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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法学论丛)
    编号:8705
    书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法学论丛)
    作者:孟庆华
    出版社:北大
    出版时间:2002年7月
    入库时间:2002-7-22
    定价:23
    该书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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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文意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地深入探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
    诸多问题及其应用价值。在体系结构上,全文共分五编,包括导言、二
    十七章与附录内容。
    第一编总论,由导言与第一章至第三章组成。导言表明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是一个刑法分则中最具有争议性的罪名,第一章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罪的特点、成因及其对策,第二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
    有客观实践与立法制定两个根据,第三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
    法价值,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积极价值。
    第二编实体要件,从第四章至第十六章,主要探讨了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罪的概念、罪名、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犯罪数额、
    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等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自首、数罪并罚、法定刑、
    追诉时效及其溯及力等刑罚方面的问题。重点探讨的问题是:
    1.在罪名问题上,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产生罪名异议的
    立法、司法等因素,认为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内的罪名均不科
    学,而主张确定为“非法所得罪”的罪名。因为本罪名具有简练、合法
    性、概括性全面、带有否定性评价以及符合罪名的形式特征等优越
    性。
    2.在客体问题上,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直为司法机
    关的正常活动。理由在于:一是根据司法机关的主要权能和职责;二
    是以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客体,能够展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之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
    3.在客观要件问题上,在评析客观要件的不作为说、持有说、作
    为与作为说等诸种观点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
    客观方面应当由作为形式的非法获取巨额财产和表现为不作为形式
    的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双重行为复合构成。
    4.在主体问题上,主要探讨了自然人主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应限定于“真正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单
    位主体不宜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5.在主观要件问题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
    对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与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直接故
    意这双重罪过形式构成。
    6.在数额问题上,一是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确定
    根据: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同其他数额犯罪的关联性及其犯
    罪本身的特殊性等;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计算原则;三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作用。
    7.在共同犯罪问题上,重点探讨的是:一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罪共同犯罪成立的根据,主要有刑事立法根据(即《刑法》第25条共
    同犯罪的一般规定与《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
    件)与刑法理论根据(即“主犯决定论”);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
    同犯罪的主从犯刑事责任分担方式:对主犯依据犯罪总额,对从犯依
    据参与数额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8.在数罪并罚问题上,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一部分巨额财
    产构成贪污、受贿等罪,另一部分巨额财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的情形视为“数罪群”现象而予以探析。
    9.在法定刑问题上,针对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的,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罪法定刑偏低的观点,笔者认为本罪的法定刑基本适宜,应当认
    识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等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
    异,因而在法定刑上不能完全等同。
    10.在追诉时效及其溯及力问题上,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属于继续犯,仍然存在时效计算的空间,其计算应从该继续犯罪行为
    终了之日起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应为五年;而在巨额
    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溯及力方面,则主张应从该继续犯罪行为终了之
    日起算。
    第三编诉讼问题,从第十七章至第二十六章,探讨了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罪是否有罪推定、证明责任、是否限定巨额财产的说明时间、
    定罪后查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处理问题,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
    财产申报制度、与沉默权的关系、“责令说明”的有权机关、司法认定、
    界定以及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测事政策的关系等诉讼问题。主要
    内容是:
    1.在是否有罪推定问题上,认为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是相对而
    言的诉讼原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是有罪推定而是推定犯罪,推
    定犯罪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
    2.在证明责任问题上,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既
    不是司法机关和被告人共同承担证明责任,也不是由被告人单独承
    担证明责任,而是应由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3.在是否限定巨额财产的说明时间问题上,赞同不应该限定巨
    额财产说明时间的观点。
    4.在定罪后查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处理问题上,分为两种情形分
    别处理:一是定罪后查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处理方式,应当撤销原
    判,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宣告行为人无罪;二是定罪后查明巨额财产来
    源为其他犯罪的处理方式,既不能撤销原判以所查明的新罪定罪量
    刑,也不能在保留原判的基础上对新罪重新判决而实行数罪并罚,仍
    然应当维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原判决。
    5.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财产申报制度两者的关系问题上,
    认为财产申报制度是必要的行政监督举措,即使有必要设立拒不申
    报财产罪,也不能取而代之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6.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沉默权关系问题上,不完全赞同多
    数学者所认为的观点,即沉默权不应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作为沉默权的例外规定,而认为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罪在一定情况下仍可存在沉默权,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
    的沉默权却不一定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责令说明”的有权机关问题上,认
    为:在进入刑事诉讼以前,“责令说明”的有权机关包括本人所在单
    位、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等机构;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责
    令说明”的有权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
    8.在司法认定问题上,主要对巨额财产是否属于继承遗产、是
    否来源于借贷关系或保管关系等司法实践中的疑难认定问题作了具
    体探讨。
    9.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定问题上,首先,界定了“差额巨
    大”未达到标准、查明属于他罪的情况、查明属于家庭其他成员的不
    合法收入的情况等几种属于非罪情况;其次,重点对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罪与罪区别作了界定。
    10.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
    的关系问题上,具体分析了两者之间所存在的一致关系与矛盾关系。
    第四编比较研究及其立法完善,即第二十七章,首先从立法名
    称、犯罪名称、主体条件、财产特点、财产的说明程度、将“财产来源不
    明”作为定罪证据以及刑罚特点等方面比较分析了中外刑法中对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的立法特色;其次,以立法条款的形式提出了
    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木明罪的具体完善模式,即修改为“持有明
    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罪”,并详尽阐述了设置该种罪名的理论根
    据。
    第五编附录,共有五个附录,包括主要参考文献、论文索引、重要
    案例、法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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