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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0-9-2
    2. 【标题】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3. 【发文号】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卫生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index.htm

    7. 【法规全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3)暴露后处置技术培训。所有项目省份应当对所有从事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逐级开展技术培训,提高预防处置技术水平。开展对暴露处置门诊的指导和检查。
    (4)暴露后免疫补助和处置门诊规范化建设试点。开展高发农村贫困人口暴露后免疫补助和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规范化建设试点,积极探索狂犬病处置门诊设置标准和管理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市和县区试点建立狂犬病处置示范门诊,对门诊的设备、人员和操作规程提出规范化要求,推广建立外伤处理、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接种相结合的综合性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提高卫生部门处置服务的能力。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病例调查处理、一犬伤多人事件的调查、暴露后处置技术培训、贫困人口暴露后处置补助、暴露门诊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专项资金补助613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全部项目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项目省份卫生厅局组织省级专家组每半年一次对地、县级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完成本地区的年度总结报告。
    十、慢性病综合干预控制

    (一)慢性病危险因素评估、控制及干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1.项目目标。

    总目标: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建立一批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多部门、多环节、多层次、多措施控制慢性病社会和个体危险因素,减少慢性病发生,降低慢性病危害。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作用,总结成熟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年度工作目标:

    (1)加强政策倡导,制订和完善慢性病防控相关公共卫生政策。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

    (2)建立持续有效的慢性病防控筹资机制和渠道,实现慢性病防治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开展慢性病监测、干预、评估和信息管理工作。

    (4)提高示范区人群烟草消费、不合理膳食、身体活动不足等慢性病危险因素知识知晓率,逐步提升健康行为形成率。

    (5)加强高危人群和患者生活方式干预的技术指导,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进一步提升患者自我管理意识和技能。

    2.项目范围。

    覆盖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区/县为项目范围。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福建、安徽、河南、广东、海南、贵州、西藏、甘肃和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覆盖1个区/县。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和青海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覆盖2个区/县,共计47个项目区/县。

    示范区的选择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1)示范区的区/县级政府重视,支持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各有关部门能积极配合,街道及乡村有开展活动的积极性。

    (2)有较完善的慢性病防治队伍,有一定工作基础和能力。

    (3)开展过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和监测工作的地区优先。

    (4)根据示范区工作进展和质量对示范区适时进行调整。

    3.项目工作内容。

    各项目省可因地制宜,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示范区工作内容可根据国家方案整体推进,也可以结合当地优势,突出重点,将特色做深做细。

    (1) 加强政策倡导,建立工作机制。

    区/县级政府将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慢性病相关指标纳入有关政府部门考核内容。成立区/县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 形成联防联控格局。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综合医院等慢性病防治专业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密切配合的工作团队,共同开展慢性病防控工作,建立评估和考核体系。

    出台至少1-2项慢性病综合防控相关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包括新建社区构筑10分钟步行可达的健身场所,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制订工作场所职工工间操制度,每天职工运动时间不低于20分钟;在机关、学校、企事业食堂和公共餐厅推广健康饮食宣传制度;鼓励和支持食品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促进健康的食品;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达到无烟单位标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学校等禁止吸烟;促进媒体规范宣传;探索多渠道慢性病预防性服务付费机制等。

    (2)广泛开展全人群健康促进活动。

    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围绕控制烟草消费、推动合理平衡饮食、促进健身活动三个重点,开展四项行动,包括“人人知体重(腰围),成人测血压行动”,“家庭、食堂和餐馆减盐限油行动”,“推广简便适宜技术,促进人群健康行动”和“慢性病主题日宣传活动”等系列行动。

    通过开展人群健康促进活动,示范区人群实现“五个覆盖”,即至少获得一种慢性病宣传材料,参加过一次慢性病讲座或主题宣传活动,学会使用一种适宜工具,测量过一次个人健康指标(体重、腰围或血压),掌握一项健康自我管理技能。本年度要求东中西部地区各示范区达到“五个覆盖”人数累计不少于40000人次、30000人次和20000人次。

    (3)重视高危人群发现和预防性干预。

    慢性病高危人群包括超重肥胖者,血压、血糖、血脂水平升高者和现在每日吸烟者。本年度重点工作是促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提供测量体格和基本生理指标的简易设备,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方便职工和居民主动测量个体健康指标,及时发现高危人群,逐步形成高危人群管理模式。各示范区建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的单位不少于10个。

    (4)加强基层防治,规范慢性病患者管理。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提高社区高血压管理率和糖尿病管理率。以社区、工作场所和家庭为基础推广慢性病自我管理模式,提升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意识和技能,开展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活动,本年度自我管理小组不少于10个。

    (5)收集基础资料,加强综合监测和评估。

    整合示范区基础信息和资料,掌握当地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状况,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干预领域,为评估示范区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慢性病综合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有资源,在常规工作中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中收集脑卒中、冠心病、癌症等发病资料;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中收集高血压、糖尿病等病例管理资料。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定期开展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相关监测和调查工作。

