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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律师(汉译大众精品文库.文化类)
    编号:9594
    书名:美国律师(汉译大众精品文库.文化类)
    作者:[美]马丁.梅耶
    出版社:江苏人民
    出版时间:2002年11月
    入库时间:2002-11-15
    定价:30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总论
    第一章律师:律师业鸟瞰
    第二章律师:技巧与功能
    第三章法学院:律师的摇篮
    第四章法学:法律的源泉
    第二部分律师与人
    第五章刑事案件:现状
    第六章刑事案件:未来
    第七章个人伤害及其他侵权行为
    第八章法律公正的理念与贫困问题
    第三部分律师与事务
    第九章商业律师事务
    第十章华盛顿的行政律师事务
    第十一章专门律师事务
    第四部分基本设施
    第十二章法律的出版
    第十三章法院的运作
    第十四章法官的个性
    第十五章最高法院:总论
    译者后记


    序言
    错误比疑惑更容易孕育真理。
    —弗朗西斯·培根
    1
    1961年,《学校》一书出版后不久,我偶然碰到我在一所大学
    做教育学助教的表兄。他对这本书赞不绝口——你在街上随便碰
    到什么人,即使不是你的亲戚,他们也会对你的新作恭维一番,就
    是从来没有读过这本书的人也是如此——他还问起我的下部新作
    是什么。
    我说:“是《律师》。”
    他撇了撇嘴说:“哦,那可是个很大的题目。”
    的确如此。在我曾试图研究过的领域中再没有比与这些以最
    聪明的头脑应付最艰巨的问题的人们打交道更愉快的事情了。在
    从事这项研究五年多的时间里,我逐渐感到人们即使并不完全理
    解律师对某个具体问题的想法,却仍然可能相信律师拥有某种富
    有成效的思考方式——事实上,在人类经验的某些领域,律师式的
    思维习惯的确反映了对事物的正确理解。当然,这并没有使我忘
    记这会是一个很大的题目。
    2
    除了这件工作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之外,法律和律师本身
    也是摆在研究者面前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对法律和律师的研
    究仿佛就是一次猎取蛇鲨的危险之旅,因为捕猎者本身也许就
    是蛇鲨们眼中的食物。读者面前的这本书可能才是他们眼中真正
    的怪物,因此,虽然在蛇鲨的群落中他们也许相互并不友好,但是
    出于对某种危险的共识,他们也会成为同仇敌汽的朋友。在对法
    律和律师的描述中,作者有一种奇怪的似乎在屠杀同类的感觉,尽
    管他仍然坚信着这件工作的价值。因此,在写这本书的日子里他
    常常想起这样的句子:
    只要屠夫来到身边
    海狸就会转头侧目
    满脸带着莫名的羞涩。
    1965年夏天,阿贝·福塔斯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而此时
    我正受《纽约时报杂志》之托撰写一篇关于华盛顿律师事务所的文
    章。我要写的这家律师事务所从前名叫“阿诺德、福塔斯和波特律
    师事务所”。这家事务所的负责人瑟尔曼·阿诺德曾经是联邦上诉
    法院的法官,我写信给阿诺德先生希望得到他的帮助,得到的答复
    是:
    我当然非常欢迎您能来参观我的住所。这里有较悠久的
    历史,曾经是拉法耶特侯爵1824年重访美国时的住地。但
    是除此之外,我非常抱歉不能对您所写的文章提供更多的帮
    助。律师行业总是对行业内部人士参与写作有关自身的文章
    这一点非常敏感……如果我们的事务所中任何成员向您提供
    有关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任何信息,他都会遭到指责。我希望
    你能对此表示理解,并体谅我的无礼之处。
    您的诚挚的朋友
    瑟尔曼·阿诺德
    经过阿诺德法官的允许,我在本书中发表了这封回信,但是我
    还是不得不有失风度地再次提及他最近出版的个人回忆录(这几
    乎是不可避免的)。在这本回忆录中有一章专门谈到了“阿诺德、
    福塔斯和波特律师事务所”。他完全有理由坚持认为在这本回忆
    录中他对所运用的材料绝对把握了分寸,而倘若他在任何一篇文
    章或一本书中向他人提供了信息都会把自己置于任人摆布的地
    位。由此看来,他在这封回信中所持的理由才能站得住脚。
    〈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第对条规定:
    凡以告示、广告、游说、私人关系和任何不正当的私人会
