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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国2003年引渡法
    编号:27392
    书名:英国2003年引渡法
    作者:许文琼等编译
    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07年1月
    入库时间:2007-1-17
    定价:19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英国是一个引渡立法比较频繁的国家, 自1870年颁布
    第一部《引渡法》后,分别于1873年、1895年、1906年、
    1932年、1935年颁布了关于《引渡法》的修正法案,1965
    年颁布了与爱尔兰开展引渡合作的《签注逮捕令法》,1967
    颁布了与英联邦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逃犯法》,1988年颁
    布的《刑事司法法》用一编的篇幅对引渡制度作出重大修
    改。最新的引渡立法是《2003年引渡法》。
    英国《2003年引渡法》由五大部分组成,共有227条,
    中译文的篇幅大约为15万字。它算得上当今世界条款最多、
    篇幅最长的引渡立法。该法的第一部分调整从英国向所谓
    “第一类法域”引渡的规则,第二部分调整从英国向所谓
    “第二类法域”引渡的规则,第三部分调整从外国向英国引
    渡的制度,第四部分调整警察机关的权力,第五部分是其它
    的杂项规定。
    研读《2003年引渡法》,它的细密性和逻辑性给人以深
    刻印象,同时也可以发现它的一些鲜明的现代化特点。
    一、引渡合作问题上的区别对待政策
    在从英国向外引渡方面,英国《2003年引渡法》将引
    渡合作伙伴划分为“第一类法域(category 1 territories)”和
    “第二类法域(category 2 territories)”,这里所说的“法域
    (territory)”不仅是指主权国家,而且还包括某些不具有主
    权地位的地区,例如,该法将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列为
    “第二类法域”。虽然《2003年引渡法》没有说明根据怎样
    的标准实行上述划分,但该法中的某些条款已经表明这种划
    分主要考虑的是法律制度的异同,例如,该法第1条第
    (3)款规定:根据普通刑法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域不得被划
    入第一类法域。
    在引渡案件的审理程序上,第一类法域和第二类法域享
    受着不同的待遇。对于第一类法域, 以英国的“指定机关”
    收到由该法域司法机关签发的逮捕令作为启动引渡程序的第
    一步;对于第二类法域,则以英国国务大臣(Secretary f
    State)收到由该法域特定机构出具的引渡请求书并签发证明
    书作为启动引渡程序的第一步。
    根据《2003年引渡法》第70条第(7)款的规定,第
    :::类法域的引渡请求书应当由该法域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主
    管机关提出,或者由该法域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提出。在收到
    上述机构提交的引渡请求书后,英国国务大臣将该请求书以
    及他所签发的证明书移送给主管法官进行司法审查。
    对于两类法域在引渡程序上的不同待遇突出地体现在关
    于支持引渡请求的举证标准问题上。第一类法域在向英国提
    出引渡逃犯的请求时,根据《2003年引渡法》第2条(6)
    款的要求,除本国司法机关签发的逮捕令外,只须提供有关
    “情况(information)”,即:
    (1)关于被请求引渡人身份和特征的情况;
    (2)关于对被请求引渡人作出的其他拘捕块定的情况
    (3)关于被指控的犯罪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的行为、
    时间、地点、触犯的法律条文;或者,
    (4)对于已经被判刑的逃犯,关于判决处罚的情况。
    然而,第二类法域在向英国提出引渡逃犯的请求时,根
    据第71条(3)款的要求,为根据外国的引渡请求发布针
    对被请求引渡人的逮捕令,主管法官则需审查是否具备以下
    “证据(evidence)”,即:
    (1)足以证明假如被请求引渡人在英国实施被指控的
    犯罪,英国主管法官有理由对其签发逮捕令的证据;或者,
    (2)足以证明假如被请求引渡人在英国在被定罪后非
    法脱逃,英国主管法官有理由对其签发逮捕令将其收监的证
    据。
    只有在英国主管法官认为有“合理根据”使其相信存
    在上述证据,并且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属于“可引
    渡的犯罪(extradition offense)”的情况下,才能对被请求引
    渡人发出逮捕令。
    实际上,上述针对第二类法域提出的证据要求是相当严
    格的,几乎无异于提请英国司法机关依照本国的举证标准决
    定是否应当对外国逃犯开展刑事追诉并且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大概正是注意到这种要求的严苛性, 《2003年引渡法》
    第7l条(4)款授权国务大臣根据具体情况,针对某些他
