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颁布时间】1997-3-14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发文号】主席令8届第8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
    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
    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
    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
    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
    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
    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
    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
    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
    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
    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
    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
    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
    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
    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
    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
    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
    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
    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
    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
    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
    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
    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
    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
    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
    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
    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
    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
    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
    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
    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
    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
    、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
    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
    ,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
    、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
    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
    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
    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
    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
    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
    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
    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
    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
    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
    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
    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
    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
    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
    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
    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
    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
    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
    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
    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
    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
    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
    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
    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
    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
    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
    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三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
    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
    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
    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
    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
    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
    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
    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
    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
    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
    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
    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
    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
    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
    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
    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
    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不分页显示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