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疑问,大多不是有关犯罪成立理论的分歧,而是对于分则概念的争议。如何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同样是刑法学的永恒议题。“汽车”是否包括大型拖拉机,“猥亵”是否只能是性交之外的行为,“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毁坏”是否要求造成财物物理性的毁损,“卖淫”是否仅限于向异性提供服务,如此等等,与采取何种犯罪沦体系没有直接关联,而是取决于怎样理解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汽车”、“猥亵”、“财物”、“毁坏”、“卖淫”等概念。显然,解释者不可能完全按照国民的语言习惯解释刑法分则概念,而应穿梭于普通用语与规范概念之间,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从生活事实中发现分则概念的真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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