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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犯罪论
    编号:49847
    书名:环境犯罪论
    作者:赵星著
    出版社:人民公安
    出版时间:2011年10月
    入库时间:2011-12-5
    定价:46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所研究的许多问题都是环境犯罪学界和环境刑法学界探索不多但又非常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例如,作者认为, 由于在我国的司法资源还非常有限的现实背景下,环境刑法采取何种环境观,直接关涉环境犯罪防控工作的效率和成败,而学界虽然已经认识到环境刑法所采环境观对于刑事司法过程有着极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相关的深入研究仍然不够;学界还存在着照搬环境伦理学基本观点的问题,认为环境伦理学的基本观点当然适用于环境刑事法学领域,这实际上是一种值得商榷的做法。作者主张在刑事法中应当提倡共进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这种环境观认可人类价值和环境价值的双重优先性,主张通过合规律的实践活动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共同持续发展。再如,作者认为,我国刑法通说观点一般将我国刑法的目的概括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而在现实中,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主体很可能给社会带来的是万劫不复的伤害。因此,在打击环境犯罪的情境下,强调特殊预防和保护法益是没有意义的,甚至是有害的,刑罚的运用应适度提前,不要等到法益遭受到巨大的、往往还是不可弥补的侵害事实发生以后才启动刑法手段。基于这样的认识,作者认为,在防控环境犯罪的场合,要修正传统刑罚目的观。又如,作者认为我国学者明确主张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的观点是不合适的。作者认为,环境犯罪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行政前置评价特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前置评价性主要体现在,大部分破坏、污染自然环境的行为首先要接受国家行政管理的评价和处罚,只有某一行为超出了国家行政规制手段的控制限度,才会转向求助于刑事应对手段。从形式上看,我国刑法典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大都是空白罪状,犯罪行为都以违反、触犯某某行政性规定为前提,可以说,这种立法方式赋予了环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一定的职责。但是,有职责不等于要主导。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固然重要,可是,许多环境犯罪并不需要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前置性运用。例如,对某些突发的公共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不需经过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先行处理和移送。赵星博士认为,将环境犯罪定位为具有行政从属性的根本错误在于,这种观点将环境犯罪在现有情势下客观上所具有行政前置评价特征理解为环境犯罪对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附属性。毕竟,“前置”与“从属”具有迥然不同的含义,认为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的观点非常容易造成环境刑法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国家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错误认识,从而降低对环境生态价值的认可和保护力度,缩小环境刑法的保护范围和防控力度。认为环境犯罪
    具有环境从属性,还容易给人以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是环境刑事司法必要前置程序的错误印象,这些都是对我国环境刑事法治的发展极为不利的,最终可能会导致人们对环境刑事法治性质、作用和程序的扭曲性认识,使那些期待充分有效发挥刑事法律功能以改善生存环境的迫切期待和愿望落空。作者观点十分鲜明,选择观点的根据也十分清楚。

    图书目录

    第一编 环境刑法的理念预设
     第一章 从汉语言文字看客观规邢法的理想性质
      第一节 汉语文字的固有特点
      第二节 立法时语言环境的缺位
      第三节 汉语语法的问题
      第四节 汉语语意的流变
      第五节 对预设的法律环境的不同认识易产生歧义
     第二章 逻辑非万能性
      第一节 作为逻辑基础的归纳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逻辑对法规范的影响
      第三节 法逻辑有限的原因
     第三章 正义的流变性
      第一节 早期学者的正义观
      第二节 正义内涵的确定
      第三节 现实实践中的正义观检视
     第四章 证据的有限性
      第一节证据事实
      第二节 是证据事实,不是客观真实
      第三节 盖然性与自由心证
    第二编 环境犯罪的理论探讨
     第五章 环境刑法的环境观
      第一节 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
      第二节 两种环境观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共进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之提倡
     第六章 环境刑法正当性的基础
      第一节 环境刑法正当性基础现有研究的差误
      第二节 对环境刑法正当性基础的反思
      第三节 环境刑法与现代环境伦理的关系
     第七章 环境犯罪对传统刑罚目的之挑战与应对
      第一节 传统刑罚目的论说及我国的选择
      第二节 对环境犯罪科处刑罚的应然目的是一般预防
      第三节 以一般预防为刑罚目的的立法建议
     第八章 试论我国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的建构
      第一节 环境污损鉴定机构的缺位及其巨大危害
      第二节 财政独立基础上的有监管的公益性独立组织
      一一新鉴定机构的初步定位
     第九章 环境犯罪根本属性不宜用自然犯、法定犯理论构架分析
      第一节 自然犯、法定犯理论的由来
      第二节 实践中的自然犯、法定犯理论
      第三节 自然犯、法定犯理论的缺陷及挑战
     第十章 环境犯罪行政从属性之批判
      第一节 赋予环境犯罪行政从属性的巨大危害
      第二节 环境犯罪与环境行政违法有明确的界分
      第三节 保障环境犯罪独立性的法律要求
     第十一章 在中国环境刑事法治中引入特殊侦查
      第一节 防控环境犯罪需要特殊侦查
      第二节 中国宪法法院的建构价值新探:以环境权的保护为视角
     第十二章 中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缺陷及对环境司法的消极影响与应对
      第一节 中国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第二节 中国环境执法的缺陷对环境司法造成的消极影响及思考
      第三节 应对性建议
     第十三章 中国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的建构
      第一节 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含义
      第二节 建构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
    第三编 环境刑事制度创新研究
    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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