    (6)加强能力建设,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控队伍。

    加强慢性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保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慢性病防控专业科室,人员不少于3人,每年接受至少1次慢性病预防控制理论与技术培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为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规范化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专业人员慢性病监测和综合防控技术水平和能力。

    4.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疾控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卫生部疾控局成立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作为国家级项目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制订技术实施方案,开展省级师资培训并对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培训;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技术保障。卫生部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制定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并对各地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专项资金1186万元,对项目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创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控、督导和数据分析等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5.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6.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组织国家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项目办公室。

    (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1.项目目标。

    总目标:进一步扩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范围,创造可持续的支持性环境,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具体目标:

    (1)2009年以前已经启动行动的省(区、市)在既往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工作。

    (2)到2010年底前,包括既往启动县(区),各省(区、市)累计完成30%以上县(区)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启动工作。

    (3)所有启动行动的省、地市、县(区),结合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健康生活方式日等健康日主题或既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至少2次健康促进活动。

    (4)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09〕825号)要求,继续推广示范创建工作。2010年,每省至少新创建示范单位、示范社区和示范食堂(餐厅)各3个。

    (5)鼓励各省(区、市)继续推进“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知识一条街”等形式的支持性环境建设工作。

    (6)根据国家行动办公室的要求完成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省级评价。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辖区30%以上已经启动或于2010年底前将要启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的项目县(区)。鼓励各省(区、市)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工作。

    (2)项目内容。

    ①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所辖项目县(区)建立健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组织管理机构,包括行动领导小组和行动办公室。行动办公室建议设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省级行动办根据本管理方案,结合本省(区、市)情况,制定有利于工作开展和资源整合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行动启动、示范创建、健康日活动以及支持性环境建设等内容。方案中应当明确既往工作基础和工作延续,2010年工作任务和确保任务完成的工作计划。各省(区、市)指导辖区项目县(区)制订和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计划,并在国家行动办公室的指导下定期完成辖区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和评估工作。

    ②行动启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7〕189号)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总体方案(2007-2015年)的工作要求,到2010年底前,包括既往启动县(区),各省(区、市)累计完成30%以上县(区)的启动工作。启动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倡导与领导示范作用,动员多部门参与,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重点宣传“日行一万步,吃动两平衡,健康一辈子”的知识和理念,为群众提供应用技能指导。

    ③健康促进活动。所有启动行动的省、地市、县(区),包括在2010年新启动的县(区),应当结合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健康生活方式日等健康日主题或既定工作计划,至少开展2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现场活动,扩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影响。

    ④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既往工作基础上开展示范创建工作。2010年,要求每个省(区、市)完成新的示范单位、示范社区和示范食堂(餐厅)创建各3个。创建标准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函〔2009〕825号),各省(区、市)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指导方案和验收标准。

    ⑤能力建设。按照统一程序,对项目所在县(区)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慢性病健康促进知识、技能,行动启动方案和要求,示范创建和考评办法,以及生活方式行动的督导和评价办法等。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管理及各级职责。在卫生部疾控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国家行动办公室负责制订项目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材料,负责省级师资培训;制订考核和评估方案,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项目地区工作落实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抽查考核和评估;负责撰写项目总结评估报告;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效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统筹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各项工作,指导方案制订,协调各项工作落实,组织考核与评估。省、县(区)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技术培训、行动启动、示范创建和各项健康教育和促进活动,开展项目县(区)工作的质量控制,逐级报送有关材料。

    (2)技术保障。卫生部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制订项目技术方案,并对各地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专项资金179万元,对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进行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组织国家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项目办公室。

    (三)慢性病监测。

    1.项目目标。掌握我国居民慢性病危险因素、主要慢性病患病的流行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确定疾病预防控制优先领域、制定慢性病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评估国家卫生及相关政策、慢性病防控项目的效果提供信息。通过开展慢性病监测,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慢性病防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建设。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北京东城区、通州区,天津红桥区、蓟县,河北唐山市开平区、迁西县、秦皇岛市海港区、磁县、武安市、张家口市桥东区、宣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平定县、壶关县、朔城区、绛县、临县,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林右旗、开鲁县、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苏尼特右旗,辽宁沈阳市新城子区、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市千山区、凤城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辽阳县,吉林长春市南关区、德惠市、吉林市丰满区、集安市、龙井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依安县、鸡西市梨树区、宝清县、大庆市大同区、桦川县,上海卢湾区、松江区,江苏南京市浦口区、徐州市云龙区、苏州市吴中区、张家港市、金湖县、响水县,浙江杭州市下城区、奉化市、桐乡市、安吉县、金华市婺城区、遂昌县,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安庆市大观区、天长市、巢湖市居巢区、蒙城县、泾县,福建三明市梅列区、惠安县、建瓯市、永定县、宁德市蕉城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武宁县、赣州市章贡区、龙南县、上高县,山东青岛市市北区、李沧区、沂源县、枣庄市薛城区、烟台市芝罘区、蓬莱市、高密市、莱芜市莱城区、莒南县,河南郑州市中原区、洛阳市吉利区、新安县、滑县、辉县市、唐河县、睢县、信阳市浉河区,湖北武汉市江岸区、黄石市黄石港区、宜昌市伍家岗区、谷城县、云梦县、天门市,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浏阳市、常德市武陵区、平江县、郴州市苏仙区、洪江市、凤凰县,广东广州市越秀区、南雄市、四会市、五华县、汕尾市城区、云浮市云城区,广西宾阳县、柳州市柳北区、桂林市秀峰区、合浦县、凌云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海南海口市美兰区、定安县,重庆万州区、大足县,四川成都市青羊区、彭州市、攀枝花市仁和区、资中县、西充县、汉源县、康定县、越西县,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湄潭县、玉屏侗族自治县、施秉县、独山县,云南玉溪市红塔区、通海县、广南县、勐腊县、祥云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墨竹工卡县、米林县、乃东县、江孜县、陕西铜川市王益区、眉县、华阴市、洛川县、汉阴县、景泰县,甘肃天水市麦积区、张掖市甘州区、敦煌市、临潭县,青海西宁市城中区、平安县、门源回族自治县,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卫市中卫城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和县、莎车县、和田县、新源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等162个监测点开展慢性病监测工作。

