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刑法理论是一个多层次、多层面的庞大而复杂的体系,但是将它高度浓缩起来,无非是定罪和量刑两个问题。有人认为,定罪问题基本解决,现在剩下的只是量刑问题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试想,连什么是罪行都搞不明白,每个罪名究竟涵纳几种罪行和现行刑法到底规定了多少种罪行,每种罪行究竟由哪些构成要件有机组成,刑法究竟规定了多少种法定刑档次,各档法定刑究竟配置给多少种罪行等问题都模糊不清,何出此言呢?本书的研究对象是现行刑法中的罪名、罪行与法定刑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属于罪刑各论的范畴,主要解决集合罪名(约占全部罪名的72%)的定罪不但要定到罪名而且必须定到罪行,从而给正确定罪和公正量刑提供法律根据、理论支持和必要前提,否则定罪错误和量刑偏差仍然是不可避免的。
罪刑总论与罪刑各论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的。前者对于后者具有概括、指导和制约作用,后者对于前者具有贯彻、体现、丰富发展和开拓创新的功能。为此,本书特以“引论”的方式,仅就“罪刑总论”中的一些创新观点进行理论概括,用以指导具体罪行及其法定刑的创新性研究和科学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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