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法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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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第一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三章 社会保险

  第四章 劳动争议

  第五章 企业劳动法律专题

  附录

 



 


三资企业应该为职工提供哪些社会保险待遇?


杨律师:

我今年大学毕业即将应聘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很想知道三资企业应该提供哪些社会保险?

白晓欧



白小姐: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地方法规为企业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也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并不是劳动者和企业能在劳动合同中所能协商的。

目前北京市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以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1999年以6%交纳。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职工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

 以北京市职工上年社会月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6%,职工按照2%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

按照国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如果对于社会保险的交纳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北京市社会保障中心咨询(电话:66079001)。随着社会保险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北京市大部分企业都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还有小部分企业既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也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逃避法定义务,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职工发现用人单位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63011322)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北京人才市场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律师 


职工患病期间的法律规定


杨律师:

我在一家合资企业的作通讯工程师已经4年,今年7月份患肝炎住院,现在家里休养,想问问国家对职工患病治疗期间有哪些保护性的法律规定?

周少友



周先生:

人食五谷杂粮,难免会患病,职工在得病后如果因此而失去工作,不吝是雪上加霜,不利于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有违社会公正,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次,《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如果您工作不满10年,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您所应有的医疗期为3个月,并且是按照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在3个月的医疗期内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北京市企业绝大部分已经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劳动者医疗费用的报销应当按照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在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根据所在企业的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一部分国有企业是发给原基本工资,也有一些企业是按照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但是所在企业都应当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单位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北京人才市场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律师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保障


杨律师: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作文秘工作,结婚已经两年了,我和丈夫计划今年要个孩子,想了解一下劳动法规在这方面的有哪些规定?

张华箐



张小姐: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有必要的物资条件和基础,同时也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方面构筑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保护体系。

女职工最为担心的是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因害怕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增加企业成本而在劳动合同和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不合理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或者在本企业工作几年后方可申请生育。针对这种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怀孕期间妇女生理发生较大的变化,身体负担较重,为保护母婴健康,进而提高全民族素质,《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为保证妇女在生育后得到良好的休息和休养,《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职工工资。

为了使婴儿得到正常哺乳,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目前部分企业有法不依,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现象相当多见,要想从根源上的杜绝此类情况,尚有赖于切实全面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泛建立和参加社会生育保险,使生育费用社会化,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女职工也要学会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益遭到侵害时,既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向当地劳动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女职工来说,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利用国家行政执法权保护自己,较为便捷和经济。(北京人才市场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律师



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


杨律师:

我和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下月到期,单位已经通知我不再续定劳动合同,再找不到工作我就失业了,请问该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

段东伟



段先生:

您好!申请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工作单位和您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二)必须是非因您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您必须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所以,您应当及时要求原工作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7日内将您作为失业人员报您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劳动合同期满后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您的档案转移到您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且为您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您本人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40日内,持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求职证,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您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亲属持上述三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目前存在较多的问题是部分用人单位并没有参加诸如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在失业以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待遇。1999年11月01日实施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规定: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职工本人均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费交纳的主体;而且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失业保险违反国家劳动法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1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失,劳动者也应当及时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北京人才市场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 律师



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


杨律师:

我和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我也已经申请失业保险金,现在想了解到底能有多少失业保险金?

段东伟



段先生:

您好!您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后,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发放标准为291元/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标准为312元/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标准为354元/月;4、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为374元/月;5、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发放标准一律按291元/月发放。

根据缴费时间长短,失业人员享受的医疗补助金分别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和医疗费的60%-80%予以报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住院治疗或者连续门诊治疗,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医疗补助金总额2,000元以上,其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难以支付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按照医疗费的80%予以补助,但补助金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北京人才市场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律师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杨律师:

您好!我是外企的员工,公司每月均代扣交个人所得税,作为技术人员我不清楚个人所得税该交纳多少,非常希望你能给予解答。

张亮辉



张先生:

您好!我国个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工资、薪金减去费用扣除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目前北京市的费用扣除额为1,000元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的部分按照5%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按照10%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按照15%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按照20%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按照25%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按照30%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按照35%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照40%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0元的部分按照45%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部分单位在年底发放第13月的工资,该工资是不扣除费用而直接计入当月的纳税所得额的。

员工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员工与单位就此争议不多,目前在用人单位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就经济补偿金的纳税争议较为多见;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了解此项规定对于减少争议是很有帮助的。

最后,需要提醒员工的是应当按月及时向单位财务人员索要个人所得税特种税票。(精品购物指南)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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