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强制执行制度中,强制拍卖是最主要、最普遍的执行措
施,强制管理是强制拍卖的必要补充,不少国家都将强制拍卖与强
制管理共同纳人民事执行法体系内,作为执行措施的两大支柱
《德国民事诉讼法》 (ZPO)中并未就不动产的强制拍卖和强制管
理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869条中规定,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
月以法律规定之。此处所提及的法律即为1897年3月24日制定的
《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 (ZVC)。产生上述分立的原因是,在
1877年制定《德国民事诉讼法》时尚不存在统一的房地产法律,
所以最初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在“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这一
节中仅仅规定了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并规定关于具体的程序参看州
法;在统一民法规定的时候,人们决定通过特别的法律来规定强制
拍卖和.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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