    监测对象为1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共收集97200人慢性病主要危险因素的核心信息。

    (2)项目内容。现场调查包括问卷调查、身体测量和生化指标检测三部分。技术方案将由中国疾控中心另行下发。国家对省级和县级慢性病监测技术骨干进行一级培训,各省(区、市)按照国家培训方案对各监测点未参加一级培训的全部慢性病监测人员进行二级培训,提高监测地区疾控系统慢性病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监测质量。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及工作任务。卫生部疾控局负责慢性病监测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负责制订技术方案、调查问卷和培训教材;编制数据录入软件,汇总全国调查资料,分析、清理监测数据等;对现场调查提供技术指导和进行质量控制;负责省级和县(区)监测骨干人员的培训。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慢性病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卫生厅(局)领导,省级疾控中心成立省级现场调查工作组,根据国家慢性病监测技术方案制订本省(区、市)慢性病监测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慢性病监测工作;省、地市级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二级培训;省级疾控中心负责本省监测地区数据录入和问卷保存,并及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完成国家项目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身实际,扩大监测范围和人群,建立和完善具有省级代表性的慢性病监测系统。

    县(区)级卫生局负责协调、管理本县(区)监测工作;县(区)级疾控中心在省、地市级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县(区)监测现场工作。

    (2)技术保障。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负责对慢性病监测技术方案(包括抽样方案、现场实施方案和质控方案等)以及调查问卷进行修订与论证,开展现场预试验,保证监测方案整体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省、地市级疾控中心对辖区内监测点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慢性病监测专项经费1639万元,对项目省的慢性病监测、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并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省、市、县三级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四)营养监测。

    1.项目目标。

    总目标:开展覆盖全国城乡居民营养与相关健康状况的监测工作,定期收集居民的营养与相关健康状况信息,分析和发现存在的营养健康问题及相关危险因素,建立营养与相关健康状况调查体系和信息数据库,为政府部门制定营养与健康相关政策提供基础信息。通过开展监测工作,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营养工作能力建设。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人群监测:重点在天津河西区,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邯郸市邯山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连市中山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上海长宁区、虹口区,江苏南京市秦淮区、泰州市高港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厦门市思明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山东潍坊昌邑市,河南郑州市金水区、洛阳市吉利区,湖北武汉市江汉区、鄂州市华容区,湖南长沙市天心区,广东珠海市金湾区,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重庆南岸区,四川成都市金牛区,云南昆明市盘龙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西藏拉萨市城关区,陕西西安市新城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天水市麦积区,青海西宁市城西区,宁夏吴忠市青铜峡市,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开展人群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

    食物成分监测:在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广东、广西、四川、陕西8个省(区、市),每省(区、市)开展30种食物样品的采集和检测工作。

    (2)项目内容。人群监测主要包括询问调查、医学体检、实验室检测和膳食调查4个部分。技术方案将由中国疾控中心另行下发。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疾控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负责组织制订技术实施方案,组织省级师资培训并对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省、地市级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培训,县区级疾控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技术保障。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负责制定统一的监测实施方案和项目考核评估方案;举办省级师资培训班并对各地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营养监测工作专项资金882万元。中央财政将对现场调查与生化指标检测及数据录入、营养监测工作中的宣传、动员及营养教育和指导工作、营养监测人员的能力建设等工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项目省(区、市)对项目的实施工作每一季度检查一次,卫生部组织专家组在2011年6月底之前对项目省(区、市)营养监测工作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抽查考核和评估。在监测工作相对集中的时候,省(区、市)专家组及卫生部专家组可分别或联合派出专家进行现场督导。

