 Bahamas
405 巴巴多斯 Barbados
406 伯利兹 Belize
408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Estado Plurinacional de Bolivia
409 博内尔 Bonaire
410 巴西 Brazil
411 开曼群岛 Cayman Islands
412 智利 Chile
413 哥伦比亚 Colombia
414 多米尼克 Dominica
415 哥斯达黎加 Costa Rica
416 古巴 Cuba
417 库腊索岛 Curacao
418 多米尼加共和国 Dominican Republic
419 厄瓜多尔 Ecuador
420 法属圭亚那 French Guiana
421 格林纳达 Grenada
422 瓜德罗普 Guadeloupe
423 危地马拉 Guatemala
424 圭亚那 Guyana
425 海地 Haiti
426 洪都拉斯 Honduras
427 牙买加 Jamaica
428 马提尼克 Martinique
429 墨西哥 Mexico
430 蒙特塞拉特 Montserrat
431 尼加拉瓜 Nicaragua
432 巴拿马 Panama
433 巴拉圭 Paraguay
434 秘鲁 Peru
435 波多黎各 Puerto Rico
436 萨巴 Saba
437 圣卢西亚 Saint Lucia
438 圣马丁岛 Saint Martin Islands
439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Saint Vincent and Grenadines
440 萨尔瓦多 El Salvador
441 苏里南 Suriname
442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Trinidad and Tobago
443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444 乌拉圭 Uruguay
445 委内瑞拉 Venezuela
446 英属维尔京群岛 Virgin Islands, British
447 圣其茨和尼维斯 Saint Kitts and Nevis
448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 Saint.Pierre and Miquelon
449 荷属安地列斯 Netherlands Antilles
499 拉丁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Oth. L.Amer. nes
500 北美洲: North America:
501 加拿大 Canada
502 美国 United States
503 格陵兰 Greenland
504 百慕大 Bermuda
599 北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Oth. N.Amer. nes
600 大洋洲: Oceania:
601 澳大利亚 Australia
602 库克群岛 Cook Islands
603 斐济 Fiji
604 盖比群岛 Gambier Islands
605 马克萨斯群岛 Marquesas Islands
606 瑙鲁 Nauru
607 新喀里多尼亚 New Caledonia
608 瓦努阿图 Vanuatu
609 新西兰 New Zealand
610 诺福克岛 Norfolk Island
611 巴布亚新几内亚 Papua New Guinea
612 社会群岛 Society Islands
613 所罗门群岛 Solomon Islands
614 汤加 Tonga
615 土阿莫土群岛 Tuamotu Islands
616 土布艾群岛 Tubai Islands
617 萨摩亚 Samoa
618 基里巴斯 Kiribati
619 图瓦卢 Tuvalu
620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Micronesia, Fs
621 马绍尔群岛 Marshall Islands
622 帕劳 Palau
623 法属波利尼西亚 French Polynesia
625 瓦利斯和浮图纳 Wallis and Futuna
699 大洋洲其他国家(地区) Oth. Ocean. nes
701 国(地)别不详 Countries(reg.) unknown





(四)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
20  年
境外企业名称(中文):                  
(英文):                            
所在国家:    所在城市:                     
设立日期:                         
企业类别:
设立方式:子公司□ 联营公司□ 分支机构□ 
中方持股比例: %               
当前状态:筹备设立□ 正在经营□ 暂停经营□ 撤(注)销□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 标 序号 内容与数值
甲 乙 1
基本情况
  1.资产总额
  2.负债总额
   2-1.其中:对境内投资者的负债
  3.所有者权益
   3-1.其中:实收资本(中方)
    未分配利润(中方)  
  4.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5.利润总额
  6.对所在国缴纳税金总额
  7.年末从业人员数(人)
  7-1.其中:中方人员数(人)

二、与境内投资者间投资往来情况
  1.当期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净额(流量)
  1-1.当期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额
  1-1-1.其中:新增股本
1-1-2. 当期利润再投资
1-1-3. 其他投资
  1-2.减:当期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额
  2.期末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累计直接投资净额(存量)
   2-1.期末累计直接投资额
2-1-1.其中:股本
2-1-2 利润再投资
2-1-3 其他投资
2-2.减:期末对境内投资者的累计反向投资额

