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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着手机等案上门吧——如何以经典辩例征服世界

    [ 王思鲁 ]——(2008-1-23) / 已阅42841次

      在看守所、法院等门口做广告,便是属于这种情况。甚至,有一些律师让他们的亲属或者公关人员,在看守所、法院等门口直接“拉客”。这种做法,对律师的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此,我深有感受。 

      有这么一位律师,他自己有一个网站,他对外宣称他是XX名牌大学研究生毕业的。这里,我有一份当事人对他进行投诉的材料。为什么我这里会有投诉他的材料呢?那是因为这位律师不仅没有能力,而且他还恐吓当事人,当事人对他丧失信心,最终只能求助于我。 

      这位律师让他的妻子在看守所门口为其招揽案源,最后惹出了不少“麻烦”。当时,后来找到我的这位当事人将其投诉到了XX省司法厅去,与此同时,发现对这位律师,还有另外四起投诉。 

      我的当事人最终把当初给这位律师的律师费全额“追缴回来”,我问当事人是如何实现这个目的,于是他便把这封投诉函拿给我。我们来简单看看这封投诉函的内容: 

      “因为我常在地铁公园前站的广播,还有其他一些广告宣传中,听到过广东XX律师事务所,因此,我没有多想,在母亲出事后两三天,慕名打电话给了XX律师事务所。当时接电话的人给我介绍了左XX律师,称其是这类案件的专家。2006年1月22日,左XX约我到广东XX律师事务所面谈。到了广东XX律师事务所,左XX律师接待了我。因他说他是这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心想,这个所的广告做得这么大,对外宣传所塑造的形象如此专业,这个律师又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对其身份并没有产生怀疑。 

      我将我了解的情况向左XX律师说了之后,他拍着胸口说,白云区的刑事案件绝对没有问题,白云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领导我都熟悉,我打个电话你母亲马上就可以放出来。 

      说完,左XX律师还拿出其个人的宣传资料向我介绍,说他是1989年XX名牌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法律硕士研究生,关系遍布公检法,办事一路通,曾在南宁、珠海、深圳、东莞、广州等多个地方执业。经验丰富,同行朋友资源充分,不仅在国内办理过大案要案,还在香港、澳门等境外法院打过官司。” 

      后来,我查过左XX律师的资料,我发现他在香港高等法院以及澳门的法院门口照过相,而在这些照片底下有这么一行文字说明,称其在香港、澳门出过庭,打过官司。我们都很清楚,中国大陆的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在香港出庭的,而香港律师同样无法在中国大陆境内出庭。  

      同时,投诉函接着写道: 

      “我母亲的案件由他来办,百分之百搞定。接着,他又拿出了几件同类型的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给我看,称这些案件全都是由他搞定的毒品案件。” 

      这里,有这么一个问题:有一些无良律师作假,他们自己编造判决书,或者“偷龙转风”,将别人办过的案件说成是自己办的。 

      投诉函接着写道: 

      “他接着又拿出一个案件,说这个刚审完,马上就要放出来,而这都是他的功劳。同时,他还拿出一张所谓‘美沙酮的内部文件’。他说,这些文件不是普通的律师可以拿到的。我听完他一番话之后,又翻阅了他拿出来各式各样的文件,心里如释重负,以为真的找到能够挽救母亲的律师了,接着我便与他签订了合同(这份合同,我看过了,合同里有这么一句话:关系费另计)。 

      他要求我提现金一万二千元付律师费。由于与该律师的商谈中我对他没有什么怀疑,但是,他还暗示他非常忙,错过这一次还不一定能帮助我们。于是我便按照他所说的去做,左XX律师指着委托合同签名的地方要我签名,而我没有细看便签了名。而签完名后,左XX律师便问我,白云区公安局在什么地方,走什么路去,哪里交会见手续?白云区看守所离这里远不远,在什么地方?” 