    十一、癌症早诊早治

    (一)食管癌/贲门癌、肝癌、大肠癌、鼻咽癌、胃癌及肺癌的早诊早治项目。

    1.项目目标。

    (1)提高食管癌/贲门癌、肝癌、大肠癌、鼻咽癌、胃癌、肺癌的早期诊断率及早期治疗率,提高五年生存率,降低死亡率。

    (2) 提高技术队伍水平。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重点支持71个县(市、区)开展食管癌/贲门癌早诊早治,包括河北磁县、涉县、赞皇、武安、光宗、永年,山西阳城、壶关、襄汾、襄垣、阳泉,内蒙古赤峰巴林左旗、呼伦贝尔,辽宁法库、康平,吉林大安,黑龙江哈尔滨南岗区,江苏扬中、泰兴、淮安楚州区、建湖,浙江仙居,安徽庐江、天长,福建惠安、莆田涵江区、厦门同安区,江西武宁,山东肥城、宁阳、邹城、曲阜、东平、梁山,河南林州、济源、内乡、偃师、辉县、南召、镇平,湖北钟祥、麻城、英山,湖南衡阳雁峰区,广东梅县,广西北流,重庆璧山、涪陵,四川盐亭、西充、阆中、巴中巴洲区,贵州福泉,云南兰坪,陕西商州、潼关,甘肃张掖、敦煌、武威,青海循化,宁夏青铜峡,新疆新源、和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师,以及内蒙古、新疆、宁夏3个民族自治区各新增2个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州)。

    重点支持江苏启东、江苏海门、广西扶绥、福建同安等4个县(市)开展肝癌早诊早治。

    重点支持北京丰台区、天津红桥区、山西洪洞、上海徐汇区、浙江嘉善、海宁、山东五莲、湖北武汉江岸区、秭归,广东广州越秀区、四川双流、云南昆明西山区和宁夏银川兴庆区13个县(区)开展大肠癌早诊早治。

    重点支持广东四会、中山、广西苍梧、福建闽侯等4个县(市)开展鼻咽癌早诊早治。

    重点支持辽宁庄河、山东临朐、甘肃武威等3个县(市)开展胃癌早诊早治。

    重点支持天津大港、云南宣威等2个县(市)开展肺癌早诊早治。

    (2)项目内容。

    开展食管癌/贲门癌早诊早治的河北磁县、河北涉县、山东肥城、河南林州、四川盐亭等5个县(市)每点筛查人数不少于5000人,其余66个项目县(市、区)每点筛查人数不少于2000人,71个项目点筛查总数为 157000人。开展食管癌/贲门癌早诊早治的71个县(市、区)对发现的食管癌/贲门癌癌前病变患者及癌患者进行治疗,其中河北磁县、山东肥城、河南林州等3个县(市)开展健康教育、肿瘤登记及危险因素监测与干预等综合防治工作。

    开展肝癌早诊早治的江苏启东、江苏海门、广西扶绥、福建同安等4个项目点诊断性筛查人数不少于1000人,共筛查4000人,对发现的癌患者进行治疗。

    开展大肠癌早诊早治的浙江嘉善、海宁两个项目点每点诊断性筛查2000人;北京丰台区、天津市红桥区、山西洪洞、上海徐汇区、山东五莲、湖北武汉江岸区、秭归,广东广州越秀区、四川双流、云南昆明西山区和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每点诊断性筛查不少于1000人;开展大肠癌早诊早治的13个县(区)共筛查15000人,对发现的癌前病变患者及癌患者进行治疗。

    开展鼻咽癌早诊早治的广东四会、广东中山、广西苍梧、福建闽侯等4个县(市)每点诊断性筛查不少于1500人,共筛查4500人,对发现的癌患者进行治疗。

    开展胃癌早诊早治的辽宁庄河、山东临朐、甘肃武威等3个县(市)筛查任务各1500人,共筛查4500人,对发现的癌前病变患者及癌患者进行治疗,并开展健康教育、肿瘤登记及危险因素监测与干预等综合防治工作。

    开展肺癌早诊早治的天津大港、云南宣威筛查任务各1000人,对发现的癌前病变患者及癌患者进行治疗。

    举办培训班及进行现场指导,对上述97个县(市、区)的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癌症基金会是国家级项目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制定技术实施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开展督导;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 并选定一个项目地区医疗机构作为实施项目的主要负责单位。

    (2)技术保障。卫生部组织专家,通过举办培训班及现场指导,推广、实施“中国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技术方案”(试行)。各县(市、区)的项目负责单位可整合当地技术力量,并引入上级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共同实施项目。

    (3)伦理要求。在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工作中,坚持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

    (4)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食管癌/贲门癌、肝癌、大肠癌、鼻咽癌、胃癌及肺癌早诊早治专项资金4453万元,中央财政将对早诊早治项目防治措施中的筛查、综合防治、人员培训等工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

    项目省(区、市)组织专家每半年检查一次工作,卫生部专家组年底前检查工作。在筛查工作相对集中的时候,省(区、市)专家组及卫生部专家组可分别或联合派出专家进行现场督导。主要监督及评估以下方面:工作进度及质控、早期诊断率、早期治疗率及经费使用情况。