    见等手段来谋取律师事务的皆不为本行业允许。任何间接的
    谋取此职业的广告,如在报纸上发表言论,将律师照片与其处
    理的案件同时公开出版,鼓吹案件所涉及的巨大利益,抬高律
    师地位及自我吹嘘等等行为,违背了律师行业的传统和谦逊
    严谨的作风,因此应当受到谴责。
    第27条行业准则所带来的问题并不亚于其余46条规定加在
    一起所造成的麻烦。自1908年《美国律师职业道德准则》颁布以
    来,它已经过了六次修正。尽管上述引文中的第二句话才是这条
    准则的关键,但是它却是自始至终惟一没有被修订过的一句话。
    而官方对这条准则的阐释之一,正如律师们所说的那样,是与阿诺
    德法官面临的难题“完全一致”的:
    “任何律师事务所不得默认杂志上公开发表的对该事务所悠
    久历史的赞誉之词,也不得被列为社区福利基金的法律顾问。”
    在此基础上,1963年,一家由年轻律师组成的律师事务所由
    于与《生活》杂志合作,发表了赞誉性的图片报道而受到了设在纽
    约的上诉部的严厉指责。显然,类似惩罚并非对所有人都一视同
    仁一一路易斯·尼泽尔。梅尔文·贝里、杰克·艾尔利西等人就公开
    发表过某些如同马戏小丑一般的自我吹嘘却没有遭到非议。不过
    规矩是依然存在的。由于外行人根本无法判断律师的工作质量,
    并且广告的恶性竞争将会破坏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因而这条行
    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有存在的必要。然而,由于向社会隐瞒
    了律师的工作内容和他进行这些工作的方法,因而,一方面,律师
    职业的隐秘性阻止了有利于促进律师工作的批评意见;另一方面
    又激起了动摇人们对律师行业的信心的议论。对本书的作者来
    说,这条规定确实令律师们如鲠在喉。
    但是不管怎样,我事实上还是通过种种方式几乎访问到了所
    有我想要访问的人。很多较有名气的律师对于曾被路易斯·D·布
    兰狄斯称为的“公开的责任”与对第四条行业准则具有同样的热
    情。许多人都能够理解书本与法院一样不应当允许匿名证据的存
    在,并且也不会反对自己的话被别人引用;而另外一些人(也许是
    受政府部门的影响则完全不明白说出话来让人引用却不允许提
    及说话人的姓名其实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还有些人正常地接受
    了访问,但最后却突然宣布他所说的话不能用于发表。
    这种情况向采访者提出了道德上的难题。当然,如果接受采
    访的人只同意将采访结果作为“背景”资料,那么除非在完稿时得
    到被采访人的特别许可,作者只好不提及引文的出处。如果被采
    访者从一开始就提出不能透露姓名,那么我就只能将其作为接受
    采访的条件接受下来。但是如果我发现被采访者在访问结束时出
    于过度谨慎要求我不要透露姓名,因为他自认为他所说的话可能
    会给他带来麻烦,那么我就只能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做出决定。要
    是匿名请求在采访结束时才提出,而同时这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
    律师不反对我提及其真实姓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它尽管是
    第对条行业准则明令禁止的,也应当被提及),我完全可以忽视这
    些并非有效合同而只是出于自身目的的规定——但是当然按照新
    闻采访的第1条行业守则:记者不能利用采访的内容伤害接受其
    采访的人。

    3

    关于本书所使用的几个术语:
    全书习惯用“律师”(Lawyer)一词来指“委托代理人”(Attor-
    ney),原因一部分正如前面用“记者”( Reporter)来指“新闻记者”
    (Joumalist)一样,另一部分原因是电话黄页书中将律师都列在
    “Lawyer”一词的下面,电话公司认为最方便的称呼也正是我所希
    望的。
    本书所使用的“法官”(Judge)一词通常是指审理法院或中间
    上诉法院的法官,而另一个“法官”(Justice)则指的是各州最高法院
    和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这种区分可能与纽约州的习惯有所不
    同,但保持一致对我来说似乎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事实上,我曾试
    图用“Judge”一词来称呼所有法官,以沿袭查尔斯·沃伦在其经典
    著作《美国历史上的最高法院》的做法,但是报刊行业强烈反对我
    的这种打算。
    全书对各种类型的法官——青少年事务法官、家庭事务法官。
    遗嘱检验法官。刑事、民事以及小额赔偿法官等——大都使用了统
