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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程序相对独立的庭前调解建立之必要性

    [ 叶文炳 ]——(2003-8-27) / 已阅21870次

    的,有的法院一个业务庭仅仅刚好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如何分离?至于第二种意见,在
    业务庭外再设立一个庭前调解机构,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无法实现,即使能勉强建立,
    效率也会大大被抵冲怠尽,因此说也是不可取的。 在这样两难的情况下,根据立案庭
    2003年新界定的职责,在庭前准备工作开展过程中只要介入庭前调解工作这一项特殊
    的工作内容,庭前调解工作就能得借势得到充分实现,也就能真正以最小的司法资源
    实现调审相对分离这一新的调解原则,也就能在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时真正实现自愿、
    合法原则。
    3、实现调审相对分离是庭前调解司法活动的又一个价值追求

    庭前调解是特定时期的造就一种新机制,其最终实现不仅仅是传统的调解方式所实现的
    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之功能,她还含射着调解程序的正当性,因为有了从审判程序相对
    分离出来的庭前调解,也才能为调审相对分离的调解模式寻找到了生存的空间和土壤。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调审相对分离和与审判程序相对分离的庭前调解是具有辨证的法律
    关系,她们相互承接,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如果说庭前调解更具有让人倍感光芒的,
    那就是她最终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了更能体现当事人合意原则的调审相对分离这一终
    极的目的追求。
    从审判程序相对分离出来的庭前调解无论她面临着怎样的评价,但随着法院对案件
    流程管理改革的深入,随着程序性工作逐渐从审判工作剥离,随着审判管理工作的细化
    和效率要求越来越高,她将与调审相对分离之优点一起显现出巨大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福建省漳平法院叶文炳
    联系电话:0597-7523964)
    附作者简介:叶文炳,男,89年毕业于南京建工学院,后又获得法律本科学历,现
    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曾多篇论文在福建省法学会上交流和发表,在《闽西法官论坛》上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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