    (二)淮河流域癌症早诊早治。

    1.项目目标。

    (1)根据国务院同意下发的《淮河流域癌症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在初步查明的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地区,制定并实施以部分癌症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措施,提高部分癌症(食管癌、肝癌、胃癌)等主要上消化肿瘤的早期诊断率及早期治疗率,提高五年生存率,降低死亡率。

    (2)在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区,初步建立肿瘤登记系统,为综合防治奠定基础。

    (3)加强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区能力建设,在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区建立癌症综合防治网络,提高癌症防治的技术队伍水平。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重点支持江苏4个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山东4个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安徽4个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河南4个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开展部分癌症的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

    (2)项目内容。

    在上述地区选择高危人群,开展部分上消化道癌症的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山东、江苏、河南3省的淮河流域癌症高发项目县(区)每年筛查人数不少于2000人;安徽省新增淮河流域癌症高发项目县(区)每年筛查人数不少于2000人,原有2个项目县(区)每年筛查人数仍不少于2700人。各项目点癌种的选择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筛查发现的早期病变开展个体干预及早期治疗,筛查发现的中晚期病例开展规范化的常规治疗。

    在对部分癌症进行早诊早治的同时,开展早诊早治工作的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工作,对上述16个县(区)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开展肿瘤登记报告工作,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健全以人群为基础的肿瘤发病登记报告系统,收集肿瘤病人的信息资料,掌握辖区内人群肿瘤的发病水平及时间变化趋势。在上述地区选择高危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疾控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全国肿瘤防办)作为国家级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技术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开展督导;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协调、群众发动及组织实施工作;选定1个县区级医疗机构作为实施本项目的主要负责单位。

    (2)技术保障。

    卫生部疾控局组织专家组根据各县(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淮河流域部分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指南”,并对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开展早诊早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县(市)的项目负责单位整合当地和上级技术力量共同实施。

    (3)伦理要求。在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工作中,坚持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

    (4)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淮河流域癌症早诊早治专项资金1150万元,中央财政将上述4个省的16个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开展部分癌症的早诊早治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技术培训、肿瘤登记工作和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等工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2011年8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省(市)专家组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卫生部专家组年底前检查工作。在筛查工作相对集中的时候,省(市)专家组及卫生部专家组可分别或联合派出专家进行现场督导。主要监督及评估以下方面:工作进度及质控、早期诊断率、早期治疗率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肿瘤随访登记。

    1.项目目标。

    (1)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符合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国家肿瘤登记报告系统,反映我国城乡居民肿瘤发病、死亡、生存状态,提供满足我国肿瘤防治需求的信息。

    (2)对全国肿瘤登记中心及现有肿瘤登记系统工作状态进行综合评价、整合现有资源、继续加强登记网点的建设,每个省(自治区、新疆建设兵团)增加一个登记点,使登记网点覆盖面继续扩大。

    (3)加强规范化建设,所有登记处工作流程制度化,登记资料质量达到全国肿瘤登记规范要求。

    (4)在登记点的数量增加和质量提高的基础上,登记数据具有全国代表性和区域代表性。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重点支持北京,天津,河北磁县、涉县、保定市、迁西县、赞皇县、秦皇岛市区、武安市,山西阳城县、临汾市、阳泉市、襄垣县、太原市杏花岭区、襄汾县,内蒙古赤峰市、开鲁县、牙克石市、锡林浩特市,辽宁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本溪市、东港市、建平县、康平县、法库县、庄河市,吉林延吉市、德惠市、吉林市市区、大安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尚志市、勃利县,上海,江苏金坛县、海门市、启东市、连云港市、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淮安市楚州区、建湖县、大丰市、扬中市、泰兴市、苏州市区,浙江杭州市、嘉兴市、嘉善县、海宁市、上虞市、仙居县,安徽马鞍山市、肥西县、铜陵市区、天长市、庐江县,福建长乐市、厦门市区、建瓯市、厦门市同安区、莆田市涵江区、惠安县,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上高县、龙南县、靖安县、上饶市信州区,山东临朐县、肥城市、青岛市区、烟台市区、招远市、邹城市、宁阳县,河南林州市、洛阳市区、禹州市、偃师市、辉县、内乡县、济源市,湖北武汉市、云梦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钟祥市、英山县、麻城市,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慈利县、衡东县、株洲市石峰区、资兴市,广东广州市、深圳市、四会县、中山市、珠海市区、江门市区,广西苍梧县、扶绥县、柳州市区、桂林市区、北流市,海南琼海市、定安县,重庆九龙坡区、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四川盐亭县、成都市青羊区、攀枝花市仁和区、自贡市自流井区、大竹县、乐山市区,贵州遵义市、开阳县、安龙县、雷山县,云南个旧市、宣威市、富源县、玉溪市、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西藏拉萨市区,陕西西安市莲湖区、眉县、潼关县、商洛市商州区,甘肃武威市、兰州市区、景泰县、临潭县、张掖市区、敦煌市,青海西宁市区、互助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宁夏中卫市区、固原市区、银川市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源县、和田市、石河子市,总计149个肿瘤登记处,在此基础上,新增加44个肿瘤登记点,其中河南、江苏、山东和安徽各增加5个新点,其他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增加1个登记点,总计193个肿瘤登记处,覆盖人口约17913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约13.5%。

