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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的撤销研究
    编号:53919
    书名:行政行为的撤销研究
    作者:谭剑著
    出版社:武大
    出版时间:2012年3月
    入库时间:2013-1-20
    定价:2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这本《行政行为的撤销研究》由谭剑著,主要内容是: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撤销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在立法上行政行为撤销的内涵很不确定,在实践中同时存在撤销与多个范畴混淆使用的现象。这就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撤销的含义进行界定,在实务中对撤销与吊销、注销进行精确的区分。我国虽然在理论上承认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区分,但是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却奉行的是“凡瑕疵行政行为均可撤销”的制度。尽管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撤销自己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撤销权是一种无须证明的“当然权力”,行政机关的撤销权也并非是从行政行为的作成权或者监督权中演绎出来的,而是一项需要法律予以明确授予的权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方式有职权撤销和争讼撤销两种,但是从结果来看,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完全可以以争讼撤销的标准为蓝本勾画行政机关职权撤销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严重违反行政程序以及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这些看似简单的标准在适用中却千差万别,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和案例对行政行为撤销的标准进行解释和说明。行政行为的撤销一方面可以维护法律的纯洁性,但另一方面可能会对法律的安定性构成冲击,进而对个人利益的保障和公共利益的维护造成损害。因此,为维持各种法律价值和法律利益之间的平衡,应当对行政行为的撤销进行适当的限制。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来自于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持续的时间、行政行为是否经争讼确定以及撤销程序本身。行政行为因撤销而丧失法律效力,但除此之外,行政行为的撤销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效果。这些法律效果包括利益返还、不利结果的消除、损害赔偿和行政行为的重作等。因此,行政行为的撤销除了要符合撤销标准外,还应当受到行为类型、撤销时间和撤销程序的限制,以保持各项利益和价值的平衡。《行政行为的撤销研究》适合行政行为研究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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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本《行政行为的撤销研究》由谭剑著,主要内容是: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撤销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在立法上行政行为撤销的内涵很不确定,在实践中同时存在撤销与多个范畴混淆使用的现象。这就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撤销的含义进行界定,在实务中对撤销与吊销、注销进行精确的区分。我国虽然在理论上承认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区分,但是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却奉行的是“凡瑕疵行政行为均可撤销”的制度。尽管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撤销自己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撤销权是一种无须证明的“当然权力”,行政机关的撤销权也并非是从行政行为的作成权或者监督权中演绎出来的,而是一项需要法律予以明确授予的权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方式有职权撤销和争讼撤销两种,但是从结果来看,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完全可以以争讼撤销的标准为蓝本勾画行政机关职权撤销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严重违反行政程序以及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这些看似简单的标准在适用中却千差万别,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和案例对行政行为撤销的标准进行解释和说明。行政行为的撤销一方面可以维护法律的纯洁性,但另一方面可能会对法律的安定性构成冲击,进而对个人利益的保障和公共利益的维护造成损害。因此,为维持各种法律价值和法律利益之间的平衡,应当对行政行为的撤销进行适当的限制。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来自于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持续的时间、行政行为是否经争讼确定以及撤销程序本身。行政行为因撤销而丧失法律效力,但除此之外,行政行为的撤销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效果。这些法律效果包括利益返还、不利结果的消除、损害赔偿和行政行为的重作等。因此,行政行为的撤销除了要符合撤销标准外,还应当受到行为类型、撤销时间和撤销程序的限制,以保持各项利益和价值的平衡。
    《行政行为的撤销研究》适合行政行为研究者阅读、


    图书目录

    引言
     一、问题的缘起
     二、研究的视域
     三、研究的对象
      (一)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四、研究的意义
     五、研究的现状
     六、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一般理论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含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作为行政制裁手段的撤销
      (三)作为行政救济手段的撤销
      (四)两种撤销的区分
     二、行政行为撤销与吊销、注销的区分
      (一)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吊销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与注销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对象
      (一)行政行为瑕疵与效力的二元结构
      (二)行政行为瑕疵与效力的观念误区
      (三)来自普通法的批评
      (四)大陆法系的变革
      (五)“一元化”的结论:瑕疵行政行为皆可撤销
    第二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正当性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功效
      (一)依法行政的实现
      (二)规则之治的形成
     二、原行政行为机关撤销的正当性
      (一)域外法的考察
      (二)立法现状
      (三)行政的态度
      (四)司法的立场
      (五)结论
     三、上级行政机关撤销的正当性
      (一)域外法的考察
      (二)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权的来源
      (三)行政领导关系下的撤销权
    第三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标准
     一、主要证据不足
      (一)证据与事实之分
      (二)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之分
     二、适用依据错误
      (一)没有依据
      (二)依据解释错误
      (三)适用依据不完全
      (四)适用了违法的依据
      (五)适用了失效的依据
      (六)适用了未生效的依据
      (七)适用了不相关的依据
      (八)适用了违反优先效力的依据
      (九)适用了违反“溯及既往”的依据
     三、严重违反行政程序
      (一)问题的由来:“法定程序”的稀缺性
      (二)司法的突破: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
      (三)势在必行:从“法定程序”到“正当程序”
      (四)工具性价值:行政程序的价值重心
      (五)违反行政程序的后果
     四、超越职权
      (一)级别越权
      (二)事务越权
      (三)地域越权
      (四)内容越权
     五、滥用职权
      (一)滥用羁束行政权
      (二)滥用裁量行政权
      (三)滥用职权的认定
      (四)滥用职权的适用
    第四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
     一、行政行为撤销限制的理论基础
      (一)对撤销自由的批判
      (二)法律安定性的维护
      (三)公民权利的保障
      (四)行政随意性的克服
      (五)法律纯洁性与安定性的博弈
     二、行政行为撤销限制的利益基础
      (一)受益人的利益
      (二)负担人的利益
      (三)第三人的利益
      (四)公共利益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因素
      (一)撤销内容的限制
      (二)撤销时间的限制
      (三)争讼处理的限制
      (四)撤销程序的限制
    第五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效果
     一、行政行为的失效
      (一)行政行为的失效时间
      (二)行政行为效力的不可恢复性
     二、行政行为的致害赔偿
      (一)预期利益的赔偿
      (二)行政相对人的过错与赔偿责任的确定
     三、行政行为的重作
      (一)行政行为重作的情形
      (二)行政行为重作存在的问题
     四、授益行政行为的不当利益返还
      (一)不当利益返还的法理基础
      (二)不当利益返还的范围
      (三)不当利益返还的实现
     五、负担行政行为的不利结果消除
      (一)不利结果消除的方式
      (二)不利结果消除的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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