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对证据的审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并且是一种为辩护做准备的手段,审查证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在刑事诉讼中正确、有效地运用证据为辩护服务。所谓运用证据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控方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证据进行质证,即根据对证据进行审查发现问题,从证据的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提出置疑性的,甚至否定性的意见;二是将自己收集、调取的证据在经过认真审查,确认没有问题或至少没有为控方或法官能够发现的明显问题后向法庭举证,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作者简介
顾永忠,河北省人,1956年2月5日出生,当过下乡知青、工人、刑警,1978年起上大学、读研究生,先后获哲学学士、刑法学硕士、诉讼法学博士学位。自1985年起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其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0年(1994-2003)。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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