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共同实行犯并不是我国刑法中的法定概念, 因此,在对共同实行犯关涉的具体问题展开研究之 前,必须首先确定共同实行犯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系地 位。对该问题的进一步追究,则又关涉我国现行刑法中共同犯罪体系究竟属于哪种共同犯罪体系,即单一 正犯体系抑或正犯。共犯区分体系的问题。对此,基 于我国所通行的判断共同犯罪体系的标准,即分工分 类法和作用分类法本身存在的问题,由此所形成的所 谓的单一正犯体系与正犯·共犯区分体系,本质上都 属于单一正犯体系。在该体系下,我国刑法关于共犯 人的规定就被理解为本质相同的“量刑事由”,如此, 共同实行犯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系地位,既可以是主犯,又可以是从犯,甚至还可能是胁从犯。然而,当前之所以形成两大根本对立共同犯罪体系,即单一正犯体系与正犯。共犯区分体系,其中的根本原因则在于 两者对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制关涉的两个基本问题的 解决路径不同:其一,是构成要件的范围问题,即从多种多样的共动者中使谁成为可罚的问题。其二,是量刑问题,即适应各共动人的不法、责任进行适当的量刑及刑罚的个别化是否可能的问题。据此来考察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体系,其在本质上则属于正犯·共犯区分体系。如此,我国刑法关于共犯人的规定就被理解为本质上不同的“当罚类型”,即“共犯人类型”。进而,作者对我
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体系进行了与其本质相应的解释论建构,最终确定了共同实行犯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系地位,即共同实行犯在我国刑法中只能是主犯。以此为前提,作者对共同实行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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