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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型期中国民事纠纷解决初论(民事程序法论丛)
    编号:36765
    书名:转型期中国民事纠纷解决初论(民事程序法论丛)
    作者:蔡虹著
    出版社:北大
    出版时间:2008年10月
    入库时间:2008-11-4
    定价:21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在转型期中国,一方面,民事纠纷数量大幅增加,纠纷主体寻求诉讼解决日益频繁;另一方面,民事诉讼及相关制度处理纠纷的理念和程序设计上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不仅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而且关系到实体法的实施、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权威的建立乃至社会正义的实现,意义十分重大。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状况已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加大力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加入了世贸组织和一些重要的人权保障方面的国际公约,并经历了两次修宪,也有了一些民事司法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积累。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应立足于转型期社会民事纠纷解决的需要,转变基于计划经济的国家本位主义的立法政策,弱化法院的职权对民事冲突主体意思自治的干预,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建设上,应以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为基本价值目标,以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的具体要求为标准,革除传统落后的、违背现代民事诉讼活动基本规律的做法,全面优化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并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全面贯彻宪法修正案关于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原则。
    本书在社会转型和司法改革背景下探讨民事诉讼和仲裁制度的完善问题,内容主要涉及民事纠纷诉讼解决的基本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与纠纷的合意解决问题、社会转型期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民事纠纷解决的外部监督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问题。
    关于民事纠纷诉讼解决的基本问题,首先应从宏观上对民事诉讼结构进行调整、对诉讼模式进行选择和优化。因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说到底是由诉讼模式的特征决定的,诉讼模式的问题几乎制约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整个制度化系统,包括起诉制度、庭审制度、证据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以及调解制度等。在诉讼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当事人本位转型中,应当确立辩论主义原则,辩论主义意味着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过辩论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基础。故而,如果当事人的声明、陈述和证据方法不明了、不完善,法院就会以此为依据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判决。因此,本书研究了如何通过法官行使释明权来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在民事案件的主管方面,应扩大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贯彻法治原则、私权保障原则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除几类特殊民事案件由法律明确规定排除在主管之外,其他民事案件均应由法院主管,并应健全对法院主管的制约机制和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机制。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促进了庭审功能的增强,突出了当事人的对抗作用,但如何通过诉讼程序整理焦点、获取庭审所需要的证据,如何通过审前准备程序交换证据、沟通信息、促成合意的达成,《民事诉讼法》均未作规定,笔者提出并论证了构建审前准备程序的具体构想,以及法院管理模式的更新与配合。在证据制度方面,应以诉讼证明的基本规律和程序公正的要求重构举证、质证、认证制度,本书重点研究了证据制度中的程序保障问题。在诉讼程序的建设上,应加强对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无疑是个值得反思和重构的制度。社会经济交往中纠纷的频繁和复杂,可能会导致几个相关联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正常运转从而涉诉,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提供了通过一个程序彻底解决纠纷、避免矛盾判决、节约司法资源的配置,这一配置的原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本书着重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及“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
    民事纠纷的合意解决,既具有与审判同样的纠纷解决功能,又具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效率与和谐功能。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作为民事纠纷合意解决的程序制度,在和谐社会构建方面大有可为。它以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之间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具有平等对话、互谅互让、纠纷解决彻底、自动履行率高等好处。因此,民事纠纷的合意解决机制一直备受世界各国的广泛推崇。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的确立,源于私权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作为调解主持者的法官或仲裁员,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尽量为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创造条件,营造和谐的气氛,但能否调解以及调解最终能否达成协议,应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本书对调解的应然机制和正当性基础作了深入探析,通过与香港诉讼和解制度的比较研究,寻求我国法院调解存在的正当性危机,反思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及其深层原因,提出从理念到程序的完善措施。针对这几年实践中为追逐调解率而再度抬头的强制调解现象,本书论述了民事纠纷合意解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批判了片面理解和谐而盲目追求调解结案、以和谐的外衣掩盖怠于使用判决、回避矛盾等错误的做法,强调了贯彻自愿原则和提高调解的质量,以促进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
    “社会转型期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是笔者承担的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课题的研究成果。本书第三章以田野调查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探讨了转型期我国农村土地纠纷的严峻形势、纠纷类型与特点、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置与功能完善,着重论述了诉讼解决对于保障国家土地立法的贯彻、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以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意义、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
    关于民事纠纷解决的外部监督,本书论述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和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民事检察监督有其独到的功能,是我国唯一由宪法和法律授权的专门性法律监督,是超然于审判机关之外的外部监督,是具有经常性、法定性与强制性的监督。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认识,同时也是从其独到的功能出发,在目前情况下尚无任何一种力量能够替代它,因此,民事检察监督应当加强和完善。本书探讨了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处分权原则、既判力理论以及诉讼效率的关系,探讨了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和修改后仍需研究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是实现仲裁公正与效益的双重价值目标的需要。仲裁具有自主性、民间性、经济性、保密性、专业性和国际性等特点,这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应当适度,否则仲裁的优势要么不复存在,要么大受减损,仲裁将演变成另外一套司法程序,成为诉讼程序的翻版。因此,司法监督的适度性问题应当很好地研究。
    关于民事纠纷解决的相关问题,本书主要论述了民事纠纷解决中厂为适用的司法解释的性质、作用,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和错误做法,从理论上对司法解释作了界定与规范,对其造法性功能作了限制。对于作为民事审判程序重要组成部分的非讼程序的研究,是基于非讼程序的理论和立法长期以来落后于诉讼程序,未能很好地发挥处理非讼案件的作用,影响了司法解决民事案件功能的整体发挥的现实。为此,本书研究了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特殊规则和特别法理。
    上述研究成果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以社会转型中民事司法改革为背景,着力思考与研究现实问题;第二,以基础理论为依托,重点研究与解决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的具体制度问题;第三,以诉权与审判权为核心,重点研究与解决矛盾的主要方面——审判权的良性运作。上述研究成果始终追踪改革热点,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司法实践保持密切联系,故而成果处于前沿,其中关于法院调解、证据调查、释明权、民事纠纷解决的外部监督等内容已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所采纳,同时,也受到来自实务界的好评,对于民事司法改革有着积极的影响与促进作用。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民事纠纷诉讼解决的基本问题
    一、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及其基本模式的选择
    二、释明权:制度基础透视与制度构建
    三、法院主管若干问题研究
    四、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目标及其实现——兼论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更新
    五、证据制度中的程序保障问题
    六、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若干思考
    第二章 民事纠纷的合意解决
    一、祖国大陆法院调解制度与香港诉讼和解制度之比较研究
    二、和谐社会视野中的诉讼调解
    三、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仲裁调解
    第三章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的中国语境
    一、农村土地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二、农村土地纠纷的诉讼解决
    第四章 民事纠纷解决的外部监督
    一、民事检察监督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
    二、民事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法的新近修改
    三、优化我国仲裁监督模式的初步思考
    第五章 民事纠纷解决的相关问题
    一、非讼程序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完善
    二、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路径的思考
    本书作者的代表性论文(1998-2008)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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