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偏好“私了”?可否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中吸纳“私了”的协商妥协因素使其臻于完善?如何防止和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赔偿义务机关滥用强势地位扭曲合意,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双方合作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并构成本书的写作初衷。本书的核心命题是:行政赔偿和解程序是法律原则和规则指导下的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该程序打破了现行“决定式”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控制赔偿决定话语权的局面,受害人以主体的姿态出现在和解程序中,纠纷双方通过对话协商寻求“双赢”的结果。行政赔偿和解程序作为一种合意式解决纠纷、协调政府与人民关系的新机制,应当纳入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改革和行政法治创新的层面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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