    (2)项目内容。

    制订、落实全国肿瘤登记报告工作方案及框架布局,修订肿瘤登记工作规范,着重对44个新建肿瘤登记点的工作进行实地指导,提高原有的149个肿瘤登记处的数据质量,加强对全国肿瘤登记队伍建设,对肿瘤登记数据质量进行控制与评估、定期发布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和利用。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疾控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全国肿瘤防办)作为国家级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技术方案的制订,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开展督导;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设立肿瘤登记处,并选定相应医疗机构作为主要负责单位。

    (2)技术保障。卫生部疾控局组织专家组对《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进行修订,制订《中国肿瘤登记工作规范》。对开展肿瘤登记工作的市(县)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县)项目负责单位与上级技术力量共同实施。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国肿瘤登记系统建设专项资金1191万元,中央财政将对上述31个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193个肿瘤登记处在技术培训、肿瘤登记卡片、表格的印刷、肿瘤登记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等工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2011年6月底前完成资料上报。

    5.项目督导与评估。各省(区、市)专家组针对方案实施的年度计划,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各项具体的实施措施的进度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卫生部专家组年底前对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并汇同各省(区、市)专家组对部分登记处进行现场督导。主要监督及评估以下方面:人员落实及培训、工作进度、数据质控、经费使用情况等。

    十二、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

    (一)项目目标。

    1. 培训基层医生的专业技能,建立癫痫防治队伍,为当地防治癫痫发挥积极作用。

    2. 对自2004年度起项目已经筛检出的8.1万名癫痫患者,包括当年新扩展人群筛检出的患者约2.5万人实施合理治疗管理,使60%以上的患者达到良好治疗效果。

    3. 继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癫痫患者、家属和公众对癫痫的认识,改变人们对癫痫的歧视态度。提高癫痫病人的生存质量,努力减轻癫痫对患者、家属以及社会造成的负担和危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2010年度在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苏、山东、甘肃、湖南、宁夏、陕西、四川、云南、安徽、青海、吉林、河北等15个项目省(自治区)79个项目县继续开展工作。为了能使更多癫痫患者受益,2010年度在上述15个省各扩展2–4个新的项目县。此外,增加广西、贵州和湖北3个省(区),每个省(区、市)第一年各选定3个项目县按统一要求开展癫痫防治管理工作。18个项目省合计132个项目县。

    2.项目内容。按照《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06〕111号文件)要求开展各项活动。

    (1)继续落实、完善由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神经科专业医师组成的省、县级癫痫防治管理督导队伍。负责督导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培训、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和资料收集整理等各项工作。

    (2)对项目实施地区参加本项工作的县、乡级医生进行癫痫知识的培训,提高当地医生诊治癫痫的专业水平,进一步规范癫痫的诊断和治疗。

    (3)在项目实施地区,由经过培训的当地乡(镇)卫生院医生按要求筛查惊厥型癫痫患者,再经省、县级神经科专家核实确诊为(活动性)癫痫患者后,按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苯巴比妥和丙戊酸钠等药物治疗,并按时随访和管理患者。

    (4)每个乡(镇)卫生院经过培训的1~2名医师负责使用苯巴比妥治疗病人和随访管理。包括每个月给病人(免费)发药并随访一次,按要求认真填写随访记录,根据病情调整药量,并及时处理由于药物引发的不良反应。

    (5)进一步开展对已入组癫痫患者的随访管理工作;同时继续扩大人群筛查范围,使更多癫痫患者受益。入组患者随访管理率不应低于80%。

    (6)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组织2~3次癫痫病人和家属的座谈交流会,发放有关癫痫的科普宣传资料,讲解癫痫基本知识。在项目实施地区大力宣传普及癫痫知识,消除人们对癫痫的误解和歧视。举办1~2次有关癫痫的大型宣传活动。包括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画,发放科普宣传资料,在电台、电视台举办癫痫知识讲座等;有条件的地区可请省级专家举办义诊咨询活动。

    (7)承担项目技术指导任务的县医院开设定期癫痫门诊,对不符合苯巴比妥入组治疗的活动性癫痫患者,或苯巴比妥治疗已达上限剂量(210mg)连续3个月,但发作控制效果仍不满意或不良反应明显的患者,可由县医院经过培训的神经科医师或癫痫项目负责医师按照《临床诊疗指南-癫痫病分册》进行诊断,并确定改用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丙戊酸钠(免费)扩展治疗入组病例数各省(区、市)要按年度计划指标完成。

    (8)接受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为及时评估治疗效果、调整药量,应当由县医院项目负责医生治疗随诊至少3个月。开始治疗后第2周末、1个月末应当各随诊1次,以后每月随诊1次。3个月后,视患者病情决定是否继续在县医院癫痫门诊随诊,或转至患者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诊。

