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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的历史考察

    [ 秦德良 ]——(2006-2-25) / 已阅59200次


    1951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一文中指出:“关于杀反革命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这里的原则是: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此外还应明确地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12]

    2、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对镇反采取谨慎收缩

    为执行毛泽东关于对镇反采取谨慎收缩,集中精力处理积案的指示,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于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召开,会议作出如下决定:(1)关于杀反革命分子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在农村中,一般应不超过人口的千分之一;……在城市中杀反革命,一般应低于人口的千分之一,以千分之零点五为适宜。(2)自6月1日至9月30日4个月内,“一律停止捕人”,以便集中精力清理积案。(3)“将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 [13] 这些决定,可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补充说明。

    3、《关于清理“中层””内层”问题的指示》

    1951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清理“中层”“内层”问题的指示》。“中层”是指隐藏在军政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内层”是指打入中共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外层”是指隐藏在社会上的反革命分子。该指示要求各级政府由首长负责清理“中层”“内层”。[14]

    4、《关于处理错捕、错押、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

    1953年上半年,镇反运动结束。整个运动进行中虽然出现过“右”(宽大无边)与“左”(大捕大杀,量刑过重)的错误倾向,但纠正得很及时。1953年4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处理错捕、错押、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各地有组织地又复审多次。党和政府已尽最大努力使镇反运动中的偏差减少到最小程度。

    从1950年至1952年,公安部门破获了刑事案件20.4万余件,全国治安情况大为好转,1950年刑事案件发生率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九,1951年大幅度下降为万分之五点九,1952年为万分之四点二,1953年为万分之五。[15] 在整个运动中,共杀掉反革命分子71万人,关押129万人,管制123万人。[16] 可以说,镇反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四)镇压反革命运动的特点

    第一,毛泽东时代的镇反运动表现出了典型的政治性、军事性、行政性、全民性、阶级专政性。

    第二,“严打”政策是在镇反与军事剿匪同步进行实践中逐渐摸索出来的,最初没有理论指导,也没有法律约束,主要是在政策指导下运作的,显示了较强的功利性。

    第三,基本上是以严厉打击严重反革命犯罪分子的“从重、从快”“稳准狠”的“严打”政策为指导,镇
    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仅处于次要地位。

    第四,反革命分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特别多,不亚于一场大的战争死亡人数,虽然对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收效显著,但强化了中共和普通百姓以中共领导,全民参与,大捕大杀,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分子,以政治与军事化的革命运动方式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严打”思维,而这种具有政治性、行政性、军事性、阶级专政性的中共领导,专门机关与全民参与相结合的“严打”,开创了共和国司法附属于政治的先河,同时不够理性地附和了人民群众的死刑报应观念,对我国后来的“严打”政策与实践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二、发展时期:对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

    (一)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严打”思想、政策的发展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这段时期的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最早是在1979年针对转型社会初期的犯罪高峰提出。对“严打”贡献了思想的主要是彭真与邓小平。

    1、彭真的“严打”观点

    第一,“依法从重从快”

    1979年11月22日至26日,由彭真主持召开的全国城市治安会议,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状况,首先提出了对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六类”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

    1980年1月23日上午在听取上海公、检、法负责同志汇报了上海的治安问题后,彭真说“当前,对现行犯罪分子的处理,不能从轻,要从重;不能从慢,要从快” [17]

    1981年5月彭真同志亲自主持召开了北京、上海等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在这次座谈会上,他明确提出:“对恶性案件的现行犯,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他们的放纵、宽大就是对人民的残忍。”[18] “从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的从重,不是加重;加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判刑。”[19]

    第二,“要稳,要准”

    1981年5月,他明确提出: “要稳,要准,要严格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难绳,最主要的是对犯罪的基本事实、判刑的根据要查清楚。”[20]

    第三,“两个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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