三、与境内投资者间收益分配情况
  1.当期对境内投资者分配的投资净收益
   1-1.当期对境内投资者分配的投资收益
1-1-1.其中:利润
   1-2.减:境内投资者对本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
  2.实际汇回利润
  
四、货物进出口情况
 1. 境内投资者通过本企业实现的出口额
 2. 境内投资者通过本企业实现的进口额
2-1.进口主要权益油气(万吨)
原油
成品油
天然气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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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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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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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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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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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9
30
--
31
32
33
























填报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活动情况,境内投资者与其拥有的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之间的投资往来、收益分配、货物进出口情况。由境内投资者负责发放给境外企业填报。
   2. 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外企业根据境内投资者的要求向境内投资者报送,境内投资者汇总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报送。
   3.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指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所在的国家和城市(国别地区代码见附录三)。
   4.设立日期:境内投资者实际设立境外企业的日期。
   5.行业类别(见附录一)。
   6.中方持股比例:指境外企业章程中所注明的中方所持有的股份(百分数)。
   7.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本单位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8.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分别根据填报单位企业年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项目的年末数填列;“所有者权益”是指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应属于中方的部分。
   9.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当年利润总额:分别根据填报单位企业年终会计报表“损益表”中“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项目的数值填列。
   10、其他投资:指境内投资者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者与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借贷。境内投资者当期提供给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的贷款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的增加;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归还当期或以前年度境内投资者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负流量,同时应调减当期存量。

基本计算关系:
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净额(当期或累计)
     = 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额(当期或累计)-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额(当期或累计)
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额(当期) = 新增股本+当期利润再投资 +对境内投资者的新增负债
新增股本=股本期末数-股本期初数
当期利润再投资=按持股比例计算属于境内投资者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期初数
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额(当期) =对境内者的新增股本 +在境内者的利润再投资 +对境内者提供的新增债权
来自境内投资者的直接投资额(累计)= 境内者持有的股本 +利润再投资+对境内投资者的负债
利润再投资=属于境内者的期末未分配利润
8. 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额(累计)
     =对境内者持有的股本 +在境内者拥有的期末未分配利润 +对境内者提供的债权
9. 当期对境内者分配的投资净收益 =当期对境内者分配的投资收益 -来自境内者的投资收益
10.当期对境内者分配的投资收益 =当期对境内者分配的红利 +当期对境内者支付的利息
11. 本表所称各项权益油气产品是指我国企业经过核准在境外开展资源合作投资活动,并通过产品分成或资源抵付等方式获得用于支付境外投资收益的油气类产品的数量。
12.进口主要权益油气产品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统计单位:万吨。



(五)关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
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二、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
  三、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
   2、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4、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五、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关单位应给予奖励:
   1、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2、在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3、在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4、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5、 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
   七、获得商务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八、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团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九、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窃取、泄露涉及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一、各单位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五、主要概念及指标解释