    使用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应在入组前、治疗1个月、3个月和治疗满1年时各检查肝功能一次(共4次)。

    (9)三个新增项目省(广西、贵州、湖北)的9个项目县和原15个项目省新扩增的44个项目县本年度不开展丙戊酸钠扩展治疗。

    (三)项目组织实施。各地应当按照《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卫办疾控发〔2008〕54号文件要求落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质量管理和定期进度报告。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组织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专家指导组制订具体技术方案、培训教材和项目实施质量控制标准,并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质量控制。

    (2)各项目省(区、市)、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完善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督管理制度,成立省级(地市级)癫痫项目指导组,下设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由综合医院承担项目办公室职责的地方,要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纳入项目办公室的组成单位,参加日常管理工作。

    (3)各项目县成立由卫生、财政、发改、民政、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农村癫痫防治领导小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办公室,将承担项目技术指导任务的县医院、承担日常管理任务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纳入项目办公室的组成单位,明确各组成单位职责。建立由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等机构组成的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组织,建立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队伍,在神经科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项目工作。

    2.资金安排。项目所需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2010年度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专项资金1343万元,对患者的筛查与诊断复核、基本治疗药品和贫困患者血液化验、随访治疗和家属教育、治疗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人员培训等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内容及金额详见附表。

    3.招标采购。

    (1)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也可以由具备本项目药品采购资质的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省政府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和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2)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国家项目指导组举办国家级培训活动,分别到4~6个省督导检查1次;省级、地市级项目指导组专家每3个月到各项目县进行质控检查1次;项目县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每2个月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各级人员在每次项目督导后,向派出部门提交督导报告,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县、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将项目进展的书面报告和进度报表上报卫生部。

    卫生部组织国家指导组和有关专家每年对各省(区、市)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考核,提交项目年度报告和报表。

    十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

    (一)项目目标。在原项目113个示范市(州)继续完善或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提高示范市(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降低危险行为率;提高基层人员执行项目的能力。在47个新增示范市(州)(要求每市州至少覆盖3个区县)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和工作机制,开展人员培训;同时筛选、诊断复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项目覆盖全国30个省(区、市,西藏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60个示范市(州),其中2010年度新增47个示范市(州),要求每个新增示范市(州)的覆盖户籍人口在50万人以上。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示范区的要求,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指导项目实施区县继续做好工作,同时要求原示范市(州)逐步将项目实施范围扩至其他区县乃至整个市(州)(2010年度每示范市州至少扩2个区县),北京、上海应当覆盖全市所有区县。

    2.项目内容。

    (1)继续完善或建立省、市、区县、街道(乡镇)、村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队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技术培训、指导检查、重性精神疾病评估、治疗、随访管理,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2)培训管理社区危险行为病人的知识和技术,提高当地医务人员评估病人行为危险性的水平,规范重性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提高追踪随访重点病人的能力。

    (3)新增筛选、复核和登记重性精神病人211951人,开展危险性评估,全部资料建档立卡并录入国家数据库,建立重点病人监控网络。

    (4) 由社区医生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随访管理有危险行为倾向的患者。对危险性评级为3-5级的73943例患者,由精神专科医生对社区医生的随访每季度提供一次专业指导。

    (5) 对有危险行为倾向的贫困患者31350例,提供免费药物治疗、每季度1次相关化验检查,并由专科医生每半年开展服药后免费疗效评价与治疗方案调整。

    (6)对13560例次(120例次/市州)贫困的有危险行为病人进行应急处置。解锁救治关锁病人200例(2例/市州,无北京、上海和天津)。

    (7)对107385名新登记和部分已登记的病人家属开展家庭护理和管理教育。向大众宣传重性精神疾病危害和防治措施、项目内容、目的、意义以及参加项目方法。

    (三)项目组织实施。

    各地应当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80号)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完善国家精神卫生项目指导组,强化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职责,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具体技术方案、培训教材和项目实施质量控制标准,并负责项目总体实施和质量控制。

    (2)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完善省级精神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积极开展本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组织落实工作。项目工作组中建立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专家3-5人组成的省级医疗小组,负责免费治疗患者的医疗技术指导、疑难病人会诊、有关培训和协助处理与治疗相关的突发事件。

    项目工作组下设省项目办公室承担对各省项目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和评估,并向国家项目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各省级项目工作组应当切实提高省项目办公室的各项能力。

    (3)各示范市(州)和承担项目任务的区县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公室,组建由2-4名医疗人员组成市(州)医疗小组,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专家,负责市(州)免费治疗病人的医疗技术问题。由1名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医疗质量管理员,1名工作人员担任数据质量管理员,共同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

    各市(州)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级项目实施人员队伍稳定。

    2.资金安排。项目所需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2010年度中央财政安排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项资金7158万元已下达,在160个示范市(州)中,对登记、诊断与复核新增重性精神病人、应急处置部分有危险行为倾向病人、提供部分贫困病人紧急住院治疗、用药及专项检查和复诊、人员培训、大众宣传、培训教材及资料印刷、治疗质量质控和项目管理数据处理工作给予补助;使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随访管理有危险行为倾向的患者。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3.药品采购。