      说到这里,我想跟大家讲这么一件事情。在前几年,在我们所里的一位律师也犯过同样的错误,他现在已经调走了。做律师一定要弄清楚,公检法有哪些职能部门,这个十分重要。而我刚才所说的我们所这位律师,他把“法制科”写成“法治科”。这里他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后来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出了问题走了。 

      对于律师,特别是年青律师而言,弄清楚公检法有哪些职能部门很重要。如果你表现出对当地公检法情况的不熟悉,连这些机关具体的地址在哪里,各自具有哪些职能,这些基本常识你都不清楚,那么,你又怎么能够使当事人信任你呢。 

      为什么当事人会怀疑左XX呢?也就是因为他表现出对广州的不熟悉。后来,左XX律师便进去会见。这种律师有这么一个特点,一开始说得很干脆,但是,会见完之后态度便“转弯”了,他会对当事人说,犯罪嫌疑人,也就是你的家属全都招了,这种情况下我帮不了你。这都是这类律师惯用的一些招数。 

      后来,当事人自己调查了一下,发现左XX律师一年之内换了七个所,他在东莞、深圳确实呆过,他当时虽然身在广东XX律师事务所,但是,手续还在东莞那边。更离谱的是,他自己还私刻了一枚印章,这枚印章上刻着“中国律师左XX专用章”,是用繁体字刻的,同时,还附有英文对照。他连现在所处的律师事务所的印章都没有,他在合同上所盖的便是“中国律师左XX专用章”和他在东莞那边律师事务所的印章,而后来一查,这个东莞律所的印章也是私刻的。 

      左XX经查原来是个自考的大专生,他冒充XX名牌大学的研究生。因为当事人的投诉,后来省司法厅要处理他的时候,他还骂省厅领导,同时还说要告省厅。可想而知,这种人对我们律师的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多大。一听说你是律师,别人很容易就会问,你是不是跟这种人也是同种类型的律师。这些律师,他的收费不一定很高,但是,他作假,同时又欺骗当事人,这种情况下,对于其他一些通过正常途径宣传自己同时又对当事人负责的律师的形象,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现实当中,在看守所门口“拉客”的现象比在法院门口“拉客”的现象更加普遍。还有这么一种情况:以前有一位律师在广东这边“呆不下去”了,后来回了江西。为什么呆不下去呢?他办理过一个强奸案件,他跟这个当事人混得很熟,他也经常跟这个当事人家属出去“花天酒地”。后来,他的这位当事人刑满释放之后,因为自己没钱,他觉得这位律师有钱,于是便绑架了这位律师。后来,基于某些原因,这位律师与绑架他的人一同被抓进了看守所。绑架他的人被关了几天便放掉了,而他要求公安机关将他也放掉,但是,公安机关的人不愿意,就说他做过“亏心事”。虽然最后也把他放了,但是,他自己也觉得没有面子,于是便跑回江西了。 

      这个律师还有一个“高明”的营销手段:他说他的广告可以做到看守所的仓里面去。对此,我觉得不可思议,便问他是怎么弄的,他跟我说,他跟看守所的所长很熟,于是便用油漆在每个仓里留下他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如果广告可以做到这种程度,那么,一个通过正常手段宣传自己的律师怎么跟他们竞争? 

      (五)派传单、寄资料、登广告和电话访问等 

      派传单、寄资料、登广告以及电话访问,这种拉拢案源的方式,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其中,登广告这种方式比较常见,无论是好的还是不好的。通过报纸、黄页登广告,这种情况也很多。以这种方式宣传自己的律师有这么一个特点:就是没有好与不好之分。有些律师在起步阶段,通过登广告这种方式讲案源拓展开来,而当他有所发展之后,他便“改邪归正”了。 

      对于这个问题,刚出道时,我向一些老律师请教过。我问一位老律师:“我接触过的一些律师要口才没口才,要水平没水平,为什么手头有这么多的案件?”这位老律师听完之后便教训我:“你这样说是不对的!”我接着便问为什么不对,这位老律师便告诉我:“在起步阶段,这些人的确是没有水平的,因为他们把大部分精力花在拓展案源上;一旦他们的案源有了保障,有了一定经济基础之后,他们便有时间静下来看书,总结过往的办案经验,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水平自然就会提高了。”因此,以登广告这种方式拓展案源,很难以好或不好来评价,最好就是能根据自身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采取这种方式拓展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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