 1、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一经济体通过投资于另一经济体而实现其持久利益的目标。
   2、直接投资企业
   指境内投资者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1)子公司
   境内投资者拥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并具有该境外企业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主要成员的任命权或罢免权。
   (2)联营公司:境内投资者拥有该境外企业10-50%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
  (3)分支机构:即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的非公司型企业。
   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的常设机构或办事处、代表处视同分支机构。
   3、对外直接投资额
   指境内投资者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投资,包括股本投资部分、利润再投资部分以及与公司之间债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投资部分。
   银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仅包括股本投资和其他投资(即境内银行在境外分行所享有的长期债权)。
   (1)股本投资:指境内投资者在其境外分支机构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
   股本: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股本”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当期股本资本的减少记作当期负流量。
   新增股本: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股本增加额乘以中方股权份额,其中包括境内投资者当年实际缴付的股本和由投资收益转增的股本。股本增加额为该企业年末、年初资产负债表“股本”项目相减之差。
   (2)利润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者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未汇给境内投资者的利润部分。
   当期利润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与期初数的差额,当期利润再投资为负数记入当期负流量。
   利润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为负数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存量。
   (3)其他投资:指境内投资者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者与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借贷。
   其他投资:境内投资者当期提供给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的贷款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的增加;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归还当期或以前年度境内投资者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负流量,同时应调减当期存量。
   4、反向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10%的投资。
   5、当期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本加上当期利润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者的新增负债(指当期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
   当期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简称流量):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本加上当期利润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者的新增负债(指当期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减去当期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
   6、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股本期末数加上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加上期末对境内投资者的负债(指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
   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简称存量):等于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减去境外企业累计对境内投资者的反向投资。
7、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用货币计量的价值总和。
   8、负债总额:反映报告期末企业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
   9、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按股比计算),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10、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11、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2、利润总额:是企业在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13、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境(内)外企业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境外企业与中国境内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相关从业人员不纳入境外企业年末从业人员统计。
  14、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出口总值:指通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出口的各种货物价值的总和。
  15、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口总值:指通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进口的各种货物价值的总和。
  16、对所在国上缴税金总额 :指境外企业按照投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
  17、对境内投资者分配的投资收益:指境外企业依据境内投资者直接投资占有的权益份额分派给境内投资者的收益部分,包括红利、利润再投资、利息等。
  18、对境外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指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构成反向投资,境内投资者依据境外企业直接投资占有的权益份额分派给境外企业的收益部分,包括红利、利润再投资、利息等。
  19、 实际汇回利润 : 指报告期内汇回境内投资者的当期利润及以前年度利润的总和。
 20、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总称。 兼并指境内投资者(或通过其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
企业)在国(境)外合并其他境外独立企业的行为。收购指境内投资者(或通过其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在国(境)外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方式购买境外实体企业(包括项目)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或项目)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并购事项的统计界定:
   (1)境内投资者直接与卖方签订并购境外实体企业(或项目)协议以及实施并购的行为活动纳入并购事项统计。
   (2)境内投资者通过其境外企业与卖方签订并购企业(或项目)协议以及实施并购的行为活动纳入并购事项统计。
   (3)境内投资者之间的境外企业股权转让不纳入并购事项统计。
   上述(1)中所涉及并购企业(或项目)的最终控股比例不得小于10%;(2 )中所涉及并购事项不受最终控股比例限制。
   21、实际交易额:指根据收购协议境内投资者(或其境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卖方的各种资金总和。
   22、月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末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
   23、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指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或再投资方式拥有、控制国(境)外农业类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活动。
  24、自有资金:是指境内投资者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毋须偿还的那部分资金。
   25、统计原则的界定
  (1)本制度执行国际非统一体系,即仅统计境内投资者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完成的直接投资活动。
   (2)国家(地区)的统计界定
   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按直接东道国/直接投资国体系(国际上称为非统一体系)确定直接投资的流出/流入国家(地区)。即按对外直接投资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统计。
   (3)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的行业分类的界定
   境内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见附录一),按销售收入份额最大的产品的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境外企业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执行。
   (4)货币转换和计价原则
   境内投资者调查表(FDIN1表),填报的内容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其余报表的金额单位均以美元作为统一货币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规定的折算率折合为美元。
   经营活动有关指标(如:营业收入、出口总值、进口总值等)按实际交易价即以市场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资产、负债、权益等存量指标按帐面价值计算。
   (5)报告年份的界定
  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均按日历年度上报;以财政年度反映的境外企业的数据须调整为日历年度或按最近一期财政年度报表的数据填报,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6)其他统计界定
   A.凡境内投资者在境外企业中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投资,均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B.为承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或代表处纳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范畴。
   C.子公司获得由境内直接投资者担保的借款,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D.参加国际组织的投资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E.以提供技术并收取管理费的跨境服务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F.境外企业若被其他国家企业收、并购,记作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的减少。
   G. 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者,且均拥有10%以上的股份,可作为上报单位分别报送按股权比例计算的相应指标。
   H.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者投资控股比例大于或等于10%不计入反向投资。
   I.报告年度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达到控制企业10%或以上的投票权的境外企业纳入报告年度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追加投资金额记作当期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累计直接投资净额金额(即存量)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部分计算。
   J、分支机构的投资额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可移动的资产)金额统计。
  K、境内投资者之间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获得境外企业10%以上股权记入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由于股权置换而丧失或减少境外企业股权,记入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减少。
   L、分支机构(包括金融类)的投资额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可移动的资产)金额统计。
   M、境内银行(或存款公司)放在其境外支行或子公司内的存款不属于直接投资。
   N、境内银行(或存款公司)通过境外支行或子公司吸收的存款不属于直接投资。
   O、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的技术储备(即:为防范现有风险的实际储备,提前支付的保费,赢利保险业务储备,以及未决索赔的准备金)不属于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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