    信得过的第二类法域,采用命令的方式,将关于“证据”
    的要求改为只提供“情况”的要求,即:只要求请球坊提
    供关于存在上述证据的书面说明。
    二、放弃被动引渡方面的“条约前置主义”
    英国曾经是典型的“条约前置主义” 国家,英国
    《1870年引渡法》第2条第1款曾经规定: “一旦与任何外
    国就向该国移交任何逃犯问题达成协议,女王陛下可根据枢
    密院令,命令对该外国适用本法。”这种在被动引渡方面的
    “条约前置主义”原则对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英联邦成员
    国的国内引渡立法产生着重大、普遍的影响。
    《2003年引渡法》改变了英国在引渡问题上传统的“条
    约前置主义”立场,这种改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 《2003年引渡法》扩大了对“引渡条约”的
    含义的解释,允许将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多边公约援引为对
    外提供引渡合作的法律根据。该法第193条规定:如果某一
    外国尚未与英国预先确定双边的引渡合作安排,也就是说,
    它既不属于第一类法域,也不属于第二类法域,只要该国家
    与英国同属某一多边国际公约的缔约方, 国务大臣即可决定
    对其依照引渡法的相关程序提供引渡合作。
    另一方面,根据《2003年引渡法》第194条的规定,
    如果向英国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既不属于第一类法域也不属
    于第二类法域,也就是说,与英国不存在一般的引渡合作安
    排,英国可以与该外国就个案引渡合作问题达成特定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的审查程序参照《2003年引渡法》为
    第二类法域规定的规则进行, 同时,英国国务大臣可以茬向
    主管司法审查机关发出的有关证明文件中修改相关的规则。
    三、建立更加公平和具有权威性的上诉审制度
    按照引渡案件传统的司法审查制度,只有被请求引渡人
    才享有对同意引渡的司法审查意见的上诉权,一般来说,提
    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不直接表现为引渡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因
    而,如果有关的司法审查意见对该请求国是不利的,它也不
    能通过上诉求得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英国《2003年引渡法》
    彻底改变了这种在多数国家仍然实行的传统制度,允许提出
    弓!渡请求的国家,与被请求引渡人一样,享有相应的上诉
    权,使其有可能通过向高等法院或者上议院上诉推翻有关司
    法机关或者政府行政机关作出的拒绝引渡的决定。例如,第
    105条规定:如果主管法官在引渡听审中以不符合引渡条件
    为由作出释放被请求引渡人的决定, 已提出引渡请求的第二
    类法域名义参加诉讼的人有权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第110
    条规定:如果国务大臣在行政审查中作出不引渡的决定, 已
    提出弓I渡请求的法域同样有权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根
    据第114条的规定,引渡请求方还可以针对高等法院的裁决
    再向英国上议院提出上诉请求。
    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提出的上诉或者引渡请求方提出的上
    诉进行审理时,英国高等法院既进行关于法律问题的审查,
    也进行关于事实问题的审查。在审查结束后可以作出两种裁
    决,即:接受上诉请求的裁决或者驳回上诉请求的裁决。特
    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03年引渡法》第111条和笫115
    条的规定,如果高等法院或者上议院接受引渡请求方的上诉
    请求,则可以裁决撤销国务大臣作出的不引渡的决定。因
    此,新的英国引渡制度也改变了传统的、对外国引渡请求的
    “一票否决制”,关于不引渡的行政审查决定可以在上诉电
    中被司法机关加以推翻,从而使对外国引渡请求的最终否决
    权掌握在英国司法机关手中。
    对于高等法院的裁决,在一定条件下,被请求引渡人或
    者引渡请求方还可以向上议院(House 0f Lords) 即英国的
    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为获得此种上诉准许,需要具备以下条
    件:
    (1)高等法院认为在自己的裁决中涉及具有“普遍公
    共意义”的法律问题;
    (2)高等法院认为这样的法律问题应当由上议院加以
    研究;
    (3)高等法院允许被请求引渡人或者引渡请求方向上
    议院提出上诉;
    (4)上议院允许向自己提出上诉。
    为获得向上议院上诉的允许,当事人应当在高等法院对
    有关的引渡案件作出裁决后的14曰内向该高等法院提出申
    请。如果该申请受到高等法院的拒绝, 当事人则可以在该拒
    绝裁决作出后的14曰内直接向上议院提出允许上诉的申请。
    如果当事人从高等法院或者直接从上议院获得了上诉允许,
    则应当自获得该允许后的28日内向上议院提出上诉。