    (1)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也可以由具备本项目药品采购资质的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省(区、市)政府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和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2)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项目资金到位后,各省(区、市)制定技术方案、工作计划,开展省级培训,同时开始筛查、诊断和登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开展治疗、管理和定期随访患者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各省(区、市)应当完成本年度全部项目工作。

    (五)项目要求。

    1. 对2006-2009年未完成项目指标的省份,要求2010年12月31日前补齐项目各年度未完成的指标数,包括筛选、诊断复核、随访、应急处置、免费住院和解锁患者数。要求患者应当从社区人群中筛查出来

    2. 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省(区、市)应当于2011年1月31日前上报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项目执行进度报表;2011年7月30日前,各省(区、市)报告本年度项目执行进度报表。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1. 卫生部组织国家指导组和有关专家每年对各省(区、市)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考核,举办国家级培训活动,在2010-2011年内督导5-6个项目省。

    2. 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区、市)情况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及管理办法,并上报卫生部,抄送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到各示范市(州)检查督导1次,定期将项目进展书面报告和项目年度进度报表上报卫生部。

    3. 各示范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示范市(州)应当每季度到项目区县督导1次。

    4. 项目区县每月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5. 各级人员在每次项目督导后,应向派出部门提交督导报告,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十四、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试点项目

    (一)目标。

    1.在项目试点县开展口腔健康教育,小学生口腔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正确刷牙率达到70%以上;

    2.在项目试点县开展儿童口腔健康检查,适龄儿童口腔检查率达到90%以上,早期发现口腔疾病;

    3.为项目地区适龄儿童进行窝沟封闭,符合窝沟封闭适应证儿童的窝沟封闭率达到90%以上,封闭完好率达到85%以上,降低儿童恒牙龋病患病率;

    4.加强基层口腔疾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防治水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充分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河北、山西、内蒙、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2个中西部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口腔疾病防治网络比较健全,有一定防治经验和工作基础,并且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团场)作为试点县(市、区、团场),试点县(市、区、团场)数量要适中,使项目服务范围尽量覆盖项目试点县(市、区、团场)的所有适龄儿童。

    2.项目内容。

    (1)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和健康促进。项目县(市、区、团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广电等部门,通过发放健康教育材料、宣传画以及各地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深入的、持久的健康教育,培养群众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掌握基本的口腔预防保健知识和自我保健技能,营造人人关注口腔卫生的氛围。特别要注意健康教育的效果,避免宣传工作流于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动员,引导适龄儿童自觉参加窝沟封闭。

    (2)加强培训,提高口腔疾病防治人员项目管理能力、执行能力和防治水平。根据工作任务严格筛选、确定承担项目工作的口腔疾病防治机构和人员,对其认真开展项目管理和业务技术培训,使其能够深刻领会项目内涵、意义和项目要求,技术培训要紧紧围绕《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操作规范》(卫办疾控发〔2009〕15号)的要求,以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为原则,确保操作人员准确掌握适应证、窝沟封闭技术。

    (3)严格标准,加强项目工作质量控制。对项目地区的8岁儿童进行口腔健康检查,严格按适应证标准筛选出窝沟封闭适宜人群,并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对参加窝沟封闭的儿童严格按标准进行操作,保证工作质量,同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口腔问题的儿童,积极引导他们及早接受治疗。要严格按照消毒隔离的要求开展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4)加强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各承担项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定期报告项目工作的信息资料。各项目县(市、区、团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要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手段,及时准确输入、整理、统计和和分析数据,并按要求每月上报有关信息。

    (5)定期复查,确保窝沟封闭工作质量。各项目县(市、区、团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随机”的原则,在封闭后的3个月后选择20%的人群进行复查,了解窝沟封闭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应当由开展封闭的单位进行再封闭。

    (三)项目组织形式。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负责项目管理,组织有关专家制订具体技术方案,组织对各项目省(区、市)技术指导小组人员进行培训,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2)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工作的开展,针对本省(区、市)特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选择合适的项目县(市、区),协调、落实项目所需的经费,指导、督促项目县(市、区)开展项目工作。要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和项目办公室,负责本省(区、市)的技术指导、培训、复查和每年2次的督导工作,定期向国家项目办上报项目进展。技术指导小组必须由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口腔专家组成。

    (3)项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工作任务,本着“质量优秀、医疗安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选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口腔健康教育、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工作。进行窝沟封闭的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项目培训的口腔执业医师或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项目县(市、区、团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统计项目数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区、市)汇总、上报。要求上报数据记录准确、完整,无缺项,无漏报或重复上报,误差率不超过5%。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3348万元,对中西部地区2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员培训、窝沟封闭、复查、健康教育、宣传发动、数据汇总等活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2010年8月底前,完成项目县(市、区、团场)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选择、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和宣传发动;2011年4月底前完成各项工作;2011年5月底前向卫生部报工作总结。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制定质量控制和评估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项目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与评估。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省(区、市)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督导,确保工作质量。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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