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国家制定有《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但应当说这一领域的法律问题广泛而复杂,需要探讨的法律问题还很多。例如,依法产生中标人后一方拒绝签订合同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情势变更是不是合同价款调整的理由,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具备那些条件等,都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收集司法实务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比较不同的学术观点,吸收其精华,偶尔也凑凑热闹,本来就一直是我乐此不疲的。
作者简介
黄强光,男,1968年9月生,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主任,广西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在国有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从事专职法律顾问工作并担任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多年,自1991年起至今一直致力于建筑领域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务研究,1999年出版个人专著《建设工程合同》,在中国建筑产业报《建筑时报》等刊物上发表《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起算》、《建筑企业若干常见问题之法律思考》、《如何避免房地产联合开发股东的决裂》、《物权法的几个问题》等论文多篇。
黄光强为第十届全国青联委员,第六届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六、七届广西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人,广西建设法制协会常务理事,广西建筑业联合会常年法律顾问,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黄强光1996年5月被国家建设部授予“全国建设系统‘二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称号,2006年12月被国家人事部、司法部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2008年4月被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等五部门授予“广西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2008年7月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称号”,2009年1月被中国建筑业产业报《建筑时报》评为“改革开放30周年建设领域法制先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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