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副教授所承担的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的最终成果。
本书通过对于中国、英美与德日的犯罪论体系的比较研究,最终认为中国的四要件体系的缺陷是根本性的,平面体系部内部的任何修补都不得要领,要真正实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科学化,只能以阶层化为目标重构这一理论,而德日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体系,不但可以节约很多理论研究的成本,而且其本身也具有较之其他体系的合理性,是中国犯罪构成体系重构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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