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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颁布时间】1997-3-14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发文号】主席令8届第8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
    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
    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
    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
    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
    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
    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
    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
    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
    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
    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
    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
    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
    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
    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
    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
    处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
    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
    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
    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
    、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
    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
    ,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
    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
    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
    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
    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
    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
    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
    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
    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
    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
    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
    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
    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
    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
    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
    为淫秽物品。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
    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
    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十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
    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
    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
    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
    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
    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
    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
    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六条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
    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
    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
    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
    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
    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
    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
    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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