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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的历史考察

    [ 秦德良 ]——(2006-2-25) / 已阅59203次


    1980年2月,彭真在广东听取公检法三家的汇报时指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理,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21]

    这是彭真首次提出,后来成为指导司法机关办案的“两个基本”的原则。

    1981年5月,他明确提出:“一个案件,只要有确实的基本的证据,基本的情节清楚,就可以判,一个案件几桩罪行,只要主要罪行证据确凿也可以判”[22]

    第四,“死刑核准权下放”

    “为了及时处理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恶性现行刑事犯中的首要分子,对这类人的死刑核准权以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为好。”[23]

    第五、“严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的三道工序,互相协作、配合、互相制约。”[24] 1979年10月13日,彭真在《实现四化一定要有一个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讲话中指出:“公、检、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25] 1985年1月28日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政法队伍是党的卫队,国家的卫队,人民的卫队”,[26] 1987年3月31日他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政法部门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工具。”[27]

    第六,“严打是长期的对敌人专政的斗争”

    “不能设想严打斗争可以一劳永逸不再需要进行。一切行之有效的专政手段和方法都不可以丢掉。至于怎么搞,我看是大来大搞,中来中搞,小来小搞。”[28]

    第七,“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一个方面

    1981年5月,彭真亲自主持召开的北京、上海等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在针对当时社会治安的严重情况提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同时,又提出对大量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要加紧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次将“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结合了起来。

    2、邓小平的“严打”的观点

    首先,严打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从严集中打击。

    1982年,小平针对经济犯罪指出“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29],1983年,小平针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指出“解决刑事犯罪的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做各方面的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30]

    其次,严打必须发动群众、组织大战役和抓大案要案。

    1983年7月19日,小平和彭真谈话说:“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长,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每个大中城市,都要在三年内组织几次战役”“我们说过不搞运动,但集中打击严惩刑事犯罪活动还必须发动群众。”[31]

    再次,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犯罪活动是长期的经常的斗争。邓小平说:“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我们说不搞运动,但我们一定要说.这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我看,至少是伴随到实现四个现代化那一天”。[32]

    最后,“严打”是新时期的阶级斗争的表现,是对少数教育不改悔的罪犯进行专政的斗争。
    邓小平指出,应该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在他看来,“严打”决策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科学原理。“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33]

    彭真、邓小平的“严打”观点集中反映了中共在转型时期对解决严重经济犯罪问题与严重刑事犯罪问题的探索,从“严打”实践来看,这一探索在总体上基本上没有超出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的镇反“严打”政策,但在理论上有一些突破,特别是将“严打”政策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结合了起来,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这是镇反时期没有的。

    3、“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

    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是在扬弃解放区以及建国后的司法工作原则基础上,基于转型时期的社会特点以及违法犯罪特征的基础上逐步确立的。先后经历了l978年至1981年的确立时期,l982年至l990年的探索与实验时期,1991年至今的发展时期。

    关于“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关系的探索也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初次提出在“严打”的同时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79年6月中共中央初步提出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思想,1979年11月、1981年5月中旬召开的两次城市治安会议明确提出“严打”的同时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1981年6月14日中共中央21号文件批转了中央政法委《京、津、沪、穗、 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中共中央文件第一次提出“综合治理”这个概念,正式把“综合治理”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刑事政策。这段时间并没有探索“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具体关系,仅仅停留在抽象的口号或者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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