    一的称呼,除非涉及到特殊情况,在某些地方必须使用特定的称呼
    以避免引起混淆(例如,底特律用“Recorther”来指治安法官,纽约则
    用“Sumegate”来指遗嘱鉴定的法官等)。同样,“州”这个词也贯穿
    全书,虽然有些州也称“联邦”。如果律师协会的成员资格是强制
    性的,则其被称为“州律师团体”;若其成员资格为非强制性的,则
    称其为“律师协会”。
    4
    我深深地感谢那些在本书随后的章节里留下姓名或没有留下
    姓名的律师们。我还要特别感谢几位将我引荐给他们所从事的事
    务领域内的律师并且帮助我安排访问时间的人士,他们是:加利福
    尼亚法律继续教育学院的菲利克斯·斯坦普夫、已故的南加利福尼
    亚大学教授哈罗德,W·所罗门、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莫里斯·
    杰诺维茨、新罕布什尔州国际事务理事会的维克多·克里特、衣阿
    华州的詹姆士·米拉尼、新墨西哥州的鲁夫斯·普勒、美国律师协会
    刑事案件司法最低标准研究计划负责人理查德·A·格林、纽约的
    诺瑞斯·达瑞尔、勒尔·戈特莱伯、保罗. 迪维特、悉尼·法伯、斯图尔
    特·斯贝塞尔和莫瑞.辛格。我希望他们对此书的出版感到满意。
    我对波士顿宾汉姆、达纳法尔德律师事务所的约翰·坎逊先
    生的崇高谢意不仅仅是因为他为我提供的帮助。我的这位亲爱的
    朋友虽然只有23岁,但却极富个人魅力,对生活充满了信心和希
    望,然而同时他却克服着小儿麻痹症给他带来的痛苦井忍受着必
    须依靠拐杖生活的烦恼。他热爱审理法院中激烈辩论的场面,但
    就在他即将成为一名成熟的律师时,一场车祸不幸夺走了他的生
    命,时间为1967年1月20日。谁都不会忘记与他一起度过的美
    好时光。
    在我的访问结束后,一些人士的文章依然不断给我以难以衡
    量价值的帮助和启迪。对他们我也要致以特别的感谢,他们是:加
    利福尼亚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罗杰J·特瑞纳、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
    官亨利·J·弗伦德利、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法官吉尔斯·里奇、联邦
    通讯委员会委员李·罗温格、密执安大学法学院院长弗朗西斯·A·
    阿伦、哈佛大学教授亨利,M·哈特、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小哈伯特·
    维切斯勒、芝加哥大学教授小哈利·卡尔文、耶鲁大学教授亚历山
    大比克尔。那些提供了令人信服而又极具价值的意见的人们数
    量之多难以在此—一罗列,但他们肯定知道自己所提供的帮助,在
    此我深深地感谢他们。我同样感谢纽约市律师协会,它藏书丰富
    的图书馆在这五年之中让我受益匪浅。
    以下是帮助我校对全部或部分手稿的朋友:爱德华·Q卡尔、
    弗恩慷特里曼、悉尼·法伯。阿尔弗雷德·W·甘斯、里奥·哥特里
    伯、里查德·A·格林、马克·格罗斯、小杰佛里·哈萨德。罗伯特·霍
    兹、德尔马·卡伦、李·洛文杰尔、大卫·莱斯曼、斯图尔特·斯贝塞
    尔、菲利克斯·斯坦普夫、赫伯特·斯图尔兹以及我的父亲。他们花
    费了大量宝贵时间为我提出修改意见,使我避免了许多尴尬;至于
    文中遗留的问题,则完全是我自己的疏忽所造成的。
    本书第一章和第二章的一部分曾在《绅士》上登载过:第三章
    的某些部分曾经发表于《哈泼斯杂志》;第五章和第六章也曾登载
    于《星期六晚邮报》;第七章的一部分曾发表于《红色书刊》;第十章
    曾出现在名为《引导》的电视节目中。《星期六晚邮报》早期刊登过
    的一些文章也部分地融入了各个章节之中。为此,我也要感谢以
    下人士的帮助,同时也感谢他们的杂志社提供这些文章。他们是:
    哈罗德·菲歇尔、巴德·哈特和罗杰·尤曼。
    我同样也要感谢哈普尔与罗出版社的玛格里特·穆森女士,她
    具有极大的耐心和仁慈的胸怀和令人惊异的编辑技巧;还要感谢
    我的妻子,她容忍了写作此书时的巨大不便,表示了所有的理解,
    并从自己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为她的丈夫整日奔波。我的孩子们
    如今也已长大,他们欣然接受了由于父亲写书给他们的生活所带
    来的所有混乱,为此我也要深深地感谢他们。
    对于那些认识我父母的人,他们很容易理解我在本书扉页上
    的题词的含义;对于不认识他们的人,任何解释也不足以表达我对
    他们的感激之情。
    马丁·梅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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