    上议院在对有关的上诉进行审查后将作出接受上诉请求
    的裁决或者驳回上诉请求的裁决。在裁决接受被请求引渡人
    上诉请求的情况下,上议院将决定立即释放被请求引渡人。
    在裁决接受引渡请求方上诉请求的情况下,上议院将撤销主
    管法官作出的不引渡裁决,将案件发回主管法官重新进行引
    渡听审;在重新进行引渡听审时,主管法官应当遵循上议院
    就有关法律问题作出的决断或解释。
    此外,《2003年引渡法》还包含着其他一些值得关注的
    条款,比如,为引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环节规定了明确的
    和具体的时间限制,以期实现提高诉讼效率、缩短案件审理
    周期的目的;对执法机关在引渡合作中的搜查、检查、扣押
    以及证据收集等活动,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同时,就
    对被请求引渡人的保释、法律援助以及逮捕后的待遇等问
    题,也规定了具体的规则。凡此种种,都反映出现代引渡立
    法对国际司法合作效率、公正司法要求和人权保护准则的特
    别注重和考虑。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部英国《2003年引渡法》中译本,
    是由我的硕士研究生许文琼、彭胜娟和梁文钧翻译的, 由北
    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郭理蓉博士校对, 由我本人审
    订。我们希望这个中译本能够有助于读者更加深入和具体地
    了解这部最新的和最详尽的引渡立法的特点和内容。
    黄 风
    2006年8月22日
    于北京师范大学

    图书目录

    第一编 向第一类法域引渡 ……………………………(1)
    序言 …………………………………………………(1)
    逮捕 …………………………………………………(3)
    初审 …………………………………………………(7)
    引渡听审 ……………………………………………(9)
    引渡听审结束前出现的问题………………………(17)
    上诉…………………………………………………(19>
    引渡的时间…………………………………………(27)
    第一编逮捕令的撤回………………………………(34)
    第一编逮捕令的竞合………………………………(36)
    同意引渡……………………………………………(37)
    引渡后的事项………………………………………(45)
    费用…………………………………………………(52)
    遣返案件……………………………………………(55)
    解释…………………………………………………(56)
    第二编 向第二类法域引渡……………………………(64)
    序言…………………………………………………(64)
    逮捕…………………………………………………(66)
    引渡听审……………………………………………(72)
    国务大臣的职责……………………………………(85)
    上诉…………………………………………………(92)
    引渡的时间 ………………………………………(105)
    引渡请求的撤回 …………………………………(111)
    引渡要求的竞合…………………………………(113)
    同意引渡 …………………………………………(114)
    引渡后的事项 ……………………………………(116)
    费用 ………………………………………………(121)
    遣返案件 …………………………………………(124)
    解释 ………………………………………………(126)
    第三编 向联合王国引渡 ……………………………(133)
    从第一类法域引渡………………………………(133)
    从第二类法域引渡………………………………(141)
    一般规定…………………………………………(143)
    第四编 警察权力 ……………………………………(147)
    逮捕令和命令……………………………………(147)
    无证搜查与扣押 …………………………………(155)
    逮捕后的待遇 ……………………………………(161)
    被扣押财产的移交………………………………(167)
    工作守则…………………………………………(169)
    一般规定 …………………………………………(170)
    第五编 各种规定与一般规定 ………………………(173)
    英属海外领土……………………………………(173)
    竞合的引渡要求…………………………………(174)
    法律援助 …………………………………………(178)
    再引渡……………………………………………(181)
    引渡程序的进行 ………………………………(185)
    国际公约的缔约方………………………………(188)
    特别引渡协议……………………………………(189)
    人权………………………………………………(190)
    种族灭绝罪等……………………………………(190)
    羁押和保释…………………………………………(192)
    证据………………………………………………(200)
    其他各种规定……………………………………(203)
    解释 ………………………………………………(208)
    一般规定 …………………………………………(213